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春風起,冰霜昨夜除。2020年4月28日晚19點,由國浩律師事務所與上海辭書出版社聯合主辦,國浩發展研究院承辦的“大律師在線詳解復工復產復學‘法律攻略’”線上活動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成功舉行,以“法”助“攻”全國各地疫情防控與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
本次活動為《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問題與依法應對》新書“云發布”活動,邀請了國浩律師事務所的五位大律師親臨直播間,暢談各行各業在復工復產復學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難題,實時回復線上提問,并提供相應“法律攻略”。
上海辭書出版社哲社編輯室主任劉寅春主持了本次活動。
國浩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亮相直播間,他代表國浩律師事務所發表了精彩致辭。他跟大家說:“今天的主角是一本新書——《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問題與依法應對》。這是從法律角度論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早的專著之一,也因此成為上海市委宣傳部‘4.23百種新書云首發’活動的推薦書目。”呂紅兵律師進一步介紹,在此次疫情防控最吃勁的時候,國浩律師事務所積極組織國浩律師高效、專業、全面地就疫情防控的法律問題與依法應對撰寫文章,并在世紀出版集團的大力支持下,將文章集結成冊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正如新華社高級記者、著名作家楊金志所評價的:“正像張文宏醫生的那本《張文宏教授支招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國浩所的這本《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問題與依法應對》,就是法律領域的支招防控寶典,是我們做好依法防控工作的及時指南。”
隨后,來自國浩“東西南北”的四名年輕的大律師就復工復產復學,為大家帶來了干貨滿滿的法律知識和具體問題的“法律攻略”。其中,“燕趙名士”國浩石家莊管理合伙人谷景生作為該環節的主持人貫穿全場,針對三大分享主題提出了有關疫情下的合同履行、勞動關系、校外培訓等社會當前最關心的問題;“東方名流”國浩上海律師朱奕奕以“疫情影響下的合同履行”為主題進行了分享;來自國浩海南辦公室的律師王薇娜,則分享了“疫情影響下企業用工”的相關法律知識,為大家帶來了天涯海角的椰風海韻;“天府少將”國浩成都管理合伙人劉小進則分享了當下家長們最關心的問題“疫情下的校外培訓狀況及法律監管”。四名律師唇槍舌戰,珠連壁合,給大家獻上了法律知識干貨與疫情防控法律攻略的雙重收獲。
分享主題一:疫情影響下的合同履行
在疫情期間,各地為抗疫所采取的強力防控、延期復工、開學和交通不便等應急措施可能會導致已經訂立的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及時履行,由此可能產生違約責任,當事人如何處理該問題成為了時下各行各業復工復產復學過程中最需解決的法律難點之一。對此,朱奕奕律師以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為視角,圍繞新冠肺炎疫情下社會普遍關注的租金減免、旅游費用返還、遲延貸款還款等合同履行相關問題分享了他專業的法律意見。他指出,疫情雖屬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著在任何合同中當事人都能夠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來要求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能否在合同履行中適用不可抗力來作為免責事由,需要關注疫情影響與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同時,也要考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已經知悉疫情的發生,以及疫情是否發生在遲延履行合同之后。
分享主題二:疫情影響下企業用工
受疫情影響,各地企業復工時間延期,影響到了千萬企業與萬千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那么,企業在有序推進復工的同時,該如何妥善解決由疫情引發的“用工荒”、退工裁員、工資支付、工傷認定等各類用工問題?對此,王薇娜律師結合疫情期間政府機關發布的意見規章等,從疫情影響下員工的“進”與“出”、工資支付及工傷認定三大方面,對企業合法合規用工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實用的法律建議。她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以“湖北地域”“新冠肺炎患者”作為限制招聘條件,更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王薇娜律師還細致地講解了新冠肺炎患者、待復工員工、居家工作等六種不同情形下工資的支付方式,以及新冠肺炎患者工傷認定的條件。
分享主題三:疫情下的校外培訓狀況及法律監管
為有效防控疫情,教育部除明確規定推遲2020年春季開學時間外,還要求學生在家不外出、不聚會、不舉辦和參加集中性活動。很多家長對此犯了愁,已經為孩子報名的寒假校外培訓該怎么處理?可以進行線上培訓嗎?為幫助廣大家長解決該系列問題,劉小進律師在合同不可抗力條款的基礎之上,羅列具體情況加以解讀,教大家辨別可以要求退還學費的培訓類型、轉換培訓模式時是否達成合意存在的不同免責情況等。他還根據《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從門檻準入、日常監管、信息公開、風險控制四方面,針對疫情期間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提出合規建議。除此之外,劉小進律師還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的資質監管具體措施建言獻策,以期盡早杜絕倒閉跑路導致維權無路的現象。
精彩問答集錦
在本次活動中,谷景生律師結合由疫情引發的民生熱點事件和法律難點,并挑選了網友互動中的相關疑問,向三位律師分別提出了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三位律師皆以法律角度從容作答,提交了一份實用、有效的抗疫“法律攻略”。
谷景生律師問:
疫情期間,有部分的保險公司向醫務人員贈送保險產品,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醫務人員能否提出保險索賠?
