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至23日,《私募10年中國論壇》在北京珀麗酒店舉行,本屆論壇以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為主題,全力打造VC/PE與中國企業間的特色故事會。與會各大媒體頻道全程圖文直播了本次論壇。以下為10月22日和23日對話中,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主任王衛東律師的精彩觀點:
論壇對話專場之海外上市抉擇
主持人王衛東:中國到企業海外上市主要有三大優勢
鳳凰網 http://finance.ifeng.com/hybd/special/sm10/20091023/1383781.shtml
王衛東:其實我們大家能夠看到企業在海外上市,我個人感覺主要有三點優勢的地方:
第一,持續再融資能力非常強,市場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和監管的便利,讓企業不斷去獲得再發展的資金支持。
第二,能夠給企業提供一個比較規范的,公司管制的外部環境,像剛才錢總介紹,做假帳中國譴責出什么問題,但是在美國每個季度都一報一次帳。
第三,境外資本市場,幾個主要交易市場,它的投資者是相對比較成熟的,這跟中國交易市場有一個很大的融資區別。我理解香港市場投資者90%是機構投資人,散戶可能不到10%,而這10%里頭還包括一大部分是大的投資者。但是在中國市場,機構投資者占到40%—50%,大部分是小的投資者,他受市場波動,受信息的影響非常大,而且散戶投資者本身不具有像機構這么多的分析能力,所以他對市場,對一個企業的判斷,更多局限于表面的影響。我想這個對于企業選擇海外上市地的時候,需要考慮比較優勢的因素。
王衛東:我想總結一下各位精英們的感想,可以歸納成這么幾點。
第一,每個企業家尤其中國企業家都把自己企業當成孩子一樣,第一個要把自己的孩子先培養好,不管送國際學校,還是送貴族學校,但是不管從哪個角度,要把自己的專業、行業做好,這是最實際的問題。
第二,用好金融顧問、法律顧問、財務顧問和戰略投資者,來擴充自己的軟實力,硬的東西是自己的產業,其他的這些顧問能提供的是對企業附加的幫助。一個再爛的企業,靠這些高手的包裝,最后還是有一個長遠的氣候。
第三,不管從國家政府也好,從法律也好,還是從全球環境也好,都是鼓勵創新,鼓勵經濟發展,鼓勵企業再生能力,無論是境內市場也好,還是境外市場也好,我們目前可能遇到的某些障礙或者說是門檻,都從長遠來看,不會是一個障礙,勢必會成為我們練好內功提高自身品質的一種催化劑。
私募十年論壇: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之投資關注
王衛東:我看到主辦單位給我們提供的是私募投資10年的概念,所以我的這個演講更多是集中在,投資基金在法律里面的一些監管情況。
現在市場上把投資分成兩大部分:VC和PE兩種,之前還有一個天使投資,但是我們國家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給出明確的VC和PE投資基金和投資者之間的區別,但是我們有一個很明確的區別,投資資金和投資管理之間的區別是有的,在市場上除了投資方比較關注這個問題以外,對于我們企業而言并不太關心誰是投資基金,誰又是投資基金的管理者,這個也是需要大家在法律上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說你簽約的主體到底跟哪方簽。
中國十來年投資的情況我們覺得是這樣的:在94年之前基本上沒有國內投資的概念,當時《公司法》出題之前,企業的經營范圍是有限的,投資只是作為國家作為專署壟斷的行為。94年之后,對于經營范圍的概念就特別模糊了,模糊了以后,逐漸有些企業在自己的主營范圍之外,開始做一些投資,當時主要的合作主體,信托投資公司是當時最大的一個投資主體,成立一些國際信托,各省市都有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來做這個投資行為。
另外一個投資主體反映在市場上,當時三資企業法和實施條例已經出臺了,外資投資者經過批準以后是可以進行投資的,這是第一個階段。大量投資行為的產生是在200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對企業公司性的行為不再做出禁止性的限定,你做的事情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都可以做,所以企業都有大量投資的情況,成為投資專業性的公司。但是大家看到的是,在公司名稱上直接叫投資公司的還是不多,都是以投資咨詢公司,或者以一些其他公司的名義存在。
在中國針對PE這個概念,大家都能理解,是針對特定的發起人來組織募集資金,投向是投到未上市的公司里面去,或者未上市的產業里面去,而形成的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我們把它稱之為私募投資。但是還有另外一塊,就是中國特性和中國特色投資企業,就是我們的產業基金,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務院、發改委已經批準了3批,一共10只產業基金,產業基金募集資金金額超過1400億人民幣,包括大家熟知的國海產業投資基金,山西能源投資基金,核電投資基金,還有上海金融基金和四川綿陽高科,以及中心高科產業投資基金等,這10只基金是經過中央一級政府批準以后設立的。
但同時,除了這些產業投資基金之外,大概有多少只從事投資的基金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我們這里能看到的一個公開信息表,在天津注冊或者備案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內資股權基金數已經超過200個了,目前在我們國家的沿海地區,北京、上海、重慶、天津四個直轄市,我們預計能夠投資的基金數有幾千家都不止,所掌控的資金額會達到數百億人民幣的規模。
投資基金形成的這個組織形式有幾種,從法律目前分類來看,一共有四種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和信托制。
