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概述
二、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統計
(一)按照信息披露階段統計
(二)按照違法事由發生頻次統計
(三)按照處罰對象類別統計
三、信披違法主要類型及典型案例
(一)財務造假
(二)違規擔保
(三)關聯交易披露不規范
(四)大股東、實控人資金占用
(五)重大涉訴信息未按規定披露
(六)重大債權債務未按規定披露
(七)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
四、信息披露違法的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粉飾業績、財務造假
(二)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地位輸送利益
(三)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合規意識淡薄、履職未勤勉盡責
(四)原《證券法》中信披違法責任過輕,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
五、信披違法類案件發展趨勢展望
(一)信披違法案件仍將持續高發
(二)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急劇上升
(三)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相關中介機構被處罰追責的情況將日益增多
六、若干合規建議
(一)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視信息披露合規,全方位建立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二)“關鍵少數”要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和能力,杜絕故意違法,避免無知違法
(三)加強溝通,及時把握、準確理解監管政策意圖
(四)借助專業律師等外腦提升合規管理能力
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在2020年6月上海陸家嘴論壇上首次提出“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九字方針,這是當前資本市場監管改革的關鍵詞和主基調。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1年3月20日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議上發表演講時強調了四個關鍵詞,居首的就是“制度”。制度是管根本、管長遠的。資本市場的市場屬性極強,規范要求極高,必須要有一套公開透明、連續穩定、可預期的制度體系。“建制度”,是完善資本市場頂層制度設計,夯實資本市場制度基礎,在當前新《證券法》和刑法修訂案(十一)已實施的情況下,重點是做好相關配套規則的立改廢。“不干預”,是更加尊重市場規律,不以行政管制的“有形之手”影響市場內在運行。“零容忍”,則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時更加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三公”秩序。作為資本市場基石、注冊制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能否得到有效執行,關系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規與質量、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以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是證券監管的重中之重。在證監會發布的2020年度證券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信息披露違法案件高達11起,而其中財務造假類案件又超過一半(6起)。由此可見,當前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依然集中高發,甚至一些惡性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仍時有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體質量仍不容樂觀,依法加強信息披露監管、處罰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形勢依然嚴峻。尤其在國家金融委、證監會頻頻表態嚴懲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當下,信息披露監管勢必上升到新高度。
為便于廣大市場參與者(尤其是上市公司)更加全面、直觀、深入地了解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相關情況,本文對2020年度證監會及其各派出機構查處的信息披露違法類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信披違法處罰案件”)進行了全景式梳理,深度分析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常見表現形式、頻發主要原因、未來發展趨勢,并提出了若干合規建議,供市場參與者參考,希望有所裨益。
一、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概述
2020年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注冊制全面有序推行。信息披露作為注冊制的核心,其重要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保障注冊制的順利推行,證監會將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查處作為2020年度監管執法的重中之重。根據證監會官方公示信息,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共120例,具體事由涉及財務造假、資金占用、關聯交易、違規擔保、重大投資等事項,違規情形表現為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不規范等,處罰對象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監高和相關中介機構等。整體看,大體呈現以下特征:
一是信披違法案件在全部案件中占比較高。根據證監會官方公示信息,2020年信披違法案件共120例,僅次于排在首位的內幕信息類案件(共124例),案例數量在全部案件中位居第二。信披違法案件已成為證券行政監管的重點對象。
二是惡性財務造假案件時有發生,給市場造成的沖擊、震憾較大。惡性財務造假是信披違法案件中較為嚴重的一類。康得新、康美藥業等上市公司就因為惡性財務造假而“臭名昭著”,其典型特征是長期、系統性、巨額造假,有的連年累計虛增利潤過百億,給市場造成了較大沖擊,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和市場正常秩序。
三是財務造假、違規擔保、資金占用是最為多發的市場“頑疾”。上市公司信披違法形式多樣,手段各異。其中,財務造假、違規擔保和資金占用最為常見、最為多發,一度成為難以根治的市場“頑疾”。該等行為較為隱蔽且可以產生較大利益,再加上違法成本過低,因而極易發生。
