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某訴溧陽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等確認合同無效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上訴,維持原判。自2012年國浩律師接受委托代理至今,前后近六年,歷經最高院再審申請、提審、重審一審、江蘇高院重審二審等各階段,在原一審、二審均敗訴的不利情況下,國浩律師運用扎實的專業知識、高超的訴訟技巧以及堅韌的敬業精神,成功促使最高院啟動再審程序,并在再審重審各階段均取得完全勝訴判決,為客戶避免巨大影響和損失,維護了客戶利益,得到客戶的高度評價。
2005年國土局因土地征收與溧陽市信益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土地補償協議》,隨后該公司部分職工以股東代表身份起訴請求確認《土地補償協議》無效,江蘇高院判決該《土地補償協議》因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無效。
國土局不服上述判決,于2012年委托國浩律師代理本案申請再審事宜。國浩律師經過對案情的全面分析,從原告主體身份、案涉企業性質、合同效力等角度,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理由,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于2012年8月作出提審本案的裁定。
在再審階段,國浩律師從企業性質、公司治理結構、合同效力等方面全面分析本案各法律關系,提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意見。經最高院再審審理,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于2013年5月作出裁定撤銷本案原一審、二審判決,將本案發回原一審法院常州中院重審。
在重審一審階段,國浩律師從簽訂土地補償協議的合法性、補償的公允性、原告主體資格等角度,提出補償協議有效的代理意見得到法院支持,常州中院于2015年4月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后原告上訴至江蘇高院,經江蘇高院審理,于2017年6月作出終審民事判決書,否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原告不能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依據享有股東訴權;確認案涉《土地補償協議》合法有效,并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本案糾紛歷時十余年,最終以國土局勝訴而結案。
本案由國浩南京辦公室合伙人王雪梅律師團隊代理承辦,團隊成員朱曉紅律師、丁賢杰律師、李益律師參與案件代理,為客戶提供了專業、精湛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