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璐 張歡/上海證券報2010-12-06
在12月4日舉行的首屆“上證法治論壇”上,圍繞論壇主題,與會專家分“證券法治理念與制度構建”和“資本市場的監管執法和司法保護”兩個專題進行了熱烈的研討。
北京大學劉燕教授就資本市場立法理念問題指出,資本市場的法律,應當區分證券監管、證券交易兩個不同領域的差異,堅持不同的價值取向,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制度應當得到更多的重視。華東政法大學羅培新教授則指出,應當警惕立法中的簡單移植境外法律制度,忽視法律背后的市場環境和國情差異的“技術主義”傾向,堅持有中國特色的立法道路。
關于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問題,中國證監會山東證監局陸澤峰副局長認為,應當關注證券監管執法的特殊性,以及有關證券市場的集中統一監管和證券監管職責認識上的誤區,建議完善證監會行政監管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相配合的監管機制,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一線警察”的監督作用。
關于資本市場法制創新問題,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胡寶海副主任認為,在證券市場法治建設20年中,制度創新始終是一條非常重要的主線,如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設置、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的“三中止”、證券監管中的查審分離、證券市場自律管理訴訟案件的指定管轄等,都是適合市場特點和發展需求的法制創新,在未來立法和執法實踐中,制度創新仍然需要堅持和強化。
關于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訴訟機制,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湯欣認為,美國的證券集團訴訟機制與其自身的市場環境和法制文化、訴訟機制一脈相承,引入中國的時機并未成熟,而我國臺灣地區今年建立的以非營利組織主導的證券集體訴訟機制已經取得了實質的成效,具有借鑒意義。
關于市場業務規則法律效力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董安生表示,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十分廣泛,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規范當事人行為為主要職能的規范性文件、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制定的以約束當事人交易行為為基本職能的交易性的業務規則,也是證券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圳證券交易所彭文革總監認為,交易所的各類規則應該在法律體系內得到認可,建議在交易所相關的監管活動當中相關糾紛和爭議首先在交易所內部實行救濟。
此外,北大法學院彭冰教授就內幕交易問題發表了看法。他指出,中國證監會近年來加大了內幕交易監管力度,在內幕交易信息的認定、內幕交易行為推定等方面進行了很多有價值的探索和創新,這在今后的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制定中應當予以借鑒。
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呂紅兵律師針對上市公司并購制度問題指出,在當前我國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總體有效、監管機制及審核機制整體有效、并購效果總體有效的基礎上,還存在著規則偶有沖突、機制不甚健全、協調尚需默契、技術操作復雜等問題,因此,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還需要從主體規范、標的規范等角度完善資本市場的并購制度。
而就資本市場司法介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賈緯表示,資本市場屬于虛擬經濟范疇,相關司法制度的建立應區別于傳統的經濟領域,充分考慮資本市場侵權直接損害市場秩序、加害對象不特定、侵犯財產安全、認定難度大和救濟制度不完善等特殊性,并基于此構建相應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