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銀行”)與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信托”)兩起合同糾紛分別作出裁定,駁回安信信托再審申請。該兩起案件自2019年7月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至今,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審查程序。國浩鄭州律師代理鄭州銀行全程參與訴訟,憑借良好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訴訟經驗,取得了全訴訟階段勝訴的結果。
因安信信托未按照《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2019年7月,鄭州銀行委托國浩鄭州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安信信托依約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及相關費用等。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鄭州銀行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上海銀保監局對安信信托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案涉兩筆業務均屬于安信信托違規向鄭州銀行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安信信托基于該新證據,依據《九民會議紀要》關于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的規定,以案涉《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因構成受托人保底承諾、剛兌而無效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另外,在安信信托申請再審期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同類案件——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與安信信托營業信托糾紛作出的(2020)湘民終1598號民事判決,認為《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的相關內容屬于剛性兌付的約定,該協議應屬無效,對湖南高速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本金及信托資金收益、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面對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和湖南高院司法觀點的雙重不利局面,國浩鄭州選派在金融法、爭議解決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合伙人、律師組成代理團隊,深入研究案情,全面、透徹地梳理案件事實,厘清了安信信托在交易中的身份性質,分析了本案與上述湖南高速案件存在的本質性差異,有理有據地提出了案涉《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的內容不構成保底或剛兌行為,上海銀保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依據的觀點,最終獲得最高人民法院采納。
本案代理團隊負責人為國浩鄭州管理合伙人、主任宋釗,出庭律師為合伙人王玉琦、蘇沖,其他主要參與人為律師李穎,實習律師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