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協》雜志/ 陶家璇 2013年8月29日
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4月25日,因涉嫌一起奸殺幼女事件,被羈押近12年、經三次審判和三次因“證據不足”被撤案后,河南的李懷亮在平頂山中院重獲自由;
5月22日,浙江嘉興中院指控項生源為殺害蕭山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真兇,項生源當庭認罪,由此案坐了17年冤獄的田偉東、陳建陽等五人沉冤得雪;
今年以來,一系列冤假錯案得到平反,有媒體分析稱,這顯示了新一屆中央領導力圖克服司法不公,維護社會正義的決心。
司法公正是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不公歷來是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也是最不滿意的問題。
全國政協每年關于司法公正的提案都超過上百件,在今年的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共收到關于圍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提案有1130件。其中,涉及司法、廉政建設的提案就有485件。
6月14日,為了進一步破解司法不公的難題,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聯合中國法學會舉辦了“公正司法專題座談會”并形成報告呈遞給相關部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專門作出批示。
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指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在去年紀念現行憲法頒布30周年紀念大會,以及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公正如何破題,值得期待。
傷不起的“刑訊逼供”
張高平面對鏡頭,用手比劃出一個“十”字。
十年,歷史的一瞬,但對于每個個體來說又是那么的寶貴,由于司法的錯誤,他的十年成為一場惡夢。
十年前,張高平叔侄兩人做運輸生意。2003年5月18日的晚上,他們駕駛一輛貨車從歙縣出發去上海送貨,經過他人的介紹,同縣的一名17歲小姑娘王某搭乘他們的車去杭州,然而王某卻在次日被人殺害,她的尸體在杭州市西湖區的一個水溝里被人發現,全身赤裸。之后張高平叔侄兩人被認定為強奸王某的犯罪嫌疑人,5月23日,他們被杭州市警方刑事拘留。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分別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而主要證據只有兩人承認罪行的口供以及認罪書。
然而,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對此做出了這樣的認定,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
實際上,據張高平后來告訴記者,杭州西湖刑警大隊的辦案人員曾用刑訊逼供手段逼迫他承認所謂的罪行。
有同樣經歷的,不只是他們倆。因為“殺害”同村人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
事后查明,趙作海也是受到三個審訊組不間斷輪番審訊,體罰33天。
刑訊逼供已經成為司法不公的最直接原因。
來自《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的一篇題為《刑訊逼供調查報告》的文章顯示,47.54%的警察調查對象對嫌疑人有過多次“粗暴行為”,只有11.48%的被調查者表示“從未有過”。近20年因刑訊逼供立案查處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數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
嚴禁刑訊逼供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已經很多年,客觀地說,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為何這些情況還時有發生呢?
全國政協常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長期以來,偵查機關存在著重口供的獲取、輕其他證據特別是物證的全面收集和固定的偏向,這種“口供情結”反過來又會加劇刑訊逼供。
如果更深層次分析,“觀念錯誤是主要原因。”全國政協委員、國浩(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告訴記者在現實的辦案過程中,有些司法人員一開始就存在著觀念的錯誤,比如“有罪推定、疑罪從有”,“重有罪證據輕無罪證據”,“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等觀念成為一些辦案人員的思維定式。
所謂“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
實際上,1997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內容,將其概括為“非經依法判決不得定罪”的原則,其基本要義有三:只有法院有權依法確認公民有罪;只有控訴方充分舉證,法院才予審判,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疑罪從無”。
這本意味著要在刑事訴訟中加強人權保障,通過程序正義維護實體正義,但由于“重實體正義輕程序正義”,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告訴記者,在現實的辦案過程中,有些司法機關不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案。
面對連續發現張高平叔侄強奸案等兩起冤假錯案,浙江省司法系統也進行了反思。浙江省委常委、公安廳長劉力偉表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辦事,摒棄那些為了所謂的辦案速度、辦案效果而不惜違反程序、變通程序甚至放棄程序的做法,真正用程序守護正義。”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主任李仕春看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理念。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就無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無法確保呈現在法官面前的證據真實、全面,也就無法保證實體公正。
除此之外,業界普遍認為減少冤假錯案,避免刑訊逼供,維護司法公正的另一最佳保障就是為犯罪嫌疑人及律師提供盡可能暢通的辯護渠道,讓律師盡早介入案件。