四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追責趨嚴。中介機構擔負著資本市場“看門人”的重任,當上市公司等相關主體信披違法時,往往涉及到中介機構追責問題。從近年情況來看,呈現出中介機構追責趨嚴的趨勢。如在“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件中,一審判決中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在內的各中介機構均被追責,無一幸免,并且各中介機構承擔的責任很重。這與以往僅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追責形成了鮮明對比。
上述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的違法行為皆發生在新《證券法》生效前,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仍為2005年《證券法》,新《證券法》的“威力”尚未顯現,新《證券法》施行后發生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將面臨巨大的違法成本。因此,為降低監管處罰風險,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特別關注可能發生的信息披露違法情形,提前預防、積極應對,避免陷入困境。本文對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進行全面解讀,以供參考。
二、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統計
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表現出總體數量較多、涉及不同信息披露階段、違法事由復雜、表現形式多樣、違法主體眾多等特點。為便于直觀了解案件情況,本文從信息披露階段、違法事由發生頻次、處罰對象類別三個維度對該等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注1]
(一) 按照信息披露階段統計
如上圖所示,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無首發信息披露階段案件,均集中在持續信息披露階段,其中定期披露違法案件88起,臨時披露違法案件80起。結合往年情況來看,違法案件在不同信息披露階段的數量差異除跟案件本身所涉違法行為相關外,往往還與證監會的工作安排、執法側重點等有關。若某年度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或專項檢查的數量或頻次增加時,首發階段的信披違法問題也將會相應增加,當然,是否會被行政處罰取決于信披違法的嚴重程度。另外,上圖數據顯示,2020年度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的違法案件數量相當,這反映了重大事件型信披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臨時報告違法)和非重大事件型信披違法行為(表現為定期報告違法)均為持續披露階段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兩者較為均衡,無明顯的主次之分。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重大事件型信披違法行為往往會同時體現在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中,因此臨時報告信披違法與定期報告信披違法存在某種程度的聯動性。
(二) 按照違法事由發生頻次統計
上圖顯示了信披違法的前七大違法事由(均超過10個案例),其中,前四大違法事由更為集中、高發。長期以來,與財務造假、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和資金占用相關的信披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已成為信披違法的重災區。該等違法事由涉及的違法行為往往較為隱蔽、花樣不斷、設計復雜,因此在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上存在一定難度。
除此之外,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的違法事由還包括:實際控制人信息,涉及8個案件;股份凍結,涉及8個案件;股份質押,涉及6個案件;會計差錯,涉及5個案件;業務經營,涉及4個案件;大股東信息和募集資金使用,均涉及3個案件;對外投資、股權代持、一致行動關系和上市公司收購,均涉及2個案件;商業承兌匯票、不公平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權、年報審計、財務資助和資產狀況,均涉及1個案件。
由上可見,違法事由在相對集中的情況下,總體上還是較為分散,這和信息披露貫穿上市公司各個環節、各個階段的特性相關。
(三) 按照處罰對象類別統計
如上圖所示,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的處罰對象主要包括上市(掛牌)公司(為方便行文表述,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董監高、大股東、證券中介機構等主體,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有76起,涉及控股股東及實控人的有49起,涉及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有95起,涉及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有5起,涉及證券中介機構的有6起,涉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共2起。
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在經營中急躁冒進、盲目擴張、激進跨界,導致業績變臉,為了維持股價、保殼等目的進行財務造假,以及日常運作不規范,這些都是信披違法的重要誘因。部分上市公司董監高不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對上市公司經營行為放任不管或疏忽大意,最終以主要責任人員身份對上市公司信披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此外,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情況仍較為普遍,部分上市公司治理較為薄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自行或者指使他人進行違法活動時有發生。
三、信披違法主要類型及典型案例
(一) 財務造假
1. 總體情況。2020年度共有51起案件涉及財務造假事項,占全部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的42.5%。包括康得新、康美藥業、長園集團、中健網農等上市公司皆因財務造假而受到處罰。出于粉飾上市公司業績、隱匿控股股東及實控人輸送利益行為、隱瞞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等目的,上市公司通過虛假的會計處理,實施財務造假行為。財務造假案件表現出案發領域延伸、造假動機復雜、造假手段隱蔽、財務造假與其他違法行為相互交織等特點。典型的財務造假手段包括虛增收入和利潤、違規確認收入、偽造財務收據、虛增政府補貼、將無效票據入賬、虛列應付應收賬款、虛列預付預收款項、跨期結轉成本調節利潤、賬外支付相關款項等。
2. 典型案例:康得新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1號)
