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新《證券法》的生效施行可謂大事、要事、喜事。本次修法歷時六年,歷經四讀,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專家論證,橫跨過股災,喜迎科創板,如今施行,著實不易,雖歷程風雨,卻春暖花開。
本次《證券法》的修訂,可謂“大動干戈”:首次明確全面推行實施注冊制改革;大力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完善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科學安排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豐富的內容,嶄新的亮相,務實的規范,堅定的方向,令人可以預見,隨著新法的到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新契機、新階段亦將隨之而來。
作為長期從事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的律師,在新《證券法》的生效施行之際,我們也有一些思考,談一些體會,做一些評論。日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此作了專訪,我們匯總并梳理,形成以下文字。
一、2020年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三十而立”,“立”在何處?
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于1990年11月26日,1990年12月19日正式營業;深圳證券交易所則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并開始試營業。而早在1988年,全國最早的三家證券公司申銀、海通、萬國證券均已成立。可以說,2020年是中國資本市場正式成立三十周年。
孔子說“三十而立”,又說“立于禮”,“不知禮,無以立也”。可見,“立”是指在這個時候做事應合于禮,言行都很得當。現常用來指人開始有所成就,三十歲的時候就可以自立于世。因此,從“三十而立”的本源與本義理解,中國資本市場的“三十而立”應該“立”在規則,“立”在規范,質言之,“立”應以擁有系統規則且運行規范為基本標志。
回顧90年代初期,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的主要依據是1992年5月15日國務院體改辦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及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彼時的資本市場剛剛起步,規則簡單,亟待完善,可謂“規則尚未健全,游戲已經開始”。
當然,規則不能憑空產生,規范也要有明確對象。彼時的市場本身不成熟,也不可能有系統的規則,市場運行也不可能完整規范。而今天我們說的“立”,主要就在于規則的基礎與規范的對象逐漸有了發展并一步一步走向成熟,而且資本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越來越不可或缺。
例如,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形成梯級,逐步完善;再如,具有相當數量、一定質量的上市公司群體;三是相對專業的證券服務機構,如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四是越來越成熟的法定證券市場監督監管機構。
而證券法律規范正涵蓋了這些市場主體以及其運營、監管行為,并且使得這些主體和行為趨于規范,于是在此基礎上,對這個市場而言才能說得上是“立”。如同孔子“立于禮”,中國資本市場“立于規則”、“立在規范”。
二、新《證券法》以嶄新的“姿態”亮相,新在哪里?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曾稱,新《證券法》“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新《證券法》確實讓人耳目一新,也的確令人滿懷新的期待,但又不免使人心生感慨。其實,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證券法》當然也是如此。猶記得1998年《證券法》出臺當天,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同志就說,這是一個“階段性”的法律。本次《證券法》的修訂屬于系統性的改、是大改,正以嶄新的姿態亮相,從這一角度來講,當然具有新突破,標志著證券法治建設的新階段,從而也“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種新,主要體現在:
(一)調整范圍的“新”
例如,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而且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二)發行制度的“新”
例如,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再如,第十二條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資者保護的“新”
本次修訂的《證券法》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即“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
首先明確了投資者的分類。第八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八十九條規定:“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其次明確了專業維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第九十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再次明確了先行賠付制度。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最后,本次《證券法》還明確了代表人訴訟制度。第九十五條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四)法律責任的“新”
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制是本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大重點,無論是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還是完善針對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的救濟規則都將進一步發揮《證券法》在推進市場改革、維護市場秩序、強化市場功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僅舉一例而言,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萬元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本次《證券法》是大修、大改,所以新的內容、新的要點非常多,但最核心的應該體現在上述四個方面。這本身也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內容,例如發行制度,例如投資者保護;當然這也是一部法律最核心的內容,例如調整對象,例如法律責任。
三、注冊制是新《證券法》的一大看點,全市場實施又待何時?
