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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商事訴訟將實際走向“三審終審制”——解讀50億元標準管轄新規

作者:楊征宇 張力明 國浩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下稱《2019通知》),該通知于2019年5月1日即正式實施。因《2019通知》中對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下限大幅提高至五十億,上述通知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轉發并引發了激烈討論。


一、本次調整的主要內容

根據《2019通知》,本次對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高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設定高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下限為人民幣50億元(同時為中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理論上限);

2. 取消對各省市高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的區別對待;

3. 取消對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下稱跨地案件)的特殊對待;

4. 取消對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部分知產案件級別管轄的區別對待。

二、對各級法院管轄的具體影響

最高院上一次統一調整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是在2015年,當時確定級別管轄標準時的考慮是:“基層法院管轄大多數的一審民商事案件,中院管轄適量一審民商事案件,而高院和最高院則主要通過二審和再審發揮指導和監督民商事審判的職能”。[注1]經過本次《2019通知》調整后,基層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不會發生變化,但在最高院“促進矛盾糾紛化解中心下移”的精神下,高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之標準霍然提高至50億元,意味著原本由高院管轄的大量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將下移至中院管轄,相應地原本由最高院二審管轄的案件將下移至高院,最高院二審的案件數量將大幅減少。

三、本次管轄調整將使中國司法實際走向“三審終審制”

1. 最高人民法院是目前中國唯一的解決跨省法律糾紛的平臺,“三審終審制”是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和保證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客觀要求

區際法律沖突是每個多地區國家在司法架構設計時必須需要考慮的問題,與中國體量基本相當的美國(州法院、聯邦法院)、歐洲(歐洲法院、各國自有法院)等政治體均有相應的應對制度。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系統同時并存,除了專屬于聯邦法院管轄的事項外,各州法院對其屬地管轄所及之所有事項,均有管轄權。美國設立的此種管轄制度,在保證了州法院獨立性的同時,也對跨州事項及聯邦整體事項的管轄做出了相應安排,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與尊重當地司法判斷的矛盾中取得了一定的平衡。

盡管我國的政治體制與美國的聯邦制不同,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上在司法領域相對獨立并擁有較大自主權,最高人民法院與各省法院的關系類似于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之間的架構安排,在目前司法體制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可能成為對跨省域案件的審理進行監督的平臺。2015年最高院調整級別管轄時,正是考慮到由各省法院系統完全獨立解決一二審案件可能帶來的風險,對跨地案件進行了區別對待,其管轄標準明顯低于雙方當事人均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標準,其中一大考量即“盡可能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注2]最高院在設立巡回法庭時,也是基于類似的考量,建立了嚴格的輪崗制度,以盡可能避免地方對于最高院司法審判工作的干預、盡可能做到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平衡。本次調整后,隨著審判重心的整體下移,巡回法院的大部分案件將由地方高院管轄,跨地案件也不再享受特殊優待,原本為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干擾所進行的制度設計將難以再發揮其作用,在這種情形下,隨著案件數量和審判壓力的增加,各地高院、中院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將成為未來幾年內亟需考慮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發揮其獨有的跨省域糾紛解決平臺作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規發布后,已不具備通過二審調整司法實踐的手段,需借助“三審終審制”中的再審進行對具體案件的監督

本次調整前,最高院承擔了相當一部分的二審工作,諸多當事人均試圖通過“高院一審、最高二審”的方式來擺脫地方司法保護的影響。但如上所述,新規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將大量減少對二審案件的管轄,已無法通過二審發揮對司法審判的直接調整作用。故此,最高人民法院應加大對審判監督案件的處理力度,通過“三審終審制”中的再審調整重大案件及跨省域案件的司法適用沖突。除制定司法解釋外,最高院也可進一步加強再審程序的作用,將部分審判監督案例列為指導性案例,通過實際的再審審判真正起到統一全國法律適用的關鍵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案件數量顯著降低后,應將“三審終審制”中的再審作為其新的工作重心

在新規發布前,最高院大量辦理了各省法院的二審案件,再審工作難以成為其工作重心。實踐中再審改判比例很低,2018年最高院共發布再審裁定書4069份,其中裁定再審案件525份,再審比例不足15%。再審中也往往存在審核時間有限、書面審理偏多等情形。近些年辦理再審案件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了最高院和地方高院對于再審案件的重視,再審聽證比例、庭審直播比例等都有所上升。隨著新規的發布,最高院幾乎將不再辦理二審案件,其具備充足的能力將工作重心轉移至再審程序。再審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本次調整后最高院二審工作壓力的減輕為最高院再審工作的良性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目前已經設立的巡回法庭等審判機構也將為最高院更好地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提供機構保障。

4.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再審的程序設計已經相對完備,完全可以滿足實行“三審終審制”的法律制度要求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框架中,再審的法律程序設計與二審中相關程序存在近似之處,完全具備作為完整訴訟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在合理期限內申請再審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必須組成合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3)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必須以裁定的方式決定是否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做出再審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原判決裁定均應停止執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在未來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們期待再審程序進一步做出修正,進一步解決無法調取證據、無法進行鑒定等相應限制,以更好的發揮“三審終審制”的作用。

四、我們建議的應對之道

1. 當事人應加大對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視,進行充分的評估和準備

如前所述,在我國司法體制逐漸走入“三審終審制”的趨勢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將成為更為完善和正式的審判程序。尤其是大標的額和跨省域糾紛,將極大可能的進入最高院再審程序。我們建議當事人對可能進行的最高院再審充分重視,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利用好審判監督程序所提供的“終極”救濟渠道。

2. 增加對管轄權的重視

在多個法院同時擁有管轄權時,我們建議當事人在訴訟前充分研判,盡量在先起訴,爭取獲得有利管轄或降低不利管轄的影響。

3. 考慮仲裁方式

本次調整后,中院一審案件數量將大幅增加,追求私密性和效率的當事人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選擇國內相對具有良好聲譽和水平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最后,盡管本次大幅提高的管轄標準帶來的影響可能暫時無法預測,然而由此奠定的“三審終審制”將可能成為影響中國司法進程的重要制度設計。在此種大背景下,爭議解決律師更需要從專業的角度研判“三審終審制”的特點和內容,在全新的框架下為當事人選擇更適合的爭議解決方式與平臺,細化訴訟代理方案及案件準備,提供更為全面系統的法律服務,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

[1] 姜啟波、包劍平、楊立初、李盛燁,《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應用)》2015第15期。

[2] 同上。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法發[201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適應新時代審判工作發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重心下移,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人民幣),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等文件執行。

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

四、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涉案件類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關于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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