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共同構建全球發展命運共同體的時代背景下,如何在保障發展的前提下加強合作,已成為當前中國和歐洲共同關注的話題,也是中歐企業在實務中面臨的挑戰。
中歐對話謀新途,開放交流赴未來。2022年12月15日,國浩律師攜手歐洲華人律師協會(ACLE)主辦的“中歐經濟合作與發展法律服務交流會”在比利時布魯塞爾成功舉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歐盟使團公使彭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駐歐盟(比利時)代表處副總代表趙峰、歐洲華人律師協會會長顧群和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參加了活動并致開幕辭。來自中國駐歐盟使團和中歐律師協會、商會、仲裁機構等代表,以及中外法律專家、企業高管等“云聚”一堂,友好探討中歐各國跨境投資、數據保護與合規、金融合作與監管、爭議解決機制最新發展等相關法律問題,以期通過法律服務促進中歐合作與發展。
本次活動由國浩馬德里辦公室、國浩巴黎辦公室、國浩斯德哥爾摩辦公室聯合歐洲華人律師協會共同主辦,國浩跨境投資業務委員會、國浩金融業務委員會、國浩資本市場業務委員會、國浩“一帶一路”業務委員會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駐歐盟(比利時)代表處提供大力支持。會議以全英文進行,除開幕致辭與主題演講,“跨境收購兼并和爭議解決”和“金融合作與監管和數據保護與合規”四個專題、兩個分會場同時展開,線上同步直播。
開幕儀式
把握機遇,護持中歐經貿合作法治土壤
凝心聚力,繼往開來。在開幕儀式上,彭剛公使、趙峰副總代表、顧群會長和呂紅兵律師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致辭,ECIJA/Grandall(Madrid)合伙人磊潔就《中歐貿易投資合作的回顧與展望》作主題演講。
國浩國際發展與涉外業務總顧問、國浩上海合伙人錢奕主持了開幕儀式。
本次會議榮幸地邀請到了彭剛公使作開幕致辭。彭剛公使表示,本次交流會的召開非常有意義。過去十年,中國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成為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主要貿易伙伴,吸引外資和對外投資均居世界前列。中歐經貿關系蓬勃發展、成果豐碩,雙邊貿易額站上了8000億美元大關,中歐間每分鐘的貿易往來超過了100萬美元,中歐雙向投資也不斷擴容、提質、增效。近期,習近平主席先后同朔爾茨、馬克龍、米歇爾等歐盟機構和成員國領導人成功的會晤,為曲折前行的中歐關系重新校正了發展方向,注入了強大的政治引領動力。習近平主席深刻指出,中歐關系保持向前向上勢頭,堅持互利共贏,符合中歐和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中歐要開展更高水平合作,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共同打造數字經濟、綠色環保、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增長引擎,共同確保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可靠。歐洲領導人也表示,歐方愿同中方增進相互了解,促進對話合作,妥善處理分歧,做中方可靠可預期的合作伙伴,愿同中國密切高層往來對話,深化經貿等各領域合作。前不久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指出,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這要求我們綜合運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兩類規則,不斷提高涉外法律服務水平,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在這方面,中歐法律界和企業界大有可為。
為此,彭剛公使希望大家圍繞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大局,聚焦中歐經貿務實合作長遠發展。一方面要不斷提升法律服務水平,搭建中歐法律界多層次溝通平臺,密切跟蹤研判歐盟及其成員國政策法規動向,助力企業提升合規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依法維護正當權益,提高綜合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要全面服務中歐經貿合作發展,積極為數字、綠色、能源等中歐重點合作項目提供精準、高效、專業的法律服務,深化中歐各領域的務實合作。同時,在執業過程中,要廣泛地開展法治宣傳,增進雙方業界對中歐經貿政策法規的相互了解和認知,厚植中歐經貿合作的制度土壤。最后,彭剛公使衷心期待中歐法律界和企業界的朋友們能夠牢牢把握中歐合作的良好機遇,以法律服務為橋梁,暢通中歐經貿良性循環的道路,為夯實中歐經貿合作基礎、助力中歐關系行穩致遠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呂紅兵代表國浩律師對交流會的盛大開幕表示熱烈祝賀,向各位嘉賓的大駕光臨表示衷心歡迎。呂紅兵律師表示,剛剛閉幕不久的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強調“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維護多元穩定的國際經濟格局和經貿關系”。本次交流會是黨的二十大后有關中歐法律服務的最早一次、最大規模、最高級別的交流活動之一,體現了國浩及中國律師對中歐經濟合作與發展的密切關注與高度重視,也展示了國浩律師的綜合實力與專業能力。呂紅兵律師強調,此次交流活動的目的在于為中國優秀企業高水平“走出去”保駕護航,為把歐洲跨國公司高質量“引進來”推波助瀾,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功能,推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進中歐經濟合作的順利且安全、繁榮并持久。中國古人云:“相知無遠近,萬里尚為鄰”;“天涯喜相見”,“交情老更親”。本次交流會的主會場在布魯塞爾、分會場在中國乃至世界各地,但大家共同增進中歐經濟合作與發展的心卻是緊緊的聯系在一起。期待此次來自歐洲華人律師協會、歐盟中國商會以及知名跨國企業、著名國際律所的專業人士,貢獻思想精華、發表真知灼見,使今日之交流會火花四濺、大放異彩!
