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山東省證監局在濟南召開了山東轄區證券法律業務監管工作座談會。徐鐵局長、陳飛副局長和監管一處、二處處長及全國17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律師參加會議。
會議圍繞著自今年以來開展的律師業務專項監管工作展開,徐局長在講話中首先肯定了證券律師的工作,同時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一是核查驗證不充分,運用的查驗方法不適當;二是法律論證不充分,甚至出現錯誤;三是內控機制不健全,質量控制不到位,內核流于形式;四是重業務承攬輕查驗,選派現場人員經驗不足;五是工作底稿質量不高,尤其是對公共管理機構的訪談不仔細。他要求律師事務所在今后的業務中一要加強法律業務學習,提高勝任證券法律業務的能力。二是要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職責,確實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三是審慎與靈活性相結合,做好訪談工作。四是強化律師事務所內部控制機制,徹底杜絕重承攬輕查驗的問題。
最后由各律所的合伙人各自介紹了本所證券法律業務的經驗和做法,并對監管和執業環境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本所上海辦公室合伙人王家水律師和張海燕律師參加了會議并作了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