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紅兵/新民晚報2006-09-17
當人們感嘆于本應知名的科學家事實上的無名與本應無名的歌星事實上的知名時,其實發出這種感嘆的人們已不自覺地走入了一個誤區——科學家的職業決定了他就應該默默無聞,因為他面對的本來就是呆板的實驗室和枯燥的數據,而不張揚與一絲不茍本來就是他應當具備的基本風格;歌星的職業決定了他就應該是人所共知的,因為他面對的本來就是喧囂的舞臺與歡呼的人群,而青春亮麗與楚楚動人本來就是他應當具有的基本素質。
同樣,律師面對的是求法若渴的蕓蕓眾生,而以振臂高呼的仗義執言來為民解憂正是他的基本工作,因此,他必須為人所知,引人注目;他必須全方位、深層次地介入社會,成為一名追求公平正義價值的社會活動家。
可以說,律師的這種社會形象是公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首要選擇,也是司法機關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一句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內涵。律師,已不再是“國家干部”,其所固有的社會化屬性更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特別是在平民百姓權益受到侵害時,律師應成為百姓與政府溝通的紐帶、橋梁,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軟著陸”地帶,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特殊的作用。
當然,律師“名”與“家”的概念并不意味著律師可以不擇手段地追逐名利。這種“名”與“家”不應成為私利、私欲、金錢、貪婪、腐敗、糜爛的手段甚至捷徑,律師“名”與“家”應靠優質、規范、高效的法律服務博得當事人的交口贊譽,靠為人真誠、剛直不阿、威武不屈、貧賤不移、富貴不淫贏得大眾的一致好評。
有了“名”成了“家”的律師會覺得很苦、很累、很痛、很冤,但行為舉止卻更加謹慎,唯恐玷污了這個“名”與“家”,于是他們更加精心呵護、潛心造化,繼而奮力向前,日漸成為一名人民放心、國家需要的好律師。(作者為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首屆“東方大律師”評選活動組委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