顧群會長代表歐洲華人律師協會向所有的參會嘉賓、朋友們表示熱烈歡迎。她表示,近幾年來,中歐關系經歷了諸多挑戰和波折,建立長期穩定的中歐關系需要雙方的磨合和努力,以及不斷的經營。雙方會面和交流,了解對方的關切、規則和界限,是建立和保持相互理解、尊重和長期關系的基礎。她介紹道,歐洲華人律師協會于10年前創立,當時的目標在于為所有在歐洲執業的華人律師搭建相互學習和交流的平臺。隨著中國公司在歐洲的投資并購越來越多,了解中歐法律和營商環境的、有著中國背景的律師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協會成員也從6個創始成員增加到今天的約100位會員,覆蓋16個司法管轄區,專注于并購、資本市場、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其他法律領域,也積極為大量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并在許多知名中國公司在歐洲的收購和投資項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建立和維護中歐之間的長期關系做出了貢獻。最后,顧群會長希望能夠通過本次交流會更好地夯實雙方之間的友誼,并祝愿本次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趙峰副總代表在致辭中分享了一系列“喜人”數據。根據歐盟統計局數據,2020和2021年中國連續兩年是歐盟最大的貨物貿易伙伴。2022年前三個季度中歐貿易額達到6412億歐元。在服務貿易領域,2021年,中國向歐盟出口364.7億歐元,同比增長17%;歐盟向中國出口570.1億歐元,同比增長22%。數據反映出中歐貿易的韌性和潛力。他強調,近年來,歐盟陸續出臺了許多涉企法律法規,對中資企業在歐合規經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國企業開展國際交流合作,需要法律服務保駕護航。他表示,“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指出,中國堅持經濟全球化正確方向,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中國貿促會駐歐盟(比利時)代表處愿意加強與專業機構合作,搭建更多平臺,為中歐企業深化務實合作以及中歐經貿關系健康發展作出不懈努力”。
磊潔律師在主題演講中對中歐貿易與投資合作進行了回顧與展望。她表示,中國是歐盟的重要貿易合作伙伴,歐盟與中國之間的關系至關重要。《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目前處于還未簽署的階段,中國和歐盟必須就氣候合作與碳足跡、全球健康、安全、貿易、法治等問題進行對話。中國和歐盟既是盟友也是競爭對手,2011年至2021年間,歐盟對中國的出口和從中國的進口均有所增加,歐盟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持續增長。至2021年,中國已成為了歐盟商品出口的第三大伙伴,也成為了歐盟進口商品的最大合作伙伴。最后,磊潔律師指出,全球化不會逆轉,現在中國在世界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中歐合作是互惠互利的,雖然雙方在各方面有很大的差異,但仍可以求同存異、協作發展。
專題一:跨境收購兼并
競爭合作,擴寬中歐共贏發展空間
在歐洲華人律師協會會長顧群的主持下,歐盟中國商會秘書長方東葵、國浩南京管理合伙人劉向明圍繞“跨境收購兼并”這一專題作主題發言。歐洲華人律師協會秘書長朱軼凡、理事兼財務長尚尤、副會長胡欣宇,德國諾爾律師事務所中國組合伙人Till Kosche和國浩上海合伙人才卓、國浩長沙合伙人黃軼等六位嘉賓圍繞跨境投資有關的最新動態和并購交易實踐等進行了圓桌討論,為參會人員帶來了新的思考與啟示。
方東葵秘書長介紹了商會與全球咨詢公司羅蘭貝格(Roland Berger)連續四年聯合發布的中國企業在歐盟發展報告,分析中企在歐展業情況及對歐盟營商環境評價。方東葵秘書長認為,中國企業從長遠角度仍積極看好中歐經貿關系發展,在歐中企業績持續逆勢增長,展現強勁韌性。他指出,商會對約150家在歐中企和機構調研顯示,約80%受訪企業表示未來全球戰略將更加重視歐盟市場,“大約七成受訪企業認為在歐盟投資有助于樹立全球化品牌形象,50%受訪企業認為歐盟市場充滿活力,中歐可以基于優勢互補,實現合作共贏。”此外,方東葵秘書長表示,在歐企業界就促進中歐發展與合作提出近百項具體建議包括:共同應對全球經濟面臨挑戰、維護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系,促進中歐經貿關系行穩致遠;共同維護全球價值鏈和供應鏈穩定;促進歐盟對中企提供公平、公正和無歧視營商環境;此外,企業界還建議,中歐應促進技術研究、創新和人才交流合作,利用互補優勢協同發展第三方市場,不斷增強戰略互信,共同維護互利共贏的全面戰略伙伴關系。