律師在司法程序中的獨特作用,是律師制度的核心價值。特別在刑事司法領域,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訴訟活動,不僅是法律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更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作為一名律師,施杰的感受頗深。在他看來律師參與司法活動也可以對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產生一定的監督作用,促進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1997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強調了控辯式庭審方式,突出了律師的作用,這意味著刑事辯護地位的提升。
然而,現實中,律師應有的制約作用發揮依然受限。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施杰告訴記者,這是目前律師辦案過程中的“老三難”問題。但“老三難”還未完全解決,又出現了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新三難”問題。
究其原因,“為壞人說話”、“挑詞架訟”,是“麻煩制造者”,在一些人的觀念中的身份定位,使得他們本能地對律師有著偏見和誤解。歧視律師、限制律師正常執業活動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更有甚者,律師在案件辯護中是缺席的。
據報道,趙作海案中律師的作用和律師的參與是非常有限的。當年商丘市中院指定為趙作海辯護的辯護律師胡泓強其實不是律師,當初只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既無律師資格證,也沒有獨立辦案的經驗。當時由于其他律師都有業務在身,對此案也毫無興趣,于是便讓他擔任了趙作海的辯護人。雖說當時只是實習律師,但他也從案卷中看出認定趙作海殺人證據不足,因此,他在法庭上為趙作海作無罪辯護。遺憾的是,法官未予采納。
按照國際慣例,律師在警方偵察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權利落實起來困難重重,律師調查取證須“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機關的批準,才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為了解決類似的問題,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原秘書長鄧甲明介紹,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實際已經改變并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新的格局,傳統的“三機關”辦案已經轉向“四主體”辦案,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警察一樣都被視為辦案主體。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則呼吁司法機關要改變傳統觀念,給予律師依法執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是重要一環。律師通過依法公正從事辯護工作,促進司法機關運用公正的程序辦理刑事案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為司法公正增添一堵“防火墻”。
“你們今天是法官和檢察官,但是你們的子孫不一定是,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的話,你們的子孫也可能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邊緣。”站在重審法庭上張高平的話讓人們深思。
請示制度的“罪”與“罰”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汪惠芳告訴記者,她在督辦一件涉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再審案件時,意外發現的荒唐情形:
一審的某區法院就該案的判決結果請示了浙江省高院,二審的市中院也請示了浙江省高院,請示來的意見竟然完全不同:一個意見認為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一個意見認為應另成立他罪。兩級法院都把請示來的結果報告給了市人大常委會。浙江省高院在給省人大辦公廳的函件中則稱,對于該案,“我院未作批復,口頭要求衢州中院認真、審慎地處理。”
同一個案件,竟然出現了三種答復。汪惠芳說出了我國司法審判中,最為人所詬病的問題——請示制度,其造成的結果就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到后來誰也不能負責。
施杰告訴記者,下級法院審判個別的案件在必要時奉行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的做法其實是司法的行政化的集中表現,這種請示制度,使上級法院時常會“提前介入”,以內部批示等方式干預下級法院審判案件。司法,從本質上說就是“依照法律作出裁判”,因此它的準則只能是法律和正義。
但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的箴言在現實語境中顯得有些無奈。
2009年全國兩會上,汪惠芳曾領銜提出“取消法院內部案件請示”的議案,直陳“請示”四大害處:違反相關法律,妨礙審判獨立,影響辦案質量,引發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懷疑。
2010年12月28日,最高法發布了《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這是1949年以來,最高法出臺的第11份規范案件請示制度的文件,也被看作是最高法用制度力促司法公正之舉。
然而,在全國政協常委、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雪峰看來,法院內部審判活動行政化、合議制和審委會改革并未觸及體制根源,以會場代替法庭、“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未有改觀;審判管理行政化,審判管理套用行政管理機制,審判管理權和審判權混同,還在影Ⅱ向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在河南趙作海案中,據趙作海案公訴人鄭磊稱,當年河南商丘市檢察院認定證據不足退案被柘城縣政法委向上級告狀。最終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檢法三家協調,要求盡快訴訟。公訴人表示,不敢不執行政法委決定,如果不起訴就會得罪領導。
“當法官之間有了上下級之分,審判所亟須的獨立精神就不復存在。”有網友在網上無奈地留言。
