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4 來源:中青在線 作者:盧義杰 李彬彬
中青在線北京3月4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盧義杰 實習生李彬彬) “不容忽視的是,刑辯律師隊伍后備力量供給不足,許多年輕律師不愿、不敢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同時,一些功成名就的律師從事非訴訟業務及商事訴訟業務,逐漸淡出了刑事辯護專業領域。”在準備向政協提交的建議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呂紅兵提出了這個問題。
他還發現了刑事辯護的一個尷尬:一方面,從全國律協統計的律師執業維權數據分析,涉及刑事訴訟的維權事件占大多數,同時,律師執業的調查難、會見難、閱卷難以及質證難、辯論難、發問難,也多見于律師刑事訴訟業務;另一方面,從全國律協統計的律師執業懲戒數據來看,涉及刑辯律師的懲戒案例同樣居高不下。
呂紅兵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提出這個建議,是基于自己辦理刑事案件的體驗,以及在全國律協協助會長負責維權事務的體會,并且請教了長期從事刑辯業務的律師、曾做過刑事審判庭法官的人士。他認為,刑辯律師的執業權利保障、功能發揮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且刑辯律師隊伍客觀上存在青黃不接的現象。
在呂紅兵看來,問題的破局之道,是加強刑辯律師隊伍建設,發揮刑辯律師的應有功能。
“法庭是訴訟律師的‘舞臺’,更是刑辯律師的‘戰場’。只有庭審實質化,律師作用才能實質化,刑辯律師與刑辯制度的價值才能實質化。”呂紅兵說,國家應該切實加快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他注意到,此前,一些地方時有發生公檢法或其他部門對具體案件提前溝通、定調的做法。呂紅兵認為,這樣的做法應該避免,因為在此情況下,庭審很大程度上會流于形式,辯護律師往往很難進行有效辯護,尤其對于該類案件的無罪辯護,更是舉步維艱。
當刑事案件到了法庭,證人出庭問題又成為庭審實質化的阻力之一。一些學者發現,我國法院庭審證人出庭比例不高,但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是庭審功能得以發揮的重要條件。
呂紅兵梳理了法律條文,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也就是說,證人最終能否出庭,必須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才可。
“法院一旦拒絕證人出庭作證,辯護人就無法在庭審中對證人進行詢問。”呂紅兵建議修改這一規定,對于定罪量刑爭議較大的案件,應當明確,法院原則上應當安排證人出庭作證,若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法院原則上應當準許,否則應當出具文書說明理由。
與此同時,法院應當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師在庭審中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辯護代理意見的權利,尤其是避免動輒責令律師退出法庭甚至強行將律師帶出法庭的極端處置措施。
在呂紅兵看來,如今,司法機關對刑辯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視程度有所提升,但客觀而言,實踐中也有不少律師“說了白說”、法官“聽而不聞”的情形發生。
“刑事辯護律師維護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的是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其‘爭’不是為了自己‘爭’,其‘辯’不是為了自己‘辯’,其所有的努力不是為了自己的努力,都是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呂紅兵說,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辯護律師在保障人權、防范冤假錯案、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作用不可替代。
他建議,法院應當充分聽取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重要的是,要在裁判文書中全面客觀準確反映律師意見,闡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并且,這些裁判文書應該及時上網,實現控方意見公開、辯方意見公開,增強“控”“辯”“審”三方的互信。
如果存在司法機關與律師有不同看法而社會又高度關注的普遍性問題,呂紅兵認為,應該建立“公檢法司律”溝通討論平臺,集思廣益,交流交鋒,盡量形成共識,努力統一執法尺度,讓社會公眾有合理的預期。
他還提出,司法機關在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各種形式的審判規則時,應當制度性地安排律師全過程、全方位地參與,“律師不僅是司法規則的被動遵守者,更應該是規則的參與制定者,從而成為規則的真正理解者、主動遵守者以及對當事人遵守規則的教育者和引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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