朱奕奕律師答:
贈送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疫情防控期間,保險公司向醫護人員等相關人員贈送人身保險,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該保險合同效力應予認可。若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依據受贈的保險產品向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因為保險公司承擔的賠付義務與不可抗力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谷景生律師問:
疫情發生后,不少企業裁員,員工收入減少,尤其是發生了大量的信用卡還款等違約事件,導致了大量的金融征信不良記錄案件的糾紛。對此,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響,個人能否以受疫情影響導致未能及時歸還欠款為由,要求金融機構撤銷其不良征信記錄?
朱奕奕律師答:
在涉金融征信記錄相關案件中,我們應重點關注,對確因感染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的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歸還貸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機構將逾期還款記錄報送人民銀行的,可向法院申請要求金融機構撤銷相關不良記錄,依法維護自身的信用權益。
谷景生律師問:
如果企業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或者辭退職工,會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
王薇娜律師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關于“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其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冠肺炎而處于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為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可以違反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以上述原因為主要理由或變相理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請求賠償相應損失。
谷景生律師問:
在社交媒體上,大家對居家辦公的吐槽比比皆是,比如有人說“復工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家復工”。老板還總覺得你在家沒做事,那么,居家辦公超時工作是否會產生加班費?
王薇娜律師答:
是的,相信很多的朋友開始都覺得在家上班很美好,可以躺著賺錢。但很快我們就發現,居家辦公變成了24小時待命。居家辦公超時工作是否產生加班費很難認定,一是超時工作是否是單位要求的;二是不好確定加多長時間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標準支付工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是個關鍵的節點。如果單位可以完成的,則不可以主張加班費;如果單位臨時、著急安排、限期交付的工作,肯定要占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時間的,就可以主張。不過,最終認定加班,還要充分結合單位派發工作的時間、量和交出工作成果的期限等因素。
谷景生律師問:
學生校外培訓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飲食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家長該如何為孩子選擇校外培訓機構?
劉小進律師答:
第一是要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是否有資質,線下校外培訓機構根據國務院2018年8月6日出臺的《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明確,需取得縣級教育部門審批頒發的辦學許可證;線上培訓機構根據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門出臺的《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教基函[2019]8號),需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及員工等相關材料,申請備案。第二是通過各地教育主管部門的官網查詢培訓機構的年檢情況,查看其是否處于正常開展營業活動狀態。第三是通過全國性的政府網站平臺查詢,該機構是否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的白名單里。第四是要注意培訓機構是否有巧立名目,企圖增加不正當收費的情況。
谷景生律師問:
校外培訓機構具體應當取得哪些許可?
劉小進律師答:
根據《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要求,線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開展培訓。在此基礎之上,線下培訓機構需要轉為線上培訓機構的,還需到機構住所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門平臺上備案,報縣級教育部門批準。除此之外,若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送審稿)》通過,屆時可能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資質有一個新的要求。
谷景生律師問:
居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冠疫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王薇娜律師答:
目前,員工在家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夠認定工傷存在著諸多現實困難,例如,如何判別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在家工作期間還是工作之余?又如,公司之所以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目的就是響應國家號召,降低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法不強人所難,若公司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措施(安排員工在家工作)防控疫情,而員工仍舊被感染,則公司應已盡到雇主的義務,為此公司還承擔相應的工傷待遇費用,對公司并不公平。因此,面臨上述貌似無解的現實困難,除非員工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感染新冠肺炎與在家辦公有直接因果關系,否則我認為實踐中很難將在家辦公的員工認定為工傷。
谷景生律師問:
疫情期間在外地求學的學生、或者職工因需要而租房的,因為疫情原因不能返程,能否要求解除或者減免房租?
朱奕奕律師答: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承擔的義務是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承擔的義務是依據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租金。實踐中基于雙方當事人義務不同,需要區分情況。如果租賃的房屋位于疫區,小區采取防控措施嚴格控制人員出入,導致從外地回來的承租人無法進入使用房屋,此時出租方就未能盡到交付房屋的義務,承租人自然也不用支付使用房屋的對價,也就是租金。當然,出租人此時可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以減免自身的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的房屋位于正常地區未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可以正常使用,則出租人履行了其合同義務,或許承租人沒有及時使用房屋,但仍應當支付租金,因為此時疫情的不可抗力并不直接導致承租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若承租人確因自身患病住院或被隔離觀察原因而實際上未使用房屋,且收入也受到一定影響的,可以依據公平原則與出租人進行協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但該減免請求并不依法具有強制必然性。
古人云:“江南無所有,聊贈一枝春”。國浩人說:“國浩無所有,聊贈一份心”。
作為法律人雖無法如醫務工作者等在一線奮勇“戰"疫,然國浩律師仍第一時間“挺身而出”,盡己所能,積極撰寫編著了《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問題與依法應對》一書,將其電子版免費向公眾發布,并將百余本書捐贈給了戰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線的醫務工作者、工作在最基層的社區管理工作者、正在復工復產復市的企業經營管理者。本次新書“云發布”活動,也是大律師線上以“法”助“攻”復工復產復學的嘗試。這些不僅是國浩人的使命與擔當,也體現著國浩人的真情實意。在此“后疫情”時期,國浩律師將一如既往攜手伙伴,站在廣大群眾的“身邊”,一起并肩作戰,共抗疫情,迎來“春滿人間”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