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招投標文件是施工合同簽訂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報價是承包商投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投標報價不僅僅決定承包商能否中標,更決定項目盈虧。但是,很多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或受制于投標時間過短,或受制于對建設項目當?shù)厥袌霾皇煜ぃ蚴苤朴跇I(yè)務能力,存在很多疏漏或錯誤,為后期履約留下隱患,甚至直接造成虧損。本文所述的投標報價常見錯誤與低價中標無關,而是指在投標價格不變情況下投標人容易出現(xiàn)的錯誤及應對建議。
一、投標人自己投標選擇設備品牌采購價格過高
《招標投標法》第20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實際招標時,招標人一般會向投標人提供三個可供選擇的品牌并且在招標文件中指出投標人在投標時可以選擇其他不低于三個品牌技術標準的設備品牌。投標人容易出現(xiàn)的錯誤是沒有提前對招標人給出的三個品牌的購買價格進行詢價,而是片面地、隨意地選擇了其中一個品牌進行報價。但實際上招標人之所以選擇三個品牌往往是因為這三個品牌的供應商與招標人或設計人存在某些聯(lián)系,無論哪個單位中標或者哪個中標單位選擇的哪個品牌產品,招標人(或招標人中的某些人)會迅速通知該品牌持有人。如此,中標人對該品牌的采購變成唯一來源采購,承包人如果采購該品牌產品基本上等著“被宰”,如果不采購該品牌產品,就存在對業(yè)主的違約;如果強行變更設備,則除了變更后的設備難以得到業(yè)主的計量付款外,還可能產生因為施工質量問題被投訴、罰款或承擔違約金等后果。
建議:
1. 投標之前先詢價,通過詢價鎖定品牌設備價格,甚至可以與相應供應商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盡可能的鎖定價格,降低中標之后供應商高價報價的可能性。
2. 建立自己的供應商體系,在投標中選擇常年合作品牌,如果招標人沒有提供常年合作品牌供選擇,則投標中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招標人另外提供其他品牌。
3. 在詢標、簽約或簽約后,對業(yè)主要求承包商提供采購某一品牌承諾的,承包商需要提前和品牌供應商就價格問題達成一致,而后才能承諾,不能盲目向業(yè)主出具相應承諾書。
二、業(yè)主利用承包商的不平衡報價給承包商造成損失
不平衡報價是承包商常用的報價技巧,做法是將利潤藏于不會發(fā)生變更的、前期施工的部分,目的是確保投標利益實現(xiàn)、先期實現(xiàn)現(xiàn)金回籠。但是在投標價格是固定的情況下,有報價高的就必然有報價低的,如果報價高的部分被變更掉、原有報價不能利用,或者報價低的部分工程量增加,往往導致承包商虧損。例如,業(yè)主提供的招標圖紙中有混凝土砌塊墻,也有輕質板墻,投標人報價時混凝土砌塊墻單價低,而輕質板墻單價高,施工中業(yè)主將輕質板墻變更為混凝土砌塊墻,從而導致承包商受到損失。
建議:
1. 承包商報價前先研究施工合同對變更的計價原則。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10.4.1 變更估價原則:(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按照此條款約定變更導致的實際工程量與清單量相差15%的,對變更部分的計價不再執(zhí)行已有單價或參照相似單價,而是對變更部分按照成本加酬金的原則計價。但是如果專用條款將該第(3)點變更為上述第(1)、(2)點,或者直接去掉,則對于承包商是重大風險。
2. 對業(yè)主提供的施工圖進行審查,對可能減少部分的分部分項價格報低,對可能增加的分部分項價格報高。
三、承包商計量規(guī)則認識錯誤
建設工程計價主要包括清單計價和定額計價兩種情形,清單計價和定額計價的計量方式是不同的,定額計價在計量規(guī)則中考慮做法和措施的問題,而清單的計量主要考慮實物工作量的問題。而且,即使是清單計價也存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的差別,也存在國家清單規(guī)則與地方清單計量規(guī)則的不同。例如,電纜長度計量,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應當按照施工圖紙長度計量,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則除了按照圖紙計算外還要額外增加預留長度。
建議:
1. 分清投標中的定額計價和清單報價的關系。很多招標人為了同口徑比較投標人的報價,往往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投標人按照某某定額計價,按照業(yè)主給付的清單報價,在此情況下業(yè)主與承包商約定的計價方式清單計價,承包人在按照定額計算完價格后,要按照清單計量規(guī)則反算出清單的單位價格,合同簽訂后施工中實際計算工程量應當按照清單計量規(guī)則執(zhí)行。
2. 有的施工合同對計量規(guī)則的約定并非套用清單或定額的規(guī)則,而是在合同中約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量的計算規(guī)則,對此承包商在報價的時候首先要研究合同中是否有特別約定,其次才是合同約定的計量規(guī)則。
3. 有的合同約定的是平米單價包干,此時承包商要研究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根據項目建筑形態(tài)特點準確預估建筑面積,當然業(yè)主也可能在招標文件中直接約定某些部位不計算建筑面積。
四、分部分項工程包干時包干價格對應的工程量認識錯誤
建設工程計價原則上應當由業(yè)主提供施工圖及清單,承包商進行報價,即圖紙變更造成價格變動和清單準確性由業(yè)主負責。但是由于施工行業(yè)競爭激烈,很多業(yè)主將工程量的變化的風險也交給承包商。如與地下地質情況緊密相關的樁基工程、維護工程,業(yè)主將其以總價包干的方式發(fā)包給承包商施工,并且不承擔地質勘察報告的準確性,如此一旦地下存在勘查報告中沒有發(fā)現(xiàn)的暗河、建筑垃圾及歷史遺留下來的地下障礙物等,會造成施工費用大幅上漲,承包商面臨損失;還有就是常見的措施費的總價包干等情形。
建議:
1. 閉口包干項目在過程中價格很難調整,因此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應認真審查招標文件中關于閉口包干項目的約定。
2. 對于約定閉口包干的分部分項工程審查工程量是否清晰,業(yè)主對其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和地下障礙物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是否承擔責任,如果對應的工程量不清晰,且業(yè)主對其提供的資料不承擔責任,則該閉口包干價格屬于重大風險;如果對應工程量不清晰,但是業(yè)主對提供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包人中標后可以考慮采用索賠的方式彌補損失。
3. 對于重大項目或者包干風險較大的項目,承包人在投標前有必要自行勘測或者根據其他歷史資料、歷史數(shù)據進行分析,確保報價虧損處于可控范圍之內。
五、單價分析表中的利潤和管理費占比過低
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承包商對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報價為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風險費等,關于綜合單價中各費用所占的比例,有時體現(xiàn)在承包商投標文件中的單價分析表中,有時候招標人不強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單價分析表時無法區(qū)分綜合單價的構成。在當前的市場,經常因為業(yè)主的場地移交、圖紙?zhí)峁⒐こ炭钪Ц丁⑵叫邪l(fā)包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長,工期延長會導致承包商管理費增加;也因為業(yè)主將本屬于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另行發(fā)包給其他單位施工,合同內承包內容減少會導致可得利潤減少。雖然業(yè)主原因工期延長或工程量減少給承包商造成損失,但是由于實際損失難以計量且難以用證據加以證明,因此用投標價中的管理費和利潤比例容易更有說服力,但是很多承包商報價時將管理費和利潤在單價分析表中所占比例壓得很低,通常不到2%,在后期的索賠中基本用不上。
建議:
1. 律師認為在投標報價中決定是否中標的價格是總價,綜合單價中各項費用的占比對能否中標的影響力不大,因此,可以提高單價分析表中利潤和管理費的占比,對是否中標沒有影響,但是有利于后期與業(yè)主的索賠
2. 對于業(yè)主沒有要求提供單價分析表的,承包商可以考慮自行編制表格體現(xiàn)管理費和利潤在分部分項工程費中占比,為后期索賠奠定基礎。
六、設計變更計價采用信息價加定額下浮式計算