劉向明律師通過對歐盟、德國、英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解析,分享了“對在歐洲并購有影響的若干監管問題”的思考。劉向明律師首先介紹了歐盟《外國補貼條例》對交易流程的影響和對交易文件的影響,該條例對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國國有企業的在歐投資并購交易和參與歐盟公共采購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提醒中國企業要熟悉該條款,如果委員會開始早期調查或深入調查,中國企業沒有按時提供信息,或沒有向委員會提供準確的信息,企業可能面臨罰款風險。因此,他建議中國投資人要對條例進行足夠的了解并做好判斷,中國企業要檢查這個條例的門檻和條件是否達成,清楚其對企業并購在時間上的影響、對盡職調查的影響等。隨后,他圍繞德國ESG法律,就目標公司的民事責任和行政罰款責任,ESG法律對盡職調查和對交易文件起草的影響等進行了詳細闡述,指出中國投資人在進行盡職調查時要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和ESG相關的潛在風險。
胡欣宇副會長聚焦“中資企業在歐洲并購后的整合及管理”,建議企業重視三個問題,即制定關于賣方可能違反股權購買協議陳述和保證條款(SPA)的預警機制、跨國集團內高管的國際流動、以及本地子公司對集團母公司的責任(債務和雇主責任)可能擴大的風險。他提醒中國投資者應該把SPA當作收購交易早期階段定期檢查的文件,并意識到如果被收購公司未來遇到財務困難,股東及被收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健全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以減少這種共同股東責任的風險。
才卓律師分享了中國跨境投資監管最新動態。一方面介紹了外資并購相關的《外商投資法》所包括的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制度、安全審查制度等方面的內容,并以“關聯并購”為例介紹了《外商投資法》與此前適用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銜接和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對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和銀行等部門在審核或備案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過程中關注的要點結合最新實踐經驗進行了提示,建議境內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時要特別注意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重大事項報告以及特殊現象和行業的外匯監管等。
對于近年來德國審查機制越來越嚴這一情況,朱軼凡秘書長針對德國外商投資審查機制,提醒中國投資人如果想要收購至少10%的表決權(間接持股包含在內)或目標公司注冊地位于德國且涉及敏感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司,建議盡早、盡快地以書面形式向德國政府提交材料。他還建議,中國投資者赴德進行并購交易時應仔細審閱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的要求,在交易的早期階段對相關風險進行法律評估,在交割前考慮無異議證明的申請等,“德國外商投資審查機制對中國投資者的審查往往會更為嚴格謹慎,但如果能夠合理恰當地準備好材料,還是可以通過審查、有合作投資空間的”。
“爭議解決條款往往暗藏玄機”,黃軼律師從實務角度談及了并購協議中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的起草,提出交易方應該慎重接受強制性協商或調解的條款,對協商或調解期限給予限制,并建議交易方應該小心混合仲裁條款,對仲裁可能產生的成本預先考慮,在考慮仲裁地和適用法律時應關注對方的財產所在地。他還發現,當前中國并購、投資和基建等大型交易合同中出現了一種新的業界趨勢,即除交易律師外,交易協議也會同步交給爭議解決律師審核,“這有助于減少合同條款的模糊性,增加了合同條款的可執行性”,他如此說道。
“新法規的影響范圍非常廣泛”,尚尤律師基于對中國企業在歐非業務開展中積累的豐富經驗,關切于《歐盟外國補貼條例》對中國的影響。他指出,該條例不僅僅涉及到了外國投資、上市公司收購等,更重要的在于它給了歐洲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權力,可能會影響到中國企業在歐洲的運營,甚至對正處于十字路口上的中歐經貿關系產生影響,同時整個調查流程會要求提供很多數據,這對律師工作也會提出高要求。
