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中國證監會核發《關于核準江蘇國泰國際集團國貿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蘇國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核準了江蘇國泰國際集團國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泰”,股票代碼:002091)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
江蘇國泰本次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購買江蘇國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集團”)、張家港保稅區盛泰投資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億達投資管理企業(有限合伙)及其他209名自然人持有的江蘇國泰華盛實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在全球貿易發展面臨新規則和新方向,我國對外貿易加速轉型的背景下,國泰集團積極響應國有企業整體上市號召,依托和發揮旗下上市平臺優秀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和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優勢,通過注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整合非上市優質國有資源,實現國有企業整體上市和國有資產的證券化。通過本次交易,江蘇國泰對國泰集團旗下貿易供應鏈業務、互聯網電商業務、金融投資業務等核心資源進行全面整合,在此基礎上,輔以江蘇國泰現有新能源、新材料業務,初步形成以金融和資本運作為引擎,貿易和實業為兩翼的全方位發展格局,朝著一流國際化綜合商社邁進。
國浩上海公室受聘擔任江蘇國泰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主承銷商律師,在整個服務過程中,項目組利用豐富的項目經驗,出色地完成了本次工作,為客戶提供了全方位、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經辦律師為陳楓律師、岳永平律師、鄧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