注冊制改革是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市場各方一致認可的目標。新《證券法》規定了注冊制,但又明確“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可見,注冊制是有過渡期的,合理的安排應是在全市場分步驟進行,決不會一蹴而就。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除了已經實施注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應該是一年之內大概率可以看到的,再下一步就是在創業板全面實施注冊制和在主板實施注冊制的安排。
那主板到底何時實施注冊制,則要看科創板和創業板注冊制的實施情況。在科創板實施注冊制和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的過程中,可以不斷完善注冊制的相關具體規則,及時總結、及時調整。如果注冊制的具體規則完善的快,市場對于注冊制規則的執行和接受程度高,那么全面實施注冊制的過渡期可能就是在兩年之內,最多三年時間左右。
目前我們已經看到,監管層正在扎扎實實穩步推進注冊制,中國資本市場也在實實在在地發展,全面實施注冊制肯定是未來前進發展的方向。而且,隨著新《證券法》的施行,這已經成為市場各方尤其是監管機構的法定義務,于是全市場實行注冊制無非只是時間上的早晚問題,無限期過渡是不可能的。
依上述第九條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2020年2月29日深夜,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改《通知》明確提出,要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一是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證監會要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注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的總體方案,并積極創造條件,適時提出在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的方案,相關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在證券交易所有關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前,繼續實行核準制。二是落實好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注冊制要求。依據修訂后的《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依法經證監會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注冊。三是完善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程序。
至于市場普遍關心的證監會第十八屆發審委的履職問題,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審委一屆的任期是一年,十八屆發審委按理已經到期,但目前正是核準制向注冊制的過渡期,有經驗的發審委員發揮作用顯然是有助于順利過渡的。再者2019年底,證監會又進行了十八屆發審委的增補工作,增補后的十八屆發審委可以認為是老的延續,實際上也可以視為一屆新的發審委。如果核準制向注冊制的過渡順利,過渡期短,如一年左右不超過兩年,則十八屆發審委可能會工作至注冊制全面實施,成為核準制的最后一屆發審委。如果過渡期較長超過兩年的話,也可能會有新一屆發審委進行履職。
四、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信息披露違法成本,未來信息披露違法情形會大幅度減少嗎?
新《證券法》第五章專章規定了“信息披露”,將“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是推進實施注冊制改革的必然,也是保障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如第七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于新《證券法》的嚴格規定,從正常的法律效果而言,今后信息披露違法情形應該會大幅度減少。
首先,法律責任規制的體系化。若信披義務人違反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還有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的追究充分體現了作為市場主體的一個個投資人的追究、追償、起訴功能,實現“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當然,國家作為追責主體的刑事責任的追究亦不可或缺,第二百一十九條就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行政責任大幅加重。例如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強化市場禁入管理等等,此前已提及,這是《證券法》本次修訂的新意所在。例如,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再次,追責方式和程序更加規范嚴密。例如增設并完善投資者的保護制度,特別是注重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職責和功能的發揮、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充分運用。例如第九十三、九十五條規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最后,強化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充分體現其“看門人”的把關職責。例如,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三條進一步規定:“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規范重要的功能在于發揮引領性和威懾性。通過新《證券法》的這些規定,讓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特別是明確違反義務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基于此,各市場主體都能夠依法行事,直至達到一種“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這就應該是法律規范的最大效果。
五、新《證券法》施行將有助于建設資本市場法治生態體系,配套制度如何出臺?
應該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科創板的建設確實有效提升了證券發行的審核效率,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誠信度、規范性及勤勉盡責亦大大地得以加強。基于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建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進而適用于整個資本市場,這本身就是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課題中的應有之意。
習總書記一直強調,“改革要依法有據”。所以,當時采用人大授權的方式也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維之舉。當然,正因為是試點、試行,配套法規與政策不全面、不協調、不系統亦屬正常,注冊制本身有單兵突進之意;而且許多政策與規則,都是以證監會的規章、證券交易所自律性規范文件的方式表達,其規則強制力顯然比法律規范要弱。
而本次《證券法》的修訂,則從系統性、整體性的角度出發,將對注冊制改革以及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起到全面推進、整體配套的作用,一定會使得注冊制作為一種市場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效應、效益與效果充分展示與顯現。這就是關于資本市場建設健康的法治生態體系話題。也正因為如此,本次《證券法》生效施行后相關的配套法規制度應在新《證券法》的統領下盡快出臺,早日施行。
例如,新《證券法》第九條,“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前已所述,在2020年2月29日深夜,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就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問題進行了部署與安排。而接下來,應系統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版并試點注冊制的實踐,進一步完善注冊制的相關制度、配套機制,在此基礎上對實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制訂明確的時間表、路線圖、權責書等等。
再如,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有關“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其相關主體定位、掛牌機制、交易制度、交易監管、投資人適當性要求、轉板與摘牌制度等,應當做出法律效力層次更高的規定,以盡快形成系統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架構體系。
又如,第六章關于“投資者保護”的規定,總體還是比較全面和詳盡的,但具體的機制和制度,應該盡快以配套法規的形式做出更加細化、有針對性的規定,如涉及專業投資者的標準、投資者保護機構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先行賠付制度相關主體責任與擔責程序等;在此過程中,證券法規與訴訟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對接、互協調非常關鍵,如涉及有關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完善以及對資本市場的針對性規定等。
另外,值得重視的是,隨著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以及資本市場日益增長的國際影響力,要特別注重境內外資本市場的互動與對接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例如,新《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以及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等相關內容,都應盡快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最新形勢,從法規層面做出修改完善或明確規定。
六、新《證券法》將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納入監管范圍,對資管行業影響何在?