就上述話題,Till Kosche律師進一步從德國法律視角探討了德國并購交易實踐,詳細介紹了在德國或歐洲存在對賣方有利的并購交易環境,比如典型的公司出售結構為競拍程序、嚴格的流程和時間要求等,并逐一介紹了購買價格、交割條件、 陳述和擔保、違反擔保的法律后果、違反擔保的法律后果、簽約與交割之間有限的承諾等有利于賣方的交易文件。
專題二:爭議解決
排難解紛,促進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多元發展
國浩“一帶一路”業務委員會主任、國浩自貿港業務委員會主任、國浩上海合伙人黃寧寧和Pacitti Attorneys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歐洲中國仲裁員協會主席Alice Meissner分別作為本次活動中歐雙方的特邀嘉賓發表了精彩的主題演講。在國浩天津管理合伙人白顯月主持下,河北省仲裁協會會長、國浩跨境投資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國浩石家莊管理合伙人徐文莉和國浩南京合伙人陳發云、國浩深圳合伙人謝湘輝等國浩爭議解決領域律師“云端”連線,就境內外仲裁機構、法院等如何處理矛盾糾紛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
在主題發言《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在中國的最新進展》中,黃寧寧律師從國際商事法庭(CICC)的建立說起,認為國際商事法庭相對于傳統涉外商事審判具有七個方面的突出優勢,比如法官和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選聘的高標準、嚴要求,管轄、訴訟證據、智慧審判等的機制創新,調解和域外法律查明途徑的便捷,裁判文書的機制透明,“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的功能集成等。他認為CICC在建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建立統一域外法律查明平臺、啟動國際商事法庭中英文雙語網站、建立“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臺等是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在中國的積極實踐。黃寧寧律師還特別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和《補充安排》,“這標志著兩地法院將就仲裁中當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請給予相互協助”,是內地香港仲裁協作的重要進程。
疫情限制、制裁、俄烏沖突……當前供應鏈面臨諸多挑戰,國際仲裁也面臨著更多挑戰。Alice Meissner圍繞《國際仲裁中的供應鏈爭議》這一主題以“充電器供應商—發電機供應商—經銷商”三者間的供應關系為例,以小見大地展現出各方在不可抗力情況的影響下,可能發生的倉庫和人工成本增加、客戶延遲分發、潛在索賠等問題,同時也展現了仲裁庭在評估仲裁合約時需要考慮的復雜情形。在逐條介紹了《國際商會仲裁規則(2021)》相關規定的原文,并指出德國《供應鏈法》和歐盟即將出臺的《企業可持續性盡職調查指令》和《企業可持續性報告指令》可能為供應鏈爭議帶來新的挑戰后,Alice Meissner為供應商提供了四個“接地氣”的建議:第一,要求對供應鏈合同進行“健康檢查”(一致的爭議解決條款);第二,評估德國《供應鏈法》或歐洲ESG立法(“CSDD”)是否適用;第三,要清楚法規適用范圍;第四,要根據聯合國指導原則清楚人權標準和環境標準。
從2013年的“龍利得案”說到2020年的“布蘭特伍德案”,徐文莉律師關注著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進行仲裁的一次次突破和發展。隨著2021年《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公布,她留意到,其刪除了仲裁協議需約定明確仲裁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將當事人“仲裁”的合意作為判斷仲裁協議效力的核心,并于征求意見稿第35條規定了一系列在當事人約定不明時確定仲裁機構的規則,“這為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據”。