公司制的形式存在于投資基金當中是占比較少的部分,當然有一些受限于法律的要求,大部分是以合伙制的形式存在,尤其是在我們這個《合伙企業法》修改之后,大部分是合伙制。契約制的組織形式,通過一種契約并不成立實體,來把各個投資人之間的資金,有效組合到一起,這樣一種模式,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渤海產業投資資金,它是一個契約式的投資方式。再有一種節是目前新出現的,通過信托的這種方式來設立投資基金模式,它的要求是包括投資者的數目是在50個之內,有一定期限的要求,同時信托計劃是具有扭轉性。
二、對于法律監管,我們能看到在現行法律的幾個層面上,有基金監管。從國家基本法這個層面,從目前《公司法》《合資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之外,沒有形成一個《投資法》或《投資公司法》這樣的法律,但是在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剛才提到四個直轄市、浙江和廣東一些地區,都相應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規,對投資或者是創業投資有這樣一些規定。包括像北京市出臺的《關于促進原基金業發展的調整意見》,以及《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部分內容調整通知》等等。
對于外幣的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有兩大法律來監管。一個就是除了一般的產業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法》以外,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是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在中國設立投資公司的一些規定。同時像上海浦東新區,也有一些特定的要求,注冊資本不能低于一定的線。
三、內子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1、在組織形式上提到四種組織形式,國內的內資投資資金,基本涉足在這四個形式當中。對于市場準入,沒有強制性的前置審批要求,就是說要成立一個投資性公司,必須要經過政府部門的審批,政府部門專項審批是沒有的。
對于備案要求是有的,剛才提到四個直轄市和一些省市,有這種備案的要求,但是這種備案要求不是強制性的,它的好處就在于,投資資金備案以后,可以享受注冊所在地一些地方的優惠,同時超過一定數額,超過50億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資金,就要到國家發改委去審批,50億以下是在地方審批,同時在國家發改委備案,通過備案以后還可以引進其他的社保基金的投資。
2、市場門檻,我們針對四個地方做了統計,在北京注冊資本不能低于五億人民幣,實收資本不能少于一個億。對于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也有相應的規定,固定資本是三千萬,實收資本同時也不能低于三千萬。
天津的要求,對于股權投資資金合伙制的形式,股份投資基金規模超過50億人民幣需要發改委審批,50億都由天津市來審批,實收資不少于一千萬人民幣,股權管理企業相對比較少一點,五百萬人民幣流動資本,首次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人民幣。
上海的規定,公司的形式是在50人到100人之間,公司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所有這些出資方式都是現幣出資,注冊資本是一萬人民幣。稅收政策方面也是有一定的規定,整個目前來看對于投資資金,不管是以公司制形式還是以所有制形式里設立,它的基本所得稅是免除的,但是投資人在基金當中獲得收益的所得稅是要繳納的。同時各地方也是出臺一系列的鼓勵政策,對于北京的中關村,天津的開發區,浦東新區,注冊資本達到一定金額以上,會一次性政府財政拿出五百萬到一千萬這樣的一個補貼,還有包括一些房租的補貼,這樣一些優惠措施。
總體而言,就是能看到我們國家在十幾年法律的進展過程當中,對于投資性的企業,法律規范是從無到有,同時也反映了一個趨勢,也是鼓勵民間來不斷聚集資本,投入到國家需要的資金領域當中去。前兩天在上海開了一個投資會,對資金企業進行特別的監管,這一點我覺得對監管的需求還不是特別的強烈,我們中國的投資企業和美國的投資企業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國外美國、英國這種投資性的企業,基本上形成了一種,類似于一個銀行性的模式,或者是一種全方位的金融企業模式,所以需要監管。
但是中國的投資企業,對于兩塊,資金募集這一塊我們有嚴格要求,也就是說不能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公眾去吸收資金,這是屬于非法集資,主要是在《公司法》當中做出明確的要求,要盤活社會資本,投入到企業當中去。
這里要提一點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管理企業的規定,除了投資性公司意外的業務范圍之外,其中有一些要求,這里面沒有單獨提到私募投資公司,這從立法上來講,是希望資本投在這些高新科技和高新技術領域、高增長性領域,并不鼓勵境外資本投到其他一些國內資本可以涵蓋的領域。
這里面我們統計的情況來看,它有比較明確的要求,相對于內資投資者來講,對于外資的投資是有很大的要求,例如投資人數有明確的要求,是2到50人之間,至少要有一個必備投資者。出資方式必須是以貨幣,中外雙方都應該是以貨幣形式出資,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制和非法公制,地位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每人最低的投資額不能少于100萬元。商務部負責審查一億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跨國企業,地方上負責審批一億美元以下。