康得新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采購、生產、研發、產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導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22.43億元、29.43億元、39.08億元、24.36億元,分別占各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利潤總額存在嚴重的虛假記載,虛增利潤總額超百億,是近年來少見的、金額特別巨大的系統性造假案件。中國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康得新、公司實控人鐘某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二) 違規擔保
1. 總體情況。2020年度共有36起案件涉及對外擔保事項,占全部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的30%。包括步森股份、新大洲、歐浦智網在內的諸多上市公司皆因對外擔保信息披露違法而受到處罰。合規的對外擔保是公司經營發展中的正常行為,而違規對外擔保往往會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一直是行政監管的重點。違規對外擔保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控人等關聯方提供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等擅自以上市公司名義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等。
2. 典型案例:步森股份案(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號)
2017年9月與2017年10月,步森股份分別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某棟實際控制的企業天馬股份的兩筆1億元借款提供擔保,但步森股份未及時披露該對外擔保事項。直到天馬股份的兩筆借款進入訴訟程序后,步森股份才公告了相應的對外擔保事項。步森股份作為對外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違法行為。因此,浙江證監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步森股份、公司實控人徐某棟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三) 關聯交易披露不規范
1. 總體情況。在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中,有26起案件涉及關聯交易事項,占比達到21.7%,涉及到凱迪生態、江蘇四環、氫動益維、中健網農等上市公司。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認定、內部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的履行是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重點。違規關聯交易背后是上市公司治理缺位、缺乏獨立性、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等問題,甚至可能出現通過利益輸送掏空上市公司的情況。關聯交易信披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未如實披露關聯關系與關聯交易;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關聯關系與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等。
2. 典型案例:凱迪生態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9號)
凱迪生態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陳某龍實際控制凱迪生態及其大股東的重要事實,隱瞞與陳某龍相關公司間10余億元的關聯交易,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8.8億元。凱迪生態未按規定披露其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因此,中國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凱迪生態、公司實控人陳某龍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四) 大股東、實控人資金占用
1. 總體情況。在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中,有22起案件涉及資金占用事項,占比為18.3%,涉及康美藥業、輔仁藥業、千山藥機、奧瑞德等上市公司。現行監管法規對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往來采取嚴格限制態度,而對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以經營性資金往來之名、行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之實”的行為,則是嚴格禁止的。近年來,資金占用的方式趨于多樣化、復雜化,更加隱蔽,也更難被發現。資金占用與財務造假、財務資助、違規擔保等密切相關,財務資助與違規擔保往往又是資金占用的常用手段,而財務造假則是資金占用的“并發癥”,因此,資金占用向來是監管關注的重點問題。
2. 典型案例:康美藥業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4號)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藥業在未經過決策審批或授權程序的情況下,累計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116.19億元用于購買股票、替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償還融資本息、墊付解質押款或支付收購溢價款等用途。康美藥業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導致康美藥業2016年至2018年的年度報告披露存在重大遺漏,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因此,中國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康美藥業、公司實控人馬某田、許某瑾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五) 重大涉訴信息未按規定披露