“低價中標、高價索賠”是承包商常用的商務策略,其中的“高價索賠”除了對業(yè)主的工期費用索賠外,施工方也經常采用變更的方式去變更某些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以提高效益或降低虧損。但是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要注意業(yè)主是否對變更后工程計價有特別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變更后的計價仍然按照定額下浮式的計價方式,且定額下浮的比例非常高,則意味著即使工程變更也改變不了計價不利的局面,因為變更后執(zhí)行的是定額下浮,有可能更虧。
建議:
招標文件的合同條件中,如約定變更后的計價按照定額下浮式的計價方式,且定額下浮的比例非常高的,承包商最好不要低價競爭,因為中標后難以通過變更進行二次經營。
七、對項目所在地市場價格與信息價格之間的關系認識錯誤
承包人進行投標的項目有可能是熟悉的市場區(qū)域,也有可能是陌生的市場區(qū)域,按照一般操作流程承包商應當先詢價后報價。但是由于招標人設定的投標日期短,部分投標人員沒有進行市場詢價就按照其個人理解的市場價和信息價的下浮比例進行報價,忽視地區(qū)之間的差異,造成中標虧損。
建議:
1. 對于陌生的市場區(qū)域,承包人應謹慎進入。
2. 承包商在投標前,要對當?shù)厥袌鰞r格進行詢價,避免盲目投標。
八、總價包干項目未進行清單工程量與圖紙工程量對比
盡管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項目計價應當以單價包干為原則,業(yè)主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但是由于施工價格采用市場競爭的方式定價,故對于業(yè)主要求采用總價合同甚至固定總價合同的,法律上并不禁止。總價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很多業(yè)主為了規(guī)避風險,雖然招標時提供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但是合同文件中明確承包商的報價為閉口包干總價,總價包干的承包范圍包括圖紙量和清單量,但實際上清單量小于圖紙量,甚至有很多缺項。如果承包商在投標前不能計算出圖紙量并與清單量進行核對,或者單純的相信業(yè)主給出的清單量,就無法知道項目實際需要完成的工程量。中標簽訂合同之后,對清單量少于圖紙量的差額部分,損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擔。
建議:
1. 固定總價屬于重大風險合同,除非屬于工期短、利潤高、風險可控的項目之外,承包人應盡量避免簽訂固定總價合同。
2. 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在投標前應當計算工程量,在工程量與業(yè)主給出的工程量差異巨大時,要求業(yè)主澄清,更改計價方式,避免自身虧損。
九、措施費包干風險
很多工程的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措施費包干。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fā)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對于措施費包干,業(yè)主在招標文本中規(guī)定有三種情形:一是措施費總價包死,不因任何情形而調整;二是措施費單價包干,不因任何情形而調整;三是措施費總價包干,除新增工程量導致模板、腳手架工程量變化可調整外,其余情形不予調整。措施費包干一般是包括了全部風險費用,雖然這種無限風險的約定有悖于13清單計價規(guī)則,但13清單計價規(guī)則不屬于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該種約定依然有效。措施費包干對于承包商而言屬于重大風險項。包干意味著無論人才機價格如何波動,項目施工范圍如何變動,包干價均不調整;因工程變更、價格波動導致的措施費增加由承包商承擔。
建議:
1. 承包商在投標時注意區(qū)分包干是總價措施費,還是單價措施費,以及對應的風險范圍。
2. 承包商應注意包干對應的施工范圍與工期,建議在投標時明確包干的對應的施工范圍、工期。任何包干價都有包干的范圍,一般而言包干的范圍應該是招標時的圖紙范圍,在招標圖范圍內措施費包干;包干對應的工期為合同約定的計劃工期。如果實際施工的圖紙范圍與招標圖紙范圍有變化,則突破了包干對應的施工范圍,增加部分應另行計算措施費;如果實際施工的工期較計劃工期由于業(yè)主原因延長,而工期延長導致人材機價格上漲,應調整措施費。
在實踐中,承包商出現(xiàn)的問題并非僅僅以上九點,還存在諸如計量單位錯誤、標點符號錯誤、小數(shù)點位置錯誤、違反規(guī)范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廢標等等錯誤。希望施工企業(yè)能提升自身報價水平,避免在投標報價時因自身錯誤導致陷入不利境地,從而導致項目虧損、與業(yè)主發(fā)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