陳發云律師結合自己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等多國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及代理案件的經驗,從仲裁員、客戶、律師三個角度對參與國際仲裁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了思考。他認為對于仲裁員而言,要關注“仲裁員異議”相關規定,比如根據《港仲仲裁規則》(2018),仲裁員在公正性或獨立性受到合理懷疑等情況下,可能會被質疑;對于客戶而言,客戶最關心的問題往往在于勝訴率和仲裁成本與效率;而對于律師而言,“我的實踐經驗告訴我,我們必須選擇與外國同行合作,而不是競爭”。
“中國仲裁正一步步走向國際化”,謝湘輝律師逐條對比了去年司法部發布的中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與原《仲裁法》的法條,認為本次中國仲裁法修訂具有四個方面的亮點,包括完善了仲裁約定效力認定機制、統一了仲裁裁決的撤銷標準、增加了仲裁地的規定和關于臨時仲裁的規定。其中,他對中國仲裁法確認了臨時仲裁在中國的合法性這一點表現出了濃厚興趣,“這是中國仲裁法與國際接軌的主要體現”,他認為雖然目前范圍仍限定為涉外商事糾紛,但這“對涉外仲裁機構在國內開展臨時仲裁影響不大”。
白顯月律師在主持中對每位嘉賓的發言進行了精準的點評,并介紹道繼2021年司法部公開發布《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后,仲裁法修訂工作正在積極推進,相信明年會迎來新的進展,值得期待。
專題三:金融合作與監管
高質開放,維護全球經濟金融治理穩定
與此同時,相鄰分會場的討論氛圍也愈發濃厚。國浩執行合伙人、國浩資本市場業務委員會主任劉維、瑞士B?r & Karrer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姝以中國企業在歐洲資本市場的機會與實務操作為主題做精彩發言。在國浩金融業務委員會主任、國浩上海合伙人管建軍主持下,國浩巴黎負責人孫濤,國浩金融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國浩深圳合伙人薛義忠,國浩北京合伙人金喆,國浩上海律師施蕾等與談嘉賓以圓桌討論的形式各抒己見,分享中國和歐洲金融監管規定和合作注意事項。
劉維律師分享了中國企業在歐洲資本市場的機會。劉維律師指出,中國企業海外上市正有脫美入歐之勢,原因在于美國對中國企業的上市監管要求令中國企業為難,如《外國公司問責法案》要求所有公司提供“不受外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的證據,納斯達克新規要求包括中國在內的企業的IPO募資額要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或至少達到上市后市值的四分之一等。劉維律師結合實務經驗,詳細介紹了近年來中國企業通過奧斯陸證券交易所、泛歐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維也納交易所等在歐洲上市的情況,指出2022年中國企業在歐洲資本市場的募資額已超過在美國市場的募資額。今年以來,已有32家上市公司宣布在歐洲發行GDR。目前已有5家A股公司在英國、9家A股公司在瑞士發行GDR,累計融資超過90億美元。劉維律師認為,中國企業選擇在歐洲上市的原因在于所需時間較短、上市條件中對于財務指標的要求相對較低、所需費用較低、中國地方政府對于企業海外上市有獎勵等,但同時他也指出中國企業在歐洲上市后存在交易活躍度低、分紅較少等問題。
張姝律師詳細講解了中國公司在瑞士SIX證券交易所發行GDR的概況和主要法律問題。她介紹道,根據瑞士法規,發行GDR的審批程序包括:上市申請,需要在book building開始前至少20個交易日提交;單獨的招股說明書審查和批準程序,一旦招股說明書首次提交給招股說明書辦公室,通常需要20個日歷日完成,除非對招股說明書有重大修改。SIX招股說明書辦公室只有在招股說明書定稿后(價格區間設定后)才會正式批準。關于招股說明書的審查時間和流程,張姝律師表示,在瑞士的交易中只有一次備案,通常在公布招股說明書的一個月前進行。當招股說明書提交給SIX招股說明書辦公室時已經需要是大體上接近終稿的版本并包含所有必要披露。招股說明書提交后,SIX招股說明書辦公室有20個日歷日來審查并提供意見。然后,招股說明書將在項目接近最終啟動時正式重新提交給招股說明書辦公室進行正式批準。
