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志 傅丕毅/瞭望新聞周刊2006-06-08
在政府購買服務理念的支撐下,近年來一些地區的律師成為政府的“高參”,在依法行政中主動參與社會矛盾的預防、化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穩定和政府權威。在一些涉及企業改制、房屋拆遷的重大群體事件中,動用大量警力難以解決的問題,在律師的參與下得到比較徹底的解決。
《瞭望新聞周刊》最近調研表明,面對利益主體多元化、資源配置市場化的新情況,政府在加強社會管理中,遇到社會矛盾時如果總是沖在最前面,事事與群眾直接面對,容易喪失回旋余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解決這些民事矛盾、行政矛盾和刑事矛盾的糾紛,以律師為代表的社會中介組織人員身份超脫獨立、有高度專業知識,在政府、經濟實體和群眾之間能起到溝通和平衡的獨特作用,有利于建立全過程、多渠道、全方位、法治化與柔性化的社會矛盾調節機制。
“參政”化解矛盾漸成風氣
在上海、浙江等東部發達地區,律師在政府依法行政中以專業法律服務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已漸成風氣。在上海,律師參與19個區縣政府領導的每周四的信訪接待已形成制度。市直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志愿團成員每周一、三、五輪流參加市委、市政府的信訪接待,每年平均接待來訪市民3000多批7000人次左右。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說,由于律師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和法律專業知識,易于得到上訪人的理解和信任,從而緩和了他們和政府的對立情緒,避免了過激行動的出現,妥善處理了大量群體性上訪案件和群體性糾紛案件,運用法律化解了糾紛。
近年來,在上海、浙江等地,政府已經普遍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同時,上海律師協會組織的“為被拆遷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志愿團”、企業改制服務律師志愿團在百姓中都很有口碑,律師服務進社區、律師為職工維權開展得很活躍。
成為省委書記的座上“高參”
2004年下半年,在農工民主黨浙江省委員會委員唐國華的建議下,22名職業律師受聘成為浙江省領導下訪的隨行人員,和省委書記、省長一起參與處理信訪問題。受理群眾信訪時,律師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坐在一排,前面還放了律師的牌子。
杭州臨安市昌化鎮許多農民認為杭徽高速公路(臨安段)的土地征用標準過低,多年來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和交涉均無結果,省委書記習近平在下訪臨安市過程中,他們向省委書記面對面地反映。邱雪良是當時省領導下訪的隨訪律師,在接訪現場,他就土地征用標準、拆遷安置等問題從法律層面向上訪群眾逐一進行解答,并回答了有關領導的現場法律咨詢。有了律師的法律知識支撐,省委書記當場作出批示,要求臨安市依據法律,按標準給上訪農民進行補償。這場多年來的群體性上訪活動就此息訪。
從2005年開始,浙江省在全省范圍內推廣“黨政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律師隨同制度”,效果良好。例如,在嘉興市,每月15日為市直屬律師參與市長電話接聽,接待群眾來訪,為領導處理涉法信訪問題提供法律服務。
出任政府法律顧問、成為地方黨政領導“高參”后,一些律師成為“排雷專家”,成功地排除了一些矛盾隱患。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律師做政府“高參”的主要意義在于:監督、提醒、幫助政府依法行政,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把不穩定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
莫讓行政失當影響律師作用
一些律師和群眾反映,在不少地方,政府大多是在與群眾的矛盾到了無法調和、坐不到一起時才想到律師;不少矛盾當事人對律師參與政府工作過程的的身份和作用心存疑慮,許多群眾依然是“信訪不信法”。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政府制定政策不盡合理,行政方式粗放粗暴,解決問題不夠公平公正。
接受采訪的有關專家認為,要充分發揮律師等社會中介組織在依法行政中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就要在立法、行政的源頭全過程多讓律師知曉、參與,聽取從律師等渠道傳達過來的社會意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時尊重法律而不是領導拍腦袋、暗箱操作。否則,律師化解老矛盾的進程,遠遠趕不上政府制造新矛盾的速度。
不少律師反映,由于行政不規范、法規不完善,或者法律救濟途徑已經窮盡,律師在矛盾激化后很難在提供法律服務上有作為,只好充當政府和群眾的調停人,干起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
律師“參政”不能成為花架子
浙江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學教授吳錦良認為,在律師參與政府工作過程中,要警惕兩種傾向:一是這項制度有可能成為地方領導的政績工程,律師成為信訪現場、政府會議的“法律花瓶”,只看不用;二是在制度設計上應盡量選拔優秀的律師參與信訪、法律顧問工作,防止有些素質不高的律師借“曾和領導一起工作”的名義,在外招攬生意。
建議實行“黨政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律師隨同制度”的民主黨派人士唐國華說:“現在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在信訪現場接受黨政領導或上訪群眾的咨詢,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范圍還應該進一步擴大,比如和職能部門一起參與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對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群眾引導其按規定的程序申請法律援助或直接為信訪群眾提供義務的法律援助。”
接受采訪的律師們認為,有效發揮律師在依法行政中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著力:律師要充分掌握信息、全程介入,不要出現矛盾才想到律師。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徐曉青說,律師要參與高層聽證、咨詢,政府的預警信息、維權及穩定的信息要及時傳遞給律師。
要把市場行為和志愿行為結合起來,以市場行為為主,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律師介入的長效機制。徐曉青說,要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與律師市場化運作、律師志愿服務并行機制,要把政府購買服務與律師協會資助服務、律所補貼服務以及個人志愿服務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律師為困難群體、個體提供優質服務的問題,切實解決指定辯護低于委托辯護服務水平的問題。
要把訴訟代理和矛盾調解結合起來。律師參與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不是不能做“老娘舅”,扮演“人民調解員”的角色。但律師最擅長的是法律業務,要充分發揮這方面的作用。做到這一點的前提是,政府要樹立依法行政的決心,不能讓長官意志、行政行為凌駕于法律之上,不能出現“上訪不當得益”,法院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