新《證券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本次《證券法》的修訂內容之一就是擴大了證券的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此前由于缺乏頂層設計,橫向統一監管大資管行業存在困難。此次,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同時授權國務院圍繞強制信息披露和反欺詐等投資者保護手段,對前述兩類業務作出專門規定。
通過本次《證券法》的修訂,一方面確認了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預示著資管產品的未來法律關系將更為明晰,資管行業將迎來統一的行業法。另一方面,本次修訂有利于消除對資管產品的監管真空,完善資管行業的法律框架體系。在目前的實踐中,各金融監管部門分業監管,導致監管標準不一,存在監管真空和套利空間。2018年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雖然彰顯了統一監管的理念,但其法律位階卻顯不足。
本次《證券法》的修訂從頂層設計角度將資管產品納入證券范圍,有利于統一監管標準,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監管的弊端,從而消除監管真空和由于監管標準不一致而產生的監管套利,形成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
七、去年以來證監會推出一系列更加市場化的融資并購政策,新《證券法》的施行對未來市場環境將產生何種變化?
在一個比較市場化的環境里,雖然不可能完全杜絕利益輸送等不公平交易的情況出現,但可以促使交易主體內在的自律性以及法律責任的外部強制性的形成并完善,而證券法治建設的功能正在于此。資本市場的活力在于效率,但長久的發展則取決于規范。一個效率和規范的資本市場,才能使資本市場既充滿活力又可持續發展。很難說當前的市場環境和兩三年前發生了明顯變化,但在新《證券法》生效施行后,市場發展環境應該會有明顯的改善。
市場的發展,從自律、他律、法律的過程分析,始終是一個“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過程。正如前文所述,中國資本市場經過30年的發展,在“而立”之際,基于證券法律規范體系進一步完善,市場發展本身的多層次與互補性,市場主體責任的進一步加強,投資者隊伍的進一步成熟,市場監管機構的進一步專業等,我們對未來前景還是充滿信心的,也正因為如此,才會有今后的“不惑”“知天命”“耳順”“從心所欲不逾矩”等各階段的發展。
其實,本次《證券法》的修訂與施行也是立足于市場的發展,對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立法層面上的回應,對優化與凈化市場環境將發揮重要的引領性與過濾性作用。證券范圍的擴大,豐富了資本市場的內容;發行注冊的施行,理清了市場與行政的職能;信息披露的完善,夯實了發行人的責任基礎;中介機構的歸位盡責,強化了“看門人”的角色;法律責任的加重,契合了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顯然,中國資本市場只能在發展中解決問題,而不能因噎廢食,甚至水至清則無魚。
八、新《證券法》施行后,“新舊法律”在法律適用上怎樣銜接?
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在法律適用上將產生“新舊”法律的銜接問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在具體適用上,于2020年3月1日前已被立案調查的公司,則應繼續立案調查程序,如果依據新《證券法》的規定,其沒有達到立案調查的標準,則根據“有利追溯”的規則,立案應予以撤銷;如果立案調查已經結束,尚未進行行政處罰的,則行政處罰原則亦應按照此前的證券法律法規進行,但若新《證券法》認為不應處罰的,則可適用新《證券法》的規定不給予處罰;針對已被行政處罰的公司,因行政處罰程序已結束,則行政處罰一般不應因新法規定而重來。
同時,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針對正在審理中的違法違規案件以及正處于法律程序中的投資者索賠案件,一般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如果新《證券法》的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應予以適用。而且,對于訴爭的問題,如果此前的證券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但若新《證券法》予以了明確規定時,則可參照適用新《證券法》。
九、新《證券法》有哪些“遺憾”之處?