孫濤律師專門介紹了法國及歐洲的金融監管情況。他表示在法國,銀行和金融部門的監管主要由主管經濟和金融的部委、審慎控制和監管局(ACPR)以及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實施。金融穩定高級委員會(HCSF) 將這些機構整合在一起,以確保更好地協調他們的行動。在歐洲,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機揭示了既有的金融監管的局限性,以及在歐洲層面統一監管的必要性,歐盟委員會建立了歐洲金融監管體系 (ESFS)。該系統包括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其負責對歐盟的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督,以確保金融穩定。為此,它必須根據優先級識別和評估系統性風險,提醒歐盟機構、一個或多個成員國家、成員國內或歐盟層次的各監管機構注意這些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制定建議。
施蕾律師表示外資正加速布局中國資本市場,中國市場既有發達市場的質量,又兼具新興市場的增長潛力,這些特質是全球其他市場無法替代的,使得中國在全球投資者的整體資產配置中獨樹一幟。施蕾律師表示,盡管中國政府宣布并實施了一系列措施,前所未有地擴大了外國投資者和外國金融機構的準入,但國際化和本土化之間的碰撞在所難免。外國投資者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專業人員短缺、資源匱乏、政策難解以及潛在的合規風險。因此,為確保完全合規,外資機構應全面、準確地了解中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深刻把握中國監管思路,同時建立強有力的機制來應對證券違法或刑事調查等危機。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中國對外開放進入了新時代,2014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管理方式,適時發布29號文,開啟了當前“跨境擔保”階段。薛義忠律師結合時代背景,詳細闡述了外管局29號文的新亮點,重點講解了內保外貸、內貸外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等新的管理模式。薛義忠律師認為,中國金融開放使得跨境融資業務更受市場歡迎,為跨境律師創造了更多機會。律師的參與可以協助企業和銀行在跨境交易中順利完成融資,合理控制或降低法律風險。
金喆律師分享了自己對跨境融資租賃交易風險管理的幾點觀察,他詳細講解了傳統融資租賃向創新融資租賃的演變,并從多國法律適用、合規要求、擔保措施、保險事宜等方面對跨境融資租賃交易的風險管理進行考量。其中,金喆律師指出,保險在融資租賃中非常重要,由于大部分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的財產都很昂貴,所以在進行保險談判中,要注意當地強制保險要求、標準協議條款的廣泛使用、(再)保險安排的割裂等情形。最后,金喆律師表示,中國已經成為發展最快的融資租賃市場之一,在尋找機會的同時不應忽視相關風險,即把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讓業務在健康和可盈利的狀態下發展。
管建軍律師最后提到,除了頗受關注的GDR發行,今年11月中國銀行作為牽頭主承銷商及簿記管理人協助匈牙利成功發行20億元綠色主權熊貓債,同月由中國工商銀行牽頭發起的資本管理公司宣布中國-中東歐基金二期于盧森堡組建完成、基金后續將在中東歐地區開展新能源相關行業的投資,這些都體現出中歐在金融、投融資、綠色經濟等相關領域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和可能。就金融合作與監管主題,還有很多問題值得中歐雙方法律人士后續共同探討,非常期待下一次的交流。
專題四:數據保護與合規
防范風險,推動數據價值釋放
大數據時代,如何在合規的基礎上做好數據保護?在錢奕律師的主持與精彩點評下,各位嘉賓“你一言、我一語”,討論熱烈。ECIJA律師事務所合伙人Daniel López作主題發言,億緯鋰能歐盟區法務經理璩麗君、德國SZA律所中國事務部主任朱美婷、國浩北京合伙人胡靜、國浩深圳合伙人程婷等中外律師和企業代表等嘉賓參加了互動討論。
Daniel López以《GDPR——充滿挑戰世界中數據隱私和保護的榜樣》為題發表了主題演講。他表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GDPR”)出臺之前各國以不同形式監管數據,處理數據的方式也不同,保護條例也不同,這對于各國公司的數據合規來說十分困難。GDPR于2016年通過,并于2018年在歐盟成員國內正式生效實施。該條例的適用范圍極為廣泛,任何收集、傳輸、保留或處理涉及到歐盟所有成員國內的個人信息的機構組織均受該條例的約束。Daniel López指出,企業要以風險管理的視角來處理數據,同時要考慮到不同的風險,以及人們各種權益,所以公司要做好各種平衡,認識到新時代的到來。GDPR的出臺無疑改變了處理歐洲個人信息的方式以及對國際市場的影響,中國也于近年發布了一系列與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與GDPR的概念如出一轍。這不僅是種保障,而且對于所有中國在歐洲的企業,以及歐洲想要在中國運營的企業都是一種挑戰,因為各公司的數據管理必須要符合中歐雙方的條例,一旦發生任何類型的違反GDPR的行為,可以進行嚴厲處罰,處罰最高可達2000萬歐元。