1. 總體情況。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中,共有17起案件涉及重大涉訴信息披露,占全部案件的14.2%,行政處罰對象涉及富翊裝飾、長城動漫、東方網絡、永豐食品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重大涉訴情況可能對其股價、交易量產生較大影響,屬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同時也是投資者判斷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及潛在風險的重要參考因素。因此,上市公司重大涉訴信息的披露是監管關注的重點之一。重大涉訴信息披露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未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大進展情況(判決結果、執行情況等)及其對公司的影響;未及時披露涉及質押、擔保的訴訟進展情況;未及時披露上市公司關聯方(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監高等)的重大涉訴信息等。
2. 典型案例:長城動漫案(四川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
自2018年9月長城動漫因投資款、借款、租賃等款項支付糾紛引發訴訟、仲裁。截至2019年3月7日,長城動漫發生3起訴訟(仲裁),累計金額達到5761萬元,占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約為11.93%。2019年3月11日,長城動漫又因款項糾紛引發1起訴訟(仲裁)。但遲至2019年4月20日,公司才對上述4起案件予以首次披露。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及11.1.2之規定,長城動漫最遲應當于3月11日首次披露前述3起訴訟、仲裁情況,長城動漫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此,四川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長城動漫、公司董事長趙某勇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六) 重大債權債務未按規定披露
1. 總體情況。2020年度共有12起案件因涉及重大債權債務信息披露違法被行政處罰,占全部案件的10%。利源精制、工大高新、大東南股份等上市公司未能幸免。與上述重大涉訴情況相同,重大債權債務信息是上市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件,直接影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及潛在風險的判斷。因此,上市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信息應予以關注。重大債權債務信息披露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上市公司簽訂重大合同未及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大債務逾期違約情況未及時披露等。
2. 典型案例:利源精制案(吉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
2018年4月2日至8月3日期間,利源精制及其子公司沈陽利源軌道交通裝備有限公司陸續出現債務逾期情形,累計金額21.61億元,占公司上一期凈資產的27%,利源精制直至2018年8月14日披露該事項。利源精制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逾期違約情況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因此,吉林證監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利源精制、公司實控人張某俠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七) 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
1. 總體情況。2020年度共有11起案件涉及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占全部信披違法處罰案件的9.2%。行政處罰涉及康達爾、華澤鈷鎳、中毅達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是投資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整體情況的重要途徑,無法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會給市場、投資者帶來恐慌、猜測等負面情緒,往往也反映出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如內部控制混亂、經營管理存在重大風險、法人治理缺位等。因此,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
2. 典型案例:康達爾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
康達爾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但基于2018年4月25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對《關于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的表決結果,公司無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2017年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出具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導致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康達爾未在2017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康達爾未在2018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中國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康達爾、公司董事長羅某華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四、信息披露違法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為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信息來源,在投資者了解宏觀經濟運行、產業行業信息和公司基本面情況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依靠其克服證券市場固有的缺陷。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證券市場的陽光。然而,在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的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進行違法信披,違背了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和及時的信披原則,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對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歸納了以下四點主要原因:
(一) 上市公司粉飾業績、財務造假
