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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實務問答

作者:梁爽 謝孟輝 張宇 張可 國浩律師事務所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答: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形成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

(法條依據:《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第1條第1款 )

2. 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將我國國有企業改造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現代企業,通過改制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法條依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于1996年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摘要)

3. 哪些企業可以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答:(1) 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2) 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

(3) 公益類國有企業。

(法條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第2條第5款)

4.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1) 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 符合行業發展趨勢、企業發展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則;

(3) 具備混合所有制改制條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較強,總體可行。

(注:因尚無全國性文件對上述條件做明確規定,暫且參照《本市(上海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

5. 混改與以往國企改革的差異是什么?

6. 如何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法條依據:《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第2條)

7. 如何分層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法條依據:《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第3條)

8. 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造的非國有資本種類及參與方式?

(法條依據:《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第4條)

9. 如何處理沒有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資產?

答:沒有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資產,改之后的企業不得無償使用。

(法條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七)款)

10. 引入投資者的要求?

答: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資者時,原則上應引入戰略投資者,必要時也可引入財務投資者。提倡引入多個投資者,以優化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

(注:因尚無全國性文件對上述條件做明確規定,暫且參照《本市(上海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

11. 合格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條件?

答:(1) 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

(2) 具有產業鏈或價值鏈關聯,能與企業形成協同效應;

(3) 契合企業發展需要,能在資源、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幫助企業突破發展瓶頸,形成發展機遇;

(4) 兼顧其他因素,如企業文化理念相近,認同企業發展戰略,行業地位優勢明顯等。

(注:因尚無全國性文件對上述條件做明確規定,暫且參照《本市(上海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

12.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概念、內容及流程是什么?

答:(1) 概念: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對重大事項出臺、實施后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實行先期分析、預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會穩定風險,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工作過程。

(2) 內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①合法性評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有關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

②合理性評估:是否符合企業未來發展需要和職工的長期利益;是否兼顧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是否符合社會、企業和職工的承受能力;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體的攀比。

③可行性評估: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改革和發展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圍內;領導班子和各級負責人是否得力;職工群眾是否接受和支持;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和連續性。

④可控性評估: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隱患;是否存在連帶風險和隱患;是否有相應的風險監控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3) 流程:

①制訂評估方案,成立評估小組。

②掌握有關情況,識別風險來源。

③進行分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④確定風險等級。

13.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所需文件及混改成本有哪些?

答:(1) 混改所需文件:人民政府或國資委同意混改的批復、經人民政府或國資委審批的《混改工作方案》、改制企業的內部決策、《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與債權金融機構簽署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如有)、《職工安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針對混改方案及職工安置方案)、股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方案等。

(2) 混該成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造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師費、財務審計費用、資產評估費用、職工安置費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費用及產權轉讓傭金等。

二、國企混改的一般程序

(一) 制訂和審批改制方案

14. 改制由誰審批?

答: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及增資事項。但:

(1) 因股權轉讓/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 轉讓方/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7-47條)

15. 改制方案由誰制訂?

答:改制方案可由以下任一單位制定:

(1)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

(2)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中介機構;

(3)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第1條)

16. 改制方案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答:(1) 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2) 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

(3) 改制的具體形式;

(4) 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

(5) 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

(6) 職工安置方案;

(7) 改制的操作程序;

(8) 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9) 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并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第1條、《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條)

17. 改制方案應當履行哪些內部決策及審批程序?

附注:Y—是,N—否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第1條、《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條、《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5、13、20、21條)

18. 法定暫停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答:(1)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 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紀行為;

(3) 必須暫停改制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第3條第9款)

(二) 清產核資

19. 清產核資是混改的必備程序嗎?

答:不是。僅涉及引入非國有投資者少量投資,且企業已規范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本級國資委批準后,可以不進行清產核資。

(法條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2條)

20. 清產核資的基本內容及流程有哪些?

答:(1) 企業提出申請;

(2)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3) 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

①盤點實物、核實賬目

②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③清查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

④清理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

(4)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5) 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審核認定;

(6)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7) 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8) 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9) 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15、16條,《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第1條,《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2條)

21. 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的內容?

答: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18條)

22.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有哪些?

答:(1) 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2) 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3) 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4) 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5) 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21條)

23. 清產核資結果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企業實施改制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2條)

24. 清產核資結果備案的申報主體和備案機關?

答:申報主體為企業,備案機構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另外,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20、23條)

(三) 審計評估、法律盡職調查

25. 審計、評估的基本要求?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第1條第4款、《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3條)

26. 資產評估需核準及備案的情形各是什么?

