今天(23號)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宣判。國浩濟南辦公室合伙人宋洪昌律師作為辯護人參加了之前的庭審及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其擔任中共青海省委書記、中共甘肅省委書記、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共江西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億余元;2009年,在方大集團參與南鋼公司改制過程中,蘇榮作為中共江西省委書記,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00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判決蘇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6年4月,宋洪昌律師接受濟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與另一名律師共同擔任蘇榮審查起訴、一審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后,宋洪昌律師放下手中的業務,全力投入到該案工作中,反復閱卷,多次會見被告人,多次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辯護意見。本案在2016年12月29日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宋洪昌律師對有關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對蘇榮被指控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及全案總的量刑情節提出了的辯護意見。最后,辯護人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及量刑情節的有關辯護意見得到了法院采納。
在庭審被告人最后陳述時,蘇榮對辯護人的工作努力表示感謝,評價辯護律師“重事實、重證據,獨立思考,業務精湛,人格與素質俱佳”,表示“十分敬佩和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