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中最為典型且占比最高的一類便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部分上市公司為達到保殼、拉升股價、完成業績承諾等目的,通過編造虛假合同、偽造銀行單據、違規確認收入、虛列報表科目、虛開和篡改增值稅發票、“寅吃卯糧”等方式粉飾業績,以虛假財務報表誤導廣大投資者,其財務造假行為嚴重損害了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和投資者信心。
2021年1月29日,證監會發布2020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在其中11起信息披露違法案例中,財務造假類案例占據6席。由此足見財務造假類案件的高發程度,以及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類案件的重點關注。
以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為例,該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統性財務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藥業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通過虛開和篡改增值稅發票、偽造銀行單據,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7億元,虛增收入275億元,虛增利潤39億元。此外,康得新財務造假案、長園集團財務造假案和中健網農財務造假案等均是典型案例。
(二) 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地位輸送利益
上市公司信披違法案件多發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地位輸送利益。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采取非法手段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或利潤,甚至掏空上市公司來實現對其自身及關聯方的利益輸送。常見方式主要有日常性關聯交易、關聯方資金占用、關聯擔保等。2020年度相關案例包括對外擔保處罰案例36起、關聯交易處罰案例26起、資金占用處罰案例22起,該類行政處罰案例的背后往往隱藏著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上市公司輸送利益的影子。
在輔仁藥業信息披露違法案中,2015年至2018年,輔仁藥業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長期非經營性占用輔仁藥業及子公司資金,期末余額分別為4.1億元、5.8億元、4.7億元和13.4億元,輔仁藥業未在相關年度報告和重組文件中依法披露。朱某臣作為輔仁藥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輔仁集團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占用的最大受益者。控股股東、實控人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漠視,對上市公司資金的長期肆意占用,由此可見一斑。
再以凱迪生態信息披露違法案為例,凱迪生態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陳某龍實際控制凱迪生態及其大股東的重要事實,隱瞞與陳某龍相關公司間10余億元的關聯交易,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8.8億元。陳某龍作為凱迪生態實際控制人,知悉、授意、指揮、隱瞞上述凱迪生態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信息有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等行為,構成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情形。
(三) 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合規意識淡薄、履職未勤勉盡責
當前,我國資本市場尚處于快速發展過程中,現代公司治理文化發育不足,部分上市公司董監高缺乏合規意識,未能在履職過程中勤勉盡責,未能正確認識對上市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和對全體股東的信義義務。或是疏忽大意,或是放任不管,導致上市公司信披違法問題頻頻發生。
以康達爾信息披露違法案為例,因公司內部決策未能及時通過選聘審計機構的議案,康達爾無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導致康達爾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盡管董事長羅某華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稱,其已勤勉盡責,其積極履職行為包括推進審計機構選聘、密切關注定期報告編制和瑞華所的審計工作、向監管機構匯報、及時通過臨時報告做好風險提示等。但證監會認為,羅某華作為康達爾時任董事長,未能及時采取積極合理的措施協調股東矛盾等,其履職行為并不能與其職務相匹配,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因此,證監會對其作出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的決定。
(四) 原《證券法》中信披違法責任過輕,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
除以上三點具體原因外,信披違法案件頻發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原《證券法》中信披違法的法律責任過輕,不足以遏制信披違法行為。過低的違法成本往往無法引起相關主體的關注和重視,因此鋌而走險或者疏忽大意的信披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可以說,原《證券法》過于“仁慈”,對信披義務人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僅為6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的罰款上限僅為30萬元。如此低金額的罰款與惡性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不相匹配,對違法者而言如同“隔靴撓癢”,無法真正震懾違法行為,甚至某種程度上還可能產生誘發、刺激違法行為的不良影響。而新《證券法》在區分了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行為的不同處罰層次的基礎上,大幅提高了罰款金額上限,對公司和責任人最高罰款金額分別提高至1000萬元、500萬元。如此“嚴刑峻法”面前,相關市場主體應該會“三思而后行”,不敢再肆意妄為了。
五、信披違法類案件發展趨勢展望
(一) 信披違法案件仍將持續高發
1. 上市公司合規意識和合規能力有待提高
