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于核準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1231號),核準發行人非公開發行不超過2.6億股優先股。本次優先股采用分次發行方式,首期發行1.3億股,已于2014年12月完成發行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掛牌轉讓。二期發行1.3億股,已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掛牌轉讓,本期優先股代碼:360012,優先股簡稱:興業優2。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銀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2014年興業銀行市場地位和品牌形象穩步提升,穩居全球銀行50強(英國《銀行家》雜志排名)、世界企業500強(美國《財富》雜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業200強(美國《福布斯》雜志排名)行列。
興業銀行本期非公開發行1.3億股,募集資金總額13,00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52,841,200元后,募集資金凈額12,947,158,800元,全部用于補充一級資本。
作為國內首批試點銀行發行優先股,本期發行完成之后,興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將獲得較大提升,為各項業務持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國浩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受聘擔任興業銀行本次非公開發行境內優先股的發行人律師,為本期非公開發行境內優先股提供了全方位、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經辦律師為孫立、林琳、翟婷婷及張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