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長征電器第一大股東廣西銀河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潘琦進行調查,調查原因是銀河集團和潘琦涉嫌違反要約收購及信息披露義務。據長征電器今日發布的公告,銀河集團已于11月22日收到調查通知書。
此前,本報記者通過在如皋、蘇州等7個城市的調查,獲取了潘琦通過家族人群控制一批“拖拉機”賬戶操縱長征電器股價的大量事實,報道“大股東潘琦坐莊G長征調查”(見上海證券報7月18日A14-15版)刊發后引起市場各方強烈反響。
曾向中國證監會舉報長征電器涉嫌虛假披露的嚴義明律師指出,如果上海證券報的調查結果最終得到監管部門的確認,銀河集團和潘琦的行為就涉嫌違法。
《證券法》第88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第23條對此進一步專門規定上述收購人應當在事實發生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履行公告義務,否則不得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銀河集團及其控股的銀河科技合計持有長征電器的股份早已超過30%,而銀河集團關聯方在二級市場買入長征電器流通股時并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報告義務及信息披露義務,依照《證券法》第213條的規定,應承擔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責任。
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伙人宣偉華律師指出,根據上海證券報的報道,銀河集團和潘琦除涉嫌違反要約收購及信息披露義務以外,還涉嫌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涉嫌違反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制度、涉嫌違規內幕交易、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上述涉嫌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如果構成證券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初一/上海證券報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