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理斌律師承辦的萬家裕訴麗江宏瑞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00054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經典案例,被《司法判例研究網》、《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官網、《中國律師網》等網站作為判例研究、司法指導案例收錄。
萬家裕與麗江宏瑞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經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法院均駁回了原告萬家裕的訴請。浦理斌作為萬家裕的代理律師,堅持認為萬家裕的股東身份和持股比例依法應當得到確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再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該案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2014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2014>民提字000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萬家裕麗江宏瑞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身份,出資510萬元,持有30%股權。
最高院的該判決,體現了以下裁判規則:
1、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
公司存續期間經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東達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記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
2、股東資格的確認
股東身份的確認,應根據當事人的出資情況以及股東身份是否以
一定的形式為公眾所認知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股東是否有出資合意,2)是否有出資行為,3)公司記帳處理,是否計入“實收資本”。工商登記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法定要件。
3、抽逃出資行為無效
最高院認為:萬家裕案中,將出資轉變為借款歸還,本質上是根
本改變萬家裕對宏瑞公司出資性質的違法行為,會導致萬家裕抽回出資并退股的法律后果,這是有違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的,因而上述行為均應無效,萬家裕的股東身份自然也不應因此種無效行為而改變。
抽逃出資并不限于抽逃注冊資本中已經實繳的出資,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股東抽逃尚未經工商部門登記、但已經成為公司法人財產的出資同樣屬于抽逃出資的范疇,亦在公司法禁止之列。
4、抽逃出資,不能否定股東資格
最高院認為,抽逃出資行為無效,因此不能據此否定出資人已取得的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