“這些慣例性實踐實際上將兩審變成了一審,侵害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也將審級監督變成了暗箱操作甚至權力尋租的渠道”,究其原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認為,在于審判管理行政化和考核標準指標化。
有專家指出,破案率、批捕率之于司法機關就像GDP之于地方政府。
盡管公安部于2011年下發了《關于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取消不科學、不合理的績效考評指標,比如“發案數”、“勞動教養數”、“破案率”等。但在當前司法參照行政管理模式的情況下,事實上,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把提高破案率、批捕率依舊作為自己政績的一項標準。
這種依據上級司法機關所做決定來否認下級機關工作成績的做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認為嚴重限制了下級司法機關自主性和獨立性,帶來了下級對上級的依附關系。
其結果只能是下級為了保證自己的考核達標,隨時向上級機關請示匯報。
“必須改變指標考核的企業化管理模式,確保每一個審級的法官按照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依法獨立裁判的權力不受指標考評的干擾”,傅郁林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下級司法機關向上級請示匯報的動因。
多年來,傅郁林一直呼吁以職能分層和審判獨立為基礎,構建合理的上下級法院關系;保障各級法院和各個審級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能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推進上級法院意見透明化、程序化、規范化,逐步以提審制度取代請示匯報制度。
在湯維建看來,請示制度說到底其實是司法行政化的問題,以提審制度取代請示匯報制度,只是第一步。他建議,實現司法審判權、檢察權和司法行政權的分離,將司法行政權上收,使之集中在中央層面或至少是省級層面行使。
“推行法官、檢察官單獨序列管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提供了另一條思路。
她曾和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其他委員就此問題多次赴北京、內蒙古、遼寧、江蘇等省調研,在她看來,應將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與法官、檢察官區分開,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立以法官、檢察官為中心的隊伍管理模式,用法官、檢察官的身份和等級替代行政職級,使司法人員以成為法官、檢察官為榮,以從事司法業務為榮,以成為業務專家為榮,使得司法官們能夠獨立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在全國政協的呼吁下,這項工作已經啟動。自2004年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組部與最高法、最高檢于2011年聯合下發《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到今年3月份再次聯合下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由此,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單獨編制,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定型。
在甄貞看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檢察官、法官堅持走專業化、精英化的道路,以檢察官、法官本身的素質,來保證司法的公正。
司法背后的“第三只手”
“一審(法院)不應采信(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的)錯誤鑒定結論,應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如果一審法院不采信我們的意見,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據上述錯誤鑒定結論作出判決……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并且不利于處理另外三戶養殖戶的訴訟。我們想:這也是一二審法院都不希望發生的后果!”這是重慶市李渡新區管委會發給法院的“公函”,被網民戲稱為“史上最牛公函”。
2008年,重慶農民付強的蛙場被劃入了工業園區,在補償沒談好的情況下,施工者放炮開山,大批美蛙在炮聲中死去。付強由此與爆破公司展開了訴訟。不過,原以為勝算在握的付強,卻等來了一場打輸的官司。而付強的律師查閱卷宗時,發現了一份當地管委會發給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這應該是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的一次公函“泄密”,讓司法背后的那“第三只手”顯現在公眾面前——地方政府對司法的干預。
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秀紅也曾坦言地方干預司法已不罕見。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然而付諸實踐卻何其難,地方政府干預司法的事例層出不窮。
“法院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我們經常在不少地方政府的宣傳中看到這樣的詞語。
就目前來看,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最為嚴重的案件類型有兩種:一是所涉經濟利益較大的商事和經濟類案件,二是“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
據山東省政協委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葉贊平統計,全國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數量在2011年達到最高峰之后,去年開始出現下降,今年上半年繼續呈現下降趨勢。而且,很多案件無法進入實體處理,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案件比重很大,占結案總數的10%左右,遠高于民商事案件。
從行政案件的裁判結果看,據統計,目前全國法院審結的行政案件中,有近一半左右的案件以撤訴方式結案,有的地方甚至90%以上的行政案件以原告申請撤訴結案,其中因行政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撤訴的比例只占10%左右,行政機關敗訴率從2003年的25%驟降到2011年的8.1%。山東省和解撤訴率近三年均為70%左右,2012年行政機關敗訴率為6.84%。和解撤訴率高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后撤訴的比率畸低,反映了大部分行政案件,均是在行政機關未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做當事人工作,動員其撤回起訴。
