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國浩鄭州律師代理的A證券公司、B銀行與甲上市公司等兩起合同糾紛分別作出裁定,駁回甲上市公司再審申請。該兩起案件均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審查程序。國浩鄭州律師作為A證券公司、B銀行的代理人,全程參與訴訟,憑借精湛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訴訟經驗,取得了全訴訟階段勝訴的結果。
因甲上市公司未按照《承諾函》約定向A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的資管計劃履行差額補足義務,B銀行(B銀行所屬總行系該資管計劃委托人)扣劃了甲上市公司在該行的存款223390014.47元用于代償乙公司所欠A證券公司債務,隨后A證券公司根據資管計劃委托人的指令,針對未足額獲償部分,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主債務人乙公司支付股權收益權回購價款561098757.83元及相應的違約金,并以出質股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保證人丙公司、郭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上市公司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甲上市公司一方面主張《承諾函》未經其內部權力機構決議應屬無效,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另一方面以B銀行擅自扣劃其募集監管資金、未履行監管義務等為由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銀行返還所扣劃的全部募集監管資金223390014.47元。
這兩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
1. 甲上市公司出具《承諾函》未經內部權力機構決議,也未按規定進行公開信息披露,《承諾函》對甲上市公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2.《承諾函》約定,甲上市公司在資管計劃下保證人丙公司未履行保證義務,且A證券公司(代表資管計劃,下同)未處置質押股票時才承擔差額補足責任,A證券公司能否同時要求乙公司以出質股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甲上市公司承擔差額補足責任;
3.《承諾函》對應的債權人是A證券公司,并不是B銀行,B銀行能否直接扣劃甲上市公司銀行存款用于代為清償乙公司所欠A證券公司債務;
4. B銀行作為募集資金監管行扣劃所監管的募集資金用于歸還甲上市公司所負其他債務是否違反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
面對復雜案情,國浩鄭州辦公室精心選派在金融法、證券法、合同法、爭議解決領域經驗豐富的合伙人、律師組成代理團隊,反復研讀案件卷宗、潛心研究相關文章和法律規定、檢索分析類案,全面、透徹地梳理案件事實,針對上述兩案提出了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并分別被一、二審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采納,最終取得三級法院的勝訴裁判,幫助客戶避免了巨額經濟損失。
上述兩起案件代理團隊負責人為國浩鄭州管理合伙人、主任宋釗,出庭律師為合伙人王玉琦、蘇沖和律師李光,其他主要參與人為律師李穎、實習律師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