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商時報
“第二個原因是部分司法人員為了規避自己的原因,為了少找麻煩,更多地傾向保護國有資產,甚至是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法官保護了私營企業的利益,會有嫌疑,是不是與企業有什么不正當的交易。”
施杰說,這直接導致了一個現象,一旦發生糾紛,因為辦案人員不可能傾向維護民營企業的利益,所以,民營企業要保護自己的權益,就想辦法找人托關系,反而容易進行利益勾兌,久而久之,這一群體對法律產生了一種極度的不信任和無奈。
“據我所了解,基本上民營企業找到法官他只是要一個公正的評判,但為了這個公正,需要疏通各種關系以及采取利益的手段,這極其不利于我們法律公平正義的實現。相反,如果相信司法能公正評判,那么非公企業也就不必要再花那么多時間、經歷進行關系疏通。”
針對去年一些民營企業家被中紀委帶走協助調查的情況,有聲音認為,不要輕易地對民營企業家采取措施,否則對民營企業就是滅頂之災。對此,施杰認為,這種單純的提法不盡合適。
施杰說,此前自己也有意就此寫一份專門的提案,原因是法律的實踐中,這種案件逐漸增多。不久前,他就曾接觸到一個這方面的典型案例:一家企業基于各種原因被索賄,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也對其采取了司法措施,但這是一個幾萬人的企業,并且所涉足的領域也非常廣,尤其是民營企業內部通常主要是依賴老板個人魅力,家族式企業在這一點上表現得更為明顯。在創始人被帶走之后,這家企業當即面臨重大危機,包括銀行開始著手抽貸,瀕臨資金鏈斷裂。
施杰說,目前,在此類案件中如何把握尺度,并沒有很好的實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構成犯罪,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不能單純地因為涉及到就業問題等等就法外開恩。但是,民營企業的確尤其特殊性,這也是在方式上需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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