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本集團天津辦公室高級合伙人方國慶律師接受天津某船公司的委托,完成了該公司與挪威某公司1250萬美元的船舶融資項目。
挪威公司出資1250萬美元購買了一條船,由天津公司以光船租賃的形式回租10年,每月支付租金若干。到期后,船舶歸天津公司所有。同時,在本項目中不完全地采取了保理的形式作為擔保形式,即天津公司將船舶光租后,又將該船舶租給了一家中國有名的海運公司,而該合同作為本租約的擔保。
國浩律師事務所發布日期:2008-03-31
挪威公司出資1250萬美元購買了一條船,由天津公司以光船租賃的形式回租10年,每月支付租金若干。到期后,船舶歸天津公司所有。同時,在本項目中不完全地采取了保理的形式作為擔保形式,即天津公司將船舶光租后,又將該船舶租給了一家中國有名的海運公司,而該合同作為本租約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