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北京辦公室楊娟律師和孫文杰律師與美國Fross Zelnick Lehrman and Zissu PC合作代理的河北歐力重工有限公司在美國應訴沃爾沃商標控股公司(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的商標異議案,經過長達五年半的持久戰后,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于2013年2月7日作出裁決,全面駁回沃爾沃公司對河北歐力所申請的“LOVOL”商標的異議。
河北歐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在美國提出應用于國際第7類和第12類的農用機械和汽車等產品的“LOVOL”(中文為“雷沃”)的商標注冊申請。沃爾沃商標控股公司隨即于2007年8月9日提出異議,認為“LOVOL”與其所擁有的“VOLVO”商標構成相似,很有可能導致公眾對兩者的混淆和錯誤認識,同時還可能淡化“VOLVO”商標的特質。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在長達五年半的審理過程中,經過證據挖掘、證據調查、質證、反證、最后陳述等法律程序,并在下達了多達64份法律文件的情況下,最終裁決采納了中方觀點,認定“LOVOL”給人以視覺上的平衡、對稱,且在英文里面屬于“回文”格式(正反拼讀一樣),“VOLVO”和“LOVOL”兩個商標不構成相似。同時,還認定“LOVOL”商標具有重要商業價值,消費者在購買時會給以足夠的關注,具有正常感知能力的顧客不可能將兩個商標進行混淆。美國律師界評論此案例的勝訴是中西文化相結合的勝利。
國浩律師團隊在代理此案過程中的專業精神和敬業態度以及豐富的涉外應訴經驗,為中國企業在世界的經濟舞臺上的精彩展現貢獻了專業力量。此案例也再創國浩代理中國公司勝訴世界知名公司的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