究其原因,葉贊平告訴記者“仍然是地方政府對于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尤其對依法裁判干預較多。”
劉明俊是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前幾年,他曾代理過兩起“民告官”的案例,但結果無不以民的敗訴而告終。他代理的一起企業訴訟某地方政府的征地行政訴訟案件,雖然案件簡單明了,但由于拆遷涉及到當年地方政府的重點工程,法院為了當地政府的利益也只能判企業敗訴。從那以后,劉明俊再也沒有代理過類似官司。
“雖然不能因為個案而否定整個司法系統的工作,但司法不公,司法的地方化讓企業主對司法喪失信任和敬畏。”劉明俊說,在一審判決后,他的當事人也放棄了上訴,最終選擇了上訪。
據統計,全國每年涉及行政信訪高達400到600萬件,而行政案件只有10萬件左右。這說明大量行政爭議客觀存在。
為此,葉贊平建議,“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訴訟專門法院之路是改革現行行政審判體制的關鍵,也是提升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必要舉措。”
早在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這就是著名的64號文件。在這個文件中,正式宣布“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對兩法實施作了五項指示。
在隨后的多輪司法改革中,包括最近的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通過中央政法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確立司法機關不受外界干擾,獨立的行使審判權始終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核心內容。
但事實上,地方黨政部門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將司法機關視作與行政機關無異的下屬機構。
“按照我國現行體制,從司法體制角度,除一些專屬管轄法院外,司法機關區劃設置從屬于行政區劃導致司法機關天然的陷入地方干預的桎梏之中;從權力配置角度,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政權由地方政府掌握。”湯維建認為這是造成司法地方化,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屢禁不止的直接原因。
正如有網民調侃說“吃人家的口短,拿人家的手軟。司法人員吃喝都是地方政府的,能不聽他們的嗎?”。
“結”如何解?
“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司法機關的設置體制、工作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體制,為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提供體制和制度保障”,北京市政協委員皮劍龍認為只有確保司法部門人財物上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才能最終克服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確保司法公正。
“以公開促公正”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落馬,成為新中國成立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受查處級別最高的大法官,這讓司法系統的腐敗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今年8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幾位法官涉嫌嫖娼。而據初始爆料人稱,他懷疑自己涉及的一起民事案件判決中存在法官徇私進行干預,影響了案件公正裁決。
“不是打官司,而是打關系”等民間諺語一再凸顯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焦慮。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將司法腐敗歸納為“小圈子”的腐敗。他一針見血地說,法院內的小圈子身份比較特殊。法院的院、庭長,既有政務管理權限和審判管理職責,又有作為法官的具體審判職權,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圍內的獨立裁判權。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會產生巨大的操作空間。一切灰色交易都在小圈子內操作,圈外人甭想窺得圈中內幕。
“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癥,社會公眾對此深惡痛絕。據2013年人民網做的調查,60%受調查的網民認為,實現依法治國的最大阻礙是“司法腐敗,權錢交易”。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有的腐敗像水流出來,頂多污染了河流,而司法一旦腐敗,就污染了水源,流出來的都是臟水,無法凈化,損害了社會公共資源。
2008年,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案件曾被認為是司法腐敗的典型。
判決執行難一直是中國司法領域的一大頑疾,但同時也是最容易產生腐敗的領域。
楊賢才在出任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局長時曾經出臺鐵腕措施,使大量執行困難的案件迎刃而解。但同時,由于對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缺乏機制保障,執行措施的強度往往取決于執行法院和法官本身,加上監督缺失,執行人員有較大的操作空間。
有專家曾談到楊賢才出事,與其他貪官一樣,犯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監吃監,靠法院吃法院”的老毛病。
此前的2007年3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羅書平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王衛平等人,以及200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原副院長裴洪泉等都是因為在拍賣過程中私自收受錢款,從而引發窩案。
對這種執行腐敗頻發的問題,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馮衛國呼吁,中央以及地方監管部門要對地方法院執行、拍賣、鑒定、評估等過去缺乏監督制約的工作進行規范,并對執行機構進行改革,對執行工作實行分權制約,實現立執分離、裁執分離、執兌分離、執監分離,堵住漏洞。
