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財經媒體就國內IPO項目的律師收費問題發表了一組報道,文中指稱國浩律師事務所涉嫌低價競爭,并列舉了“金城醫藥”和“洪濤股份”的收費金額來予以佐證。該文引起了業界很大的震動,并影響到國浩及相關公司的正常業務活動。本事務所經核查并與所涉公司核實,該文所列的國浩律師收費情況,特別是上述兩個項目的收費數額,嚴重與事實不符。不僅如此,該等文章歪曲了我國證券律師的執業形象,抹煞了中國證券律師對資本市場規范與發展的建設性貢獻。本著對證券市場及證券律師行業負責的態度,本事務所特發布如下澄清公告。
“金城醫藥”IPO項目起始于2007年,系國浩北京事務所律師主辦。因約定律師費用分階段收取,故2010年公司股票正式上市時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32萬元系該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筆律師費,并非該項目的全部律師費用。“洪濤股份”IPO項目系國浩深圳事務所律師主辦,項目始于2005年。該公司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布的發行費用中22萬元律師費用,是指該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核準之后以現金支付的律師費用,同樣也不是該公司為其IPO項目支付的全部律師費用。
我國證券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基本上采用分期收費的方式,這一點已為業界公認。而公司上市時公告的律師費用,經常也只是當期律師費用,而不是這個項目全過程(包括改制、輔導、申報、發行上市等階段)的所有律師費用。擬上市公司在發行上市期間,遵循謹慎性原則,在公司尚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將業已支付的律師費用于支付當時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而將中國證監會核準之后支付的律師費用計入發行費用,是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
眾所周知,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而成長起來的中國證券律師,在包括IPO、重大資產重組在內的資本市場領域,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2010年末,由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編的《中國資本市場法制發展報告2009》正式對外公布,其中“律師監管——2009年度證券法律服務業發展報告”部分明確指出:“伴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證券法律服務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迅速拓展業務領域,依法創新交易方式,切實履行‘看門人’的職責,積極發揮專業把關、規范功能,為促進市場有序發展和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為致力于證券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機構,國浩始終把握“當事人利益服務者”和“市場秩序維護者”的角色定位,全方位、多層面參與境內外資本市場業務活動,盡力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的專業法律服務,以勤勉努力和切實成績為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鑒于以上事實,本事務所對相關媒體的失實報道深表遺憾,并保留一切必要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權利。同時,我們也希望市場各方人士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理性看待由此引發的市場言論,并做出正確的判斷,以維護證券法律服務市場的和諧與規范。
再一次向關注與關心國浩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致以真誠的感謝!
國浩律師事務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