立法工作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從這個角度來講,這是必然會有“遺憾”的一項工作。同時法律又是調整社會關系、反映經濟基礎的,因此肯定具有“階段性”特點,需要與時俱進。對于一部法律的遺憾之處,當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作為一名律師、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而言,在本次修法后,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應予以特別關注并適時予以解決。
一是關于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問題。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規定要求證券服務機構“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但仍然過于“嚴厲”。證券服務機構就投資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理基礎何在?是否存在責任與過錯不成比例的問題?
應該說,目前這個規定從法理上來說還是值得探討的。證券服務機構,尤其是會計師、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性的、中介性的服務,如果沒有做到勤勉盡責,也就是說在確有過錯的情況之下,應該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應該是“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次修法當中法律界人士亦對此問題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見,但新《證券法》仍然維持了“現狀”。雖然在目前資本市場不盡規范和完善的情況下,強調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無可厚非,但無論如何應該尊重證券服務機構的服務性質、中介性質這一基本事實與原則,而不應打破權利與責任的平衡。
二是關于代表人訴訟制度。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在此之前,證監會《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中都提到要建立與科創板、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例如證監會在上述實施意見即提出:“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何為“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自然,證券集團訴訟制度被提上討論的日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恰恰符合上述各項政策的本質精神和具體要求,其充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設計,可以在推動與科創板和注冊制相適應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上有所建樹。應該說,本次規范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并沒有運用證券集團訴訟基本的、完整的內容,其實在這方面還可以更進一步。
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的設計核心或者共同點在:一是啟動制約機制(受案范圍限制及集團訴訟成立審查等);二是正當程序機制(首席原告和集團律師的選任機制、防止職業原告和濫訴機制、聲明退出機制等);三是激勵機制(費用承擔和律師的酬金制度等);四是賠償分配機制(賠償責任的明確以及和解方案、分配方案的確定等)。在接下來的《證券法》進一步修訂以及民事訴訟法律的完善中,應當進一步借鑒和吸收。
另外就是證券刑事法律的完善。在新《證券法》生效施行后,接下來需要刑事法律法規作出進一步的響應與對接,將新《證券法》所規范的刑事責任落到實處,充分發揮證券違法刑事責任規制的威懾性,形成民事、行政與刑事“三位一體”的證券法律責任規范,切實發揮刑事責任的規制對資本市場的規范與推進發展功能。有專家認為,刑法修訂方面,趨向已明,主要是做好法律間協調與刑法謙抑性之間的平衡。對此我們亦非常認可。
十、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發揮資本市場支持防疫抗疫與復工復產的功能?
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如何充分并合法合規發揮資本市場支持防疫抗疫、復工復產的功能,這是擺在所有資本市場參與主體面前的值得關注的問題。其中有人士建議,可以將2020年IPO超募資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防疫抗疫、復工復產。
對此,我們認為,該建議出發點很好,但具體實施存在一定的障礙。一則IPO超募資金從法律上講也是股東投資給上市公司的資金,其財產權是明晰的,從保護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股東利益角度,其財產權不能直接以行政手段予以轉移。二則目前IPO發行越來越市場化,包括科創板在內的IPO發行價格的確定越來越市場化,而IPO企業的募集資金使用也越來越少有計劃經濟的痕跡,比如補充流動資金也是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式之一,因此,在根本上很難界定哪些是超募資金。
我們支持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募集資金用于支持防疫抗疫、復工復產,但具體操作應市場化和規范化,充分體現市場經濟思想,踐行法治思維方式。比如設立公募基金,用于購買湖北地區上市公司IPO股票、再融資股票,或者用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湖北地區的中小微企業。又比如發售地方政府專項低息債券,緩解財政壓力,盡管利息低,但是信用高,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廣大投資者一樣會投資。
另外就是可以設立公募的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由專業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專用于投資湖北地區有潛力企業的恢復生產和發展,或者設立公募的產業整合基金,投資于與防疫抗疫有關產業的企業整合,更好的發揮相關企業的產能,做好防疫抗疫工作。
當然,最重要的支持或許是應該為湖北地區企業和防疫抗疫相關產業企業IPO、再融資、并購重組開啟綠色通道,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使相關企業能夠更快的完成IPO、再融資、并購重組,從而更好的抗擊疫情、支持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