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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的渴盼,我的力量之源”——本集團合伙人宣偉華律師接受上海證券報專訪

國浩律師事務所發(fā)布日期: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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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偉華:投資者 我的力量之源

[上海證券報 記者 周俊生] 2006-01-05 03:40



  每天早上,宣偉華走進她位于上海南京路的律師辦公室,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辦公桌上的工作臺歷翻過一頁。這天,她又習慣地把手伸向臺歷。

  翻過臺歷,一行日期跳入她的眼簾:12月23日。

  驀地,她的手停在了那頁紙上,一時竟凝定了。12月23日,一個多么熟悉的日子。

  也就是2004年的這一天,已經(jīng)永遠地鐫刻在宣偉華的個人生命史上。就是在這一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由宣偉華等人代理的投資者起訴大慶聯(lián)誼欺詐上市所產(chǎn)生的證券民事侵權案作出最后判決:大慶聯(lián)誼必須為自己的欺詐上市行為付出代價,向投資者作出賠償。

  但是,轉眼又是一年過去了。這場從2002年開始的訴訟雖然走完了它全部的過程,宣偉華所代理的293名投資者卻還沒有拿到賠償款。宣偉華凝視著"12月23日"這個日期產(chǎn)生了疑惑,我們贏了嗎?

■三噸材料送到哈爾濱

  廣大股民對上市公司造假卻"無法可施"的局面從這一天起出現(xiàn)了轉機。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由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開始被受理。

  還在"1·15"通知發(fā)布之前,早年曾在日本專攻過公司法與證券法研究的宣偉華已經(jīng)對上市公司造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進行了投資者訴訟的大量前期準備工作。"1·15"通知發(fā)布,當時還在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宣偉華和她的同事郭鋒一起,就開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對造假上市公司提起訴訟。

  1月18日,由宣偉華代理的上海一位唐姓投資者對大慶聯(lián)誼的訴狀就送進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6天以后,哈中院就正式受理,成為自"1·15"通知發(fā)布之后第一例被法院受理的案件,被稱為"證券民事賠償?shù)谝话?。

  消息傳出,在大慶聯(lián)誼造假事件中深受其害的投資者紛紛找到中倫金通,請求宣偉華和郭鋒為他們伸張正義。2月10日,這年春節(jié)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宣偉華剛一上班,見到的就是堆得像小山一樣的投資者委托資料。宣偉華翻閱著這些材料,感到了自己肩上的責任。

  但是,出乎宣偉華意料的是:就在她和她的團隊忙著計算幾百名投資者的損失、建立數(shù)據(jù)庫、打印長達上萬頁的訴訟材料時,中倫金通事務所一位主任要求她立即停下這項工作。

  但宣偉華的回答很干脆:"面對投資者的要求,我無法拒絕!"

  3月27日,宣偉華帶著整整7大箱,共約3噸的材料連夜趕到哈爾濱。第二天一早,在大慶聯(lián)誼訴訟案有效期即將截止的最后關頭,679位投資者的訴狀終于送進了哈中院。

  離開哈爾濱回到上海,宣偉華就向中倫金通交上了辭呈,來到國浩律師事務所。

■投資者勝利了

  當宣偉華把679位投資者的訴訟材料送進哈爾濱中院的時候,工作人員既感動又吃驚。

  然而,感動過后,哈中院的同志卻對宣偉華露出了為難之色。"1·15"通知雖然打開了投資者起訴造假上市公司的大門,但這個僅800字的文件卻過于籠統(tǒng),對諸如"怎么立案"、"怎么審理"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更不要說證券民事賠償?shù)囊蚬P系認定標準、計算方法等內容了。

  2003年1月9日,在市場的期盼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終于出臺。但是,根據(jù)這一文件中對合格原告、因果關系、揭露日、基準日、計算損失方式、訴訟代表等的規(guī)定,大慶聯(lián)誼案代理律師們所做的工作必須推倒重來,有的投資者因不合規(guī)定要求,不得不退出訴訟。

  宣偉華又開始了沒日沒夜的忙碌。其后,他們以國浩律師團的名義,將符合起訴條件的381名投資者分成兩批,以共同訴訟的形式向哈爾濱中院再次遞交訴狀。法院當場立案受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要求,共同訴訟案必須限定人數(shù),分拆立案,要將原來成百上千人組成的共同訴訟分成10人或20人一組,單獨立案受理。

  在等待了一段時間后,國浩律師事務所以律師函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創(chuàng)新方案":按照原告編號分組審理,這樣既減少了審理前法院與律師的工作量,又不影響審理的公正,還保持了共同訴訟的特性。

  法院接受了這樣的建議。2003年9月18日,381位投資者對大慶聯(lián)誼發(fā)起的共同訴訟終于在哈爾濱中院開庭。

  經(jīng)過將近一年的審理,哈中院在2004年8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293名原告勝訴,88名原告敗訴;總獲賠金額570萬元,與請求額1022萬元相比,獲賠比例為55%,大慶聯(lián)誼的股票承銷商申銀萬國對其中的436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隨后,大慶聯(lián)誼和申銀萬國都提出了上訴,2004年12月23日,高院對包括宣偉華代理的293位原告在內的全部上訴案件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分布于國內10多個省市的293位投資者,臉上終于露出了笑容。

■等待中,有人去世了

  在2004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后,按理來說,大慶聯(lián)誼以及負有連帶責任的申銀萬國就應向投資者作出賠償。但是,兩個被告一直毫無動靜。

  去年1月8日,宣偉華再次來到哈爾濱,代表勝訴的293名投資者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

  這一次,法院很快采取行動,查封了大慶聯(lián)誼的一個資金賬號和價值1000多萬元的房產(chǎn),足夠向293名原告支付賠償。

  但出人意料的是,一直到現(xiàn)在為止,投資者們還沒有拿到這本該屬于他們的賠償。

  宣偉華打贏了這場官司,卻還要經(jīng)歷耐心的等待。讓她難受的是,就在這一年時間里,293名她的委托人中,已經(jīng)有人去世了,他們在股票市場中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最終卻帶著滿腹的失望、滿腹的惆悵離開了這個世界。

  2002年3月,當訴訟一度陷于停頓的時候,宣偉華在一個高級研討會上,曾面對著眾多的領導與專家大聲疾呼:"請援助我們!"令全場為之動容。今天,宣偉華很想再一次向社會呼吁:"請援助我們!"

  為了維護有關權力部門的形象,宣偉華無法向那些充滿了期盼的投資者說出全部的情況。因此,有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甚至對她產(chǎn)生了懷疑,到律師事務所來吵鬧,說是她把錢私吞了。

  好在,有投資者理解她。有一位投資者寫信給她說:"希望你們一如既往地按你們的良知、正義感、責任感繼續(xù)工作。我將始終全力支持你們,并衷心感謝你們!"

  讀著這樣的來信,愛激動的宣偉華流淚了。有這樣知心的投資者的支持,宣偉華決心再苦、再累也要幫助投資者把他們應得的利益拿到手。

  宣偉華說:"從1999年大慶聯(lián)誼腐敗案曝光,到2000年大慶聯(lián)誼造假上市行徑被揭露,我就開始關注這個公司。