璩麗君經理從赴歐洲開拓市場的中國企業的角度,認為數據跨境傳輸、數據跨境訪問是出海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她介紹道,她所在企業最早開拓的市場是德國,德國屬于GDPR的轄區,管控十分嚴格,其中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讓數據跨境傳輸。她希望律師能夠幫助企業建立合規體系,并在不同國家協助企業最快達到數據合規。
結合數據保護法和勞動法的規定,朱美婷主任詳細分析了歐盟數據保護法對中國投資方管理在德子公司的法律問題。她強調,雖然通常情況下,執行董事需要執行公司股東會或股東的指示,但如果公司股東指示執行董事將相關數據傳輸給母公司,如果執行這一指示違反數據保護法,則執行董事有權拒絕執行。總體而言,從德國向中國(即GDPR意義上的“第三國”)傳輸個人數據時,始終存在著風險。例如,如果需要向中國母公司傳輸的會計文件包含了員工的個人數據,則該行為原則上構成GDPR規定的與數據保護相關的處理。此時,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的數據傳輸需要滿足特定條件。
胡靜律師表示,看中國的數據立法,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中國的數據立法分為四法兩條例,把《國家安全法》放第一位,體現了國家對數據安全的關切。《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就是個國家安全審查。根據該辦法之規定,掌握超過100萬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在赴國外上市前應當先申請網絡安全審查。根據過往的實操經驗,整個審查全程大致需要3-5個月,審查內容包括上市的基本情況、控制權的變更、公司具體的合規情況和上市過程中對外提供的數據情況等。但網絡安全審查并非要阻止中國企業赴國外上市,從今年赴國外上市公司的招股書披露來看,基本都已完成網絡安全審查。
中國企業出海會遇到哪些數據監管問題?程婷律師結合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并購活動的案例,分析主要會遇到數據出境的監管和網絡安全審查兩種情況。她進一步介紹道,只要涉及到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就會觸發數據出境的監管,國內對于數據出境的監管規定了三種數據傳輸的方式,即開展數據安全評估、簽訂標準合同、數據跨境認證。另外,網絡平臺運營者如果向境外傳輸數據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就會觸發網絡安全審查。
錢奕律師是本次活動的發起人,他在會上表示,中國和歐洲之間的交流和伙伴關系源遠流長。雖然近年來歐洲和中國度過了很多艱難的時期,全球經濟動蕩不安且面臨諸多挑戰,但這也同樣意味著在后疫情時代,雙方需要進行更好、更多的合作,只要這兩大經濟體之間精誠合作,相互扶持前進,就能戰勝未來一切的困難。今日召開本次交流會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希望通過交流和探討,探索出一條用法律服務促進中歐的合作與發展之路。
本次活動線上線下共有1800余人次觀看,國浩斯德哥爾摩辦公室負責人揭梅、國浩跨境投資業務委員會負責人陳學斌,以及歐洲華人律師協會代表、中國貿促會代表和國浩律師代表參加了會議。在本次活動中,國浩律師攜手歐洲華人律師協會共同籌劃、共享資源,為活動的成功舉辦付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這也為雙方進一步加深交流與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在全球化發展的大潮中,在全球性危機的驚濤駭浪里,各國不是乘坐在各自的小船上,而是乘坐在一條命運與共的大船上。“深化全球發展伙伴關系、構建全球發展命運共同體”的“全球發展倡議”是中國努力與各國分享發展機遇,推動全球發展邁向平衡協調包容新階段提出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國浩律師將繼續發揮法律專業優勢與責任擔當,堅持守正創新,不斷提升涉外法律服務水平,助力企業合規管理及風險防范,以法律服務為橋梁為中外經貿合作行穩致遠不斷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