對產業要求非常明確,可以從事四位產業,進行股權投資,提供創業投資咨詢,提供管理咨詢,和經審計機構批準的投資業務,主要原則是向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性投資。這是從正方面講。
從反方面禁止從事的行業,禁止投資到外商禁止投資的領域,禁止直接和間接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投資。同時,禁止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流動資產,也禁止投資于貸款性的資產,我們現在有一些外資企業,以投資的形式,但實際上表現為是一種固定回報的模式。還有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挪用自己管理其他方面的資金,這是禁止的。所以基本上對于外商投資的這個領域,是有非常嚴格明確的要求和限制。
對于我們私募投資也好,VC投資也好,還是其他投資性企業的投資和它退出的監管,法律上有一系列明文的規定。對于內資投資者所涉及到的產業政策,對于投資的項目和投資企業是有產業政策的調整和要求,主要是《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2005年》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在這個《目錄》當中涉及到20多個行業,其中鼓勵類539條,限制類的是190條,淘汰類99條,對于鼓勵類是投資性企業可以放開去投資的,但是對于限制類的190條,主要是指工藝技術比較落后,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的產品,對這限制類的投資項目是禁止投資新建,但是產業升級和產業換代,投資是可以出現的。對于淘汰類的企業,是禁止任何投資公司對這個產業進行投資的。比如舉煤炭項目當中,煤炭汽化和液化氣體,是屬于鼓勵項目,但是對于非機器化的開采礦山,這是禁止的。
07年的時候,國務院對產業目錄做了調整,07年、08年就開始進入宏觀調控,08年下半年金融危機,今年又要解決金融危機4萬億的投資,所以這個產業目錄沒有什么調整,相信在下一輪宏觀調控要開始的時候,相關的產業目錄又會出臺。
對于外商投資涉及的產業政策,主要在2005年《促進產業調整結構規定》當中有規定,同時《指導外商投資放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都有相應的規定。這里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限制類又分限制甲類和限制乙類。對于鼓勵類和允許類,境外投資都可以放開去投,那限制甲類是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它的投資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限制乙類是屬于逐漸要淘汰的,或者產能過剩。對于禁止領域,對于投資規模有審批權限,法律有相應的規定。
投資的結構架有兩種結構來表現:一種是直接的持股形式,來表現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股權,這是一個最常見的方式。對于另外一些需要變通的模式,比如說企業郵需要安排上市,有一些領域比較敏感,這要通過控制協議的模式,來間接實現投資者對被投資行業,或被投資企業實行控股。
控制性協議,主要表現在表決權利權的委托,故選質押協議,貸款協議,繼續服務咨詢和管理協議等等。
退出機制上,都是選擇在IPO的一種退出模式,除了IPO這最常見的模式以外,還會有其他的模式,比如像股權轉讓,還有被投資企業回購,最后企業會進入破產清算的程序,這會是退出,這時候損失會比較慘重。
關于IPO退出,發起人跟《公司法》的要求是有日期的,同時跟兩個所的交易規則,也是有日期,分別是12到36個月,不排除為了通過審批的時候,做出更長時間的承諾。
其他投資過程當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還包括以下幾個問題,包括外匯管理,尤其是在外商投資領域當中,更多的涉及到外匯管理的結匯問題,有一個著名企業在香港上市之后,因為它的產業是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所以經過很長時間募集資金不能結匯投到新項目當中去,所以對業績有很多影響。
最近大家看到房地產企業上市成為熱點,但是我們提出來一個關心的問題就是,它的這個企業怎么樣實現結匯投資?這是下一步大家都比較關注的問題。包括在PE投資當中,除了退出和上市這個情況下,很多PE的投資過程當中,也會涉及到結匯問題,尤其在75號文出臺之后,各個省對外匯都有一定的限制要求,所以是不是能夠順利結匯,外資并購的時候要考慮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外資并購10號令出臺以后,對于境內企業,海外紅頭上市或者是在海外融資,這是必須要去考慮的一個法律兼容問題。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涉及到外資并購境內資產的時候,評估批準必須要考慮法律的重點問題。
最后一點就是反壟斷審查,這一點在之前大家并沒有太多的予以關注,主要是兩方面問題:一方面《反壟斷法》是在去年才開始實施,之前只有外資并購的時候,才會有個反壟斷審查的要求,但是從《反壟斷法》開始實施之后,不僅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同樣適用于境內并購,這個反壟斷集中審查,是我們國家法律集中性的要求。相關產業當中,假設私募投資資金投了同樣的產業,有好幾個公司,這勢必就會涉及到審查的問題,這一點希望大家在今后的投資各個當中要考慮的問題。基本上有一個概念,就是在中國境內市場營業額、銷售額超過四個億的話,都符合集中申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