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高檢會〔2015〕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14〕159號)的規定,嚴格依照選任條件,經推(自)薦報名、資格審查和考察、確定擬任人選、社會公示等程序,國浩南寧辦公室合伙人李長嘉律師被選任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任期五年,任期至2020年8月28日止。
人民監督員的職責主要為: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等情形實施監督;應邀參加有關執法檢查活動,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的,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可以對其他檢察工作、檢察隊伍建設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不得妨礙案件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