在資本市場注冊制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是上市公司信披工作的重點。上市公司應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及時性。其前提在于上市公司具有較好的合規意識和合規能力。然而從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實踐來看,上市公司合規意識不足、合規能力欠缺的情況較為普遍,并非個例。這往往會造成諸如上市公司對監管法規政策的解讀存在偏差、無法準確判斷擬披露信息的重大性、關注不到信息披露的潛在問題和風險、心存僥幸怠于合規管理、企圖蒙混過關等問題,進而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發生。雖然在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強大威懾下,可以合理預計上市公司的合規意識和能力必將逐漸提高,但這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時日。
2. 注冊制改革下新上市公司數量激增
隨著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落地,A股IPO數量呈現激增態勢。根據證監會、滬深交易所公開數據統計,2020年度共有604家企業A股IPO申請獲審核通過。對比2018年111家、2019年245家來看,新上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新上市公司身份的轉變也意味著監管環境的轉變,但適應新監管環境并非一日之功,合規意識不足、合規能力欠缺的問題同樣會發生在新上市公司身上。新上市公司由于缺乏相關經驗,該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仍將持續高發。
(二) 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急劇上升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違法成本:一方面加大信披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增加制度供給,完善投資者因信披違法遭受損失的民事救濟配套制度。但由于法律實施有一定的滯后性,雖然新《證券法》正式實施至今雖已一年有余,但在此期間絕大多數案例均適用原《證券法》處理,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有越來越多的案例適用新法,其法律責任將大幅加重,給市場帶來的觀感上的沖擊也將更加明顯(前不久的廣東榕泰案即是適例)。
1. 行政責任方面
相較于2005年《證券法》,新《證券法》對欺詐發行、信披違法的罰款金額上限提高了十余倍,甚至幾十倍。《證券法》修訂前后信息披露違法相關條款的罰款幅度對比如下:
(1) 欺詐發行
(2) 信披違法
2. 民事責任方面
新《證券法》新增了先行賠付、證券支持訴訟及證券代表人訴訟等民事救濟制度。投資者因上市公司的信披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可通過投資者保護機構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控人或相關的證券公司處先行獲得賠付,或通過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證券支持訴訟,或者通過證券代表人訴訟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新《證券法》的民事救濟制度在實踐中已有案例,如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報》、《中國證券報》上同時刊登《“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成為全國證券糾紛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第一案。又如,2021年1月6日,北京市三中院正式受理了投服中心支持投資者起訴韋某宇、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該案是投服中心在北京地區被受理的首單證券支持訴訟。此外,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等均已按新《證券法》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可見,司法機關在支持投資者民事賠償上的態度是很積極的。
3. 刑事責任方面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獲得審議通過,此次修法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力度,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期限和罰金數額均明顯提高。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2020年度的處罰案例還是適用的2005年《證券法》。但隨著新《證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陸續生效,資本市場的法律責任體系已形成了有效銜接,日后其“巨大威力”將被釋放出來,信披義務人未來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急劇上升。
(三) 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相關中介機構被處罰追責的情況將日益增多
1. 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相關中介機構是重點監管對象
控股股東、實控人掌握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和話語權,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重大決策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違法信披的案例屢見不鮮,其操作手法花樣繁多,如控股股東、實控人通過對外擔保、財務資助等方式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同時,利用其控制地位隱瞞相關事實,使之很難被發現。因此,證券監管部門通常會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的案件重點關注。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和“看門人”,發揮著查驗把關作用,對提升資本市場發展水平意義重大,因此,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是資本市場注冊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
2. 2020年度處罰案例已現端倪
2020年度120起信披違法處罰案件中,處罰對象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的案件共49起,占比40.8%,數量和占比均位列第一;涉及證券中介機構的案件共6起,占比5%,雖然占比不高,但是相較于往年,案件數量已顯著上升。另外,證監會發布的2020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就包括2起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案例。該等數據表明上市公司信披違法的“首惡”和“看門人”已成為證券執法的重點監管對象,這也體現了證券監管執法中追“首惡”、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的監管導向和執法要求。未來,此類案件的數量預計將會進一步上升。