答:(1) 核準: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2) 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

27. 資產評估核準的手續是什么?

答:(1) 評估前報告: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2) 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12、14條)

28. 資產評估核準申請時的申請材料有哪些?

答:(1)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2)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 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 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5) 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6) 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7) 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

29. 資產評估備案的程序是什么?

答: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

30. 資產評估備案需報送的材料有哪些?

答:(1)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2) 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3) 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

31.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是多少?

答: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

32. 如何評估非國有投資者以非貨幣形式的出資?

答:(1) 非國有投資者以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等資產出資參與改制,由國有股東和非國有投資者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對雙方共同進入改制企業的資產按同一基準日進行評估;

(2) 若一方資產已經評估,可由另一方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法條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3條第8款)

33. 哪個單位有權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答: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1) 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該單位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

(2) 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且不存在職工、管理層持股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

(法條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條第4款)

34. 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

答:(1) 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

(2) 改制資產產權是否明晰;

(3) 改制操作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4) 債權債務處理方案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

(5) 中介機構的選聘是否公開透明;

(6) 涉及職工安置的是否符合規定且經必要程序;

(7) 改制后的組織形式、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合法合理;

(8) 股權變動方案的合法性等。

(注:因尚無全國性文件對上述條件做明確規定,暫且參照《本市(上海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有關規定。)

(四) 職工安置方案

35. 職工安置方案的內容及內部決策程序有哪些?


(法條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四條)

(五) 國有產權公開交易及土地使用權處置

36. 產權公開交易的范圍?

答:產權公開交易的范圍包括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增資。

37. 企業產權轉讓公開交易的流程?

答:(1) 立項及可行性方案研究。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2) 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3) 報批。參見:二、國企混改的一般程序中混改的審批

(4) 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5)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

(6) 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的方式分階段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

(7)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8)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9) 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10) 公告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11)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7-33條)

38. 企業產權非公開轉讓的情形及價格?

答:(1) 情形:

①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

②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

(2) 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1、32條)

39.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后果是什么?

答:(1)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2) 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3)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8、19條)

40. 企業增資公開交易的流程?

答:(1) 可行性研究和立項。

(2) 制定增資方案。增資方案,應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

(3) 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4) 報批。參見:二、國企混改的一般程序中混改的審批

(5) 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6) 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

(7)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和資格審查、統一接收投標和報價文件。

(8) 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

(9) 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

(10) 公告。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4-47條)

41. 企業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

答:(1) 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②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2) 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

①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②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③企業原股東增資。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7-47條)

42. 產權定價的決定主體、依據是什么?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第1條第6款)

43. 產權公開交易的信息披露規定有哪些?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5、16、17、18、19、39條)

44. 產權公開交易預披露的內容及方法?

答:(1) 含義:預披露是指在產權轉讓之前,因產權轉讓符合特定條件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的制度。

(2) 情形: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

(3) 方法: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4) 內容:參見前述信息披露內容。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3、15條)

45. 產權公開交易的交易對象如何確定?

(法條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14、22、42條)

46. 產權交易合同的簽訂及公告?

(法條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28、29、44條)

47. 混改處置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法條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5、7、8條)

48. 處置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

(法條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9條)

49. 處置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法條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10條)

三、管理層持股問題

50. 管理層的概念是什么?

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

(法條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第5條第1款)

51. 管理層持股審批程序是什么?

答: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股的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通過國有產權轉讓方式持股的無特別規定,遵守前述產權公開轉讓的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第5條第2款)

52. 對管理層通過國有產權轉讓方式持股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答:(1) 管理層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

(2) 管理者購買國有產權的資金,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為融資擔保;

(3) 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4) 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法條依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第1條第10款)

53. 對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股的規定有哪些?

四、員工持股問題

54. 開展員工持股的試點原則及條件是什么?

(法條依據:《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1、2、5條)

55. 開展員工持股的員工條件有哪些?

(法條依據:《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5條)

56. 開展員工持股的員工股權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法條依據:《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4條)

57. 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的程序?

(法條依據:《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5條)

五、國企混改與公司治理

58. 國企混改的目的是否包括公司治理?

答:包括。改善、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效率、效益是國企混改的目的之一。

59. 國企混改對公司的治理要求及措施是什么?

(法條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第3條,《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第5條)

六、附混改實務問答所涉法規名稱

1.《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2.《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于1996年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

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7.《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8.《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9.《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10.《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11.《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12.《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

13.《上海市國資委關于印發《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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