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1年5月,國浩成都辦公室合伙人施杰律師《關于增設危險駕駛罪的提案》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納,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險駕駛罪”并把醉駕納入危險駕駛罪后,施杰律師呼吁多年的《關于整治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行為的提案》再次被采納吸收進《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見稿的條文中。
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初審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的第七條采納了施杰律師《關于整治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行為的提案》中的部分建議,把客運車輛嚴重超員超速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納入了危險駕駛罪的情節之中。施杰律師對超速、超限超載、超員等三超問題歷來非常重視,早在2010年提交的《關于增設危險駕駛罪提案》中,就曾建議把醉酒、超速等駕駛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中,在“醉駕入刑”之后,施杰律師并未放棄呼吁將三超入刑,2012年至2014年每一年施杰律師都有一個提案建議將客貨運車輛超員、超速和超限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中規制。
可以說,《刑法修正案(九)》采納了施杰律師提案的大部分意見是其長期堅持的結果。施杰律師對此表示雙手贊成,但是他也表示仍然存在一些遺憾,比如: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只將從事客運業務的車輛嚴重超員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但是貨運車輛同樣存在超速、超限的行為;而意見稿對貨運車輛的規制只限于違反?;饭芾硪幎ㄟ\輸的行為,但諸如運渣車、水泥罐裝車、運載建筑材料的貨車等并沒有被納入,事實上這些大貨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頻頻發生,不僅傷及他人生命安全,同樣涉及司機自身的生命,而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也給司機自身家庭造成傷害和損失,其后果非常慘烈,為了防患于未然,應被納入危險駕駛罪中進行規制。
施杰律師也提到,我們在把貨運車“三超”的行為納入到危險駕駛罪中的同時應該考慮到:造成貨運車“三超”現象頻繁發生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政府行政管理上的缺位和我國相關技術落后是重要原因之一,從而導致貨運司機的利潤只能通過超載來實現的非正常的現象,也給行政管理的選擇性執法及腐敗提供了溫床。司機作為最底層的群體,由他們對政府過錯承擔責任確實有違法律公平公正的本質。但是在現有行政管理措施已窮盡的情況下,只有通過這種刑事立法才能倒逼政府清理自身管理問題,加強對違法行為的監督;才能倒逼從事貨運的司機和企業規范、守法經營。
作為“醉駕入刑”的推動者,施杰律師一直關注道路交通問題,他認為不僅三超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隱患,近年來“毒駕”也頻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施杰律師一直倡導“毒駕入刑”,從2010年開始每一年兩會都會從不同的角度建議把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之中。施杰律師認為生命經不起等待,只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加大對違法駕駛的懲處力度,才是對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