“目前一些司法腐敗正在變換手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和暗箱操作現象依然存在”,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認為必須針對新型司法腐敗研究對策。
2010年,九三學社中央向全國政協提交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預防司法腐敗的建議》的提案,該提案針對當前司法腐敗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垂直的司法管理體制、減少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影響等6項建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推出《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防止人情干擾的若干規定》、《以明察暗訪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職、遵章守紀、文明辦案的審務督察制度》等三項制度,積極推動反腐倡廉的制度創新。
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上任后,數次表態要求始終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深化司法公開,推進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提高審判工作透明度;要全面落實法官任職回避、防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把權力牢牢關進籠子里,堅決杜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這讓我們對司法破除神秘主義、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有了更多期待。
《新京報》的評論員稱,破解司法腐敗之局,關鍵就在于誰來監督。若堅持內部監督,那必然是“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險”。不引入體外監督,內部監督就容易產生腐敗的合謀。
湯維建則建議,對司法的監督要由結果監督轉向過程監督,不斷完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一方面,要加大權力的監督,包括完善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的機制;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機制。
5月3日下午,最高法院首次采用全媒體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各界傳遞新聞發布會的信息。“這是一個開始。今后我們將探索使之成為慣例。只要是受眾感興趣、媒體關注的法院工作重點內容,我們都會用大家喜聞樂見的媒介傳遞手段和信息接受工具,把法院工作的信息傳遞出去。”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告訴記者。
2011年河南的“天價逃費案”引起全國轟動。殊不知,正是因為“時建鋒詐騙368萬元高速公路通行費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上網后被網友發現,才引起媒體的報道。
“公正本身就有公開的正義的涵義,而不僅僅是公平,不要僅僅把它理解為公平,它還有公開的意思,是公開的正義,是陽光下的正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告訴記者,讓司法都暴露在陽光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除了河南的網上公開判決文書之外,發揮人民陪審團的作用,也是一種有力的監督。
2011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庭審首次出現了由13人組成的“人民陪審團”。
13名成員均是法院從其建立的“公民代表庫”中隨機抽取并自愿參加的。他們中有高校教師、醫院干部、區政協委員、區人大代表、社區干部、社區群眾。“人民陪審團”成員在專用區域全程旁聽了該案審理,隨后進入專門會議室對案件進行評議,并向合議庭提交了“人民陪審團”會議評議案件情況表,各成員也分別向合議庭提交評議意見表。他們的意見將作為法院作出裁判的參考。
“人民陪審團是一次重要的嘗試,是對當前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造。強調司法的民主化改革,必然要發揮民眾在司法過程中的能力。”湯維建認為增加陪審人員的數量和職能,使其與法官有職能的分工,將其改造為制約模式,人民陪審團可以更好地發揮監督的功能。
“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檢察監督、媒體監督一個都不能少”,李仕春告訴記者,監督應該是有序監督而不是無序監督,反之則會對司法審判造成干擾。
實際上,司法公開不只是一種工作姿態,其本質是努力實現司法審判的“公眾化”,從而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把規則置于陽光下,讓所有裁判都經得起公眾的檢驗與評判。
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這是司法改革的必然思路。
在6月13日的最高法院機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會議上,周強再次重申,加強新聞宣傳工作,尊重司法規律和新聞規律,滿足群眾知情權,促進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與輿論監督良性互動,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最后的底線,只有守住這個底線,公平、正義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
司法的公正,不僅能夠維持司法本身的權威也最終維護了政府的權威和公信,極端的反社會手段也會變得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也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公正的司法,可以保護普通公民的權利,也可以還政府的清白。在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各方要善用法律武器,秉持法治精神,將矛盾從喧囂的廣場街頭轉到理性的法官案頭,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還社會一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