六、若干合規建議
(一) 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視信息披露合規,全方位建立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從過往監管實踐和處罰案件來看,大量上市公司的信披合規意識和合規能力尚存在明顯短板。另一方面,在當前注冊制全面推行在即、A股IPO井噴形勢下,大量新上市公司涌入,但由于資本市場規則龐大、復雜且變化較快,具有較高的專業壁壘,因此,大量新上市公司對資本市場規則尚未熟悉,對信息披露的合規意識尚未樹立、合規能力尚未形成。這與注冊制改革中信息披露的要求之間存在明顯差距。
信息披露在注冊制中處于核心地位。新《證券法》專門增設了信息披露專章。可以說,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明確,法律責任更加嚴格,違法違規的代價更大。上市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資本市場證券合規,尤其是信息披露領域合規,通過完善全流程、全環節、全覆蓋的合規管理體系,建立“全面體檢、專病整治”的合規工作模式,主動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以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等,凸顯信息披露的實際效果。
(二) “關鍵少數”要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和能力,杜絕故意違法,避免無知違法
在抓“關鍵少數”、“追首惡”的監管形勢下,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要求穿透上市公司的層層組織結構,追究至起決定作用的“關鍵少數”,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及董監高的履職風險不斷提升,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不斷加大。結合2020年度信披違法處罰案件情況來看,上市公司董監高被處罰的有95起,控股股東及實控人被處罰的有49起,處罰“關鍵少數”的案件數量占比很大。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及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應當切實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合規意識、加強法規學習、敬畏合規風險、守住法律底線,避免無知違法、杜絕故意違法,不能在事情發生后試圖以不知情、不專業、被隱瞞等理由作為“免責盾牌”。要積極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提高證券合規能力,切實從強化意識、建立制度、嚴格執行、持續改進等多維度和多方面做好證券合規管理工作。
另外,從實踐案件來看,確有部分公司和責任人沒有違法故意,出現違法行為是因為不懂、不熟資本市場相關法規,稀里糊涂就成了違法者。所以,對相關“關鍵少數”而言,要清醒認識到,上市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資本市場法律規則要求很嚴,紅線底線不能觸碰。這就要求加強學習,首先做到熟悉規則才能做到遵守規則。就好比駕駛員連交通規則都沒搞清,那吃罰單不是很正常的嘛!
(三) 加強溝通,及時把握、準確理解監管政策意圖
據非官方統計,2020年全年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問答,合計約1515份,平均每天出臺約4.15份;38家監管派出機構,每半年一次雙隨機檢查、專項檢查、IPO檢查、基于輿情或舉報的檢查。由此可見,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之大、監管頻率之高,規則出臺之快、規則更新之密。勿庸諱言,有些規則在理解上是可能出現一定歧義的,在各個不同時間階段的監管執行重點可能也會有所差別,因此,上市公司應當妥善處理好與監管部門、交易所的關系,保持及時、持續、良好、有效的溝通,這樣既有助于上市公司第一時間了解監管動態,又能在與監管部門持續溝通的過程中準確把握監管意圖與監管尺度,以更好地提升合規管理的水平。
(四) 借助專業律師等外腦提升合規管理能力
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規工作有著涉及面廣、內容繁雜、專業性強等特點,上市公司難以對信息披露合規作出精確理解和恰當把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合規管理體系更是“任重而道遠”。因此,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尋求專業機構支持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體檢”先于“治病”,“消防”先于“救火”,專業的律師團隊等外部機構,可以幫助上市公司做好“體檢”和“消防”工作,力求避免“生病”和“火災”。在違法行為發生或惡化之前采取措施、對癥下藥,有效幫助上市公司提升合規管理能力。專業的上市公司證券合規專項法律服務能夠精確把握監管政策、敏銳察覺監管動向、專業分析監管事項、準確預判監管后果、恰當進行監管應對。此外,在上市公司因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已經引發行政爭議或民商事爭議時,專業的律師團隊等外部機構可以協助上市公司等主體有效應對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調查、依法代理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或代理上市公司等主體應對證券民事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利,力爭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
“行穩方能致遠”,有效的合規管理可以幫助上市公司實現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合規服務目標,能夠有效預防或避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甚至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責),從而為上市公司帶來穩定的經營環境、良好的發展前景等,間接為上市公司帶來各種經濟效益。在當前的法制、監管環境下,如何合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已是每一個上市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的“必修課”。也只有不斷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才能有效提高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才能真正促進我國資本市場不斷持續、健康發展。
(國浩上海律師助理陳辰、實習生李子為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 在統計每個維度下的相關數據時,由于同一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到不同的分類指標,因此分類指標總數之和可能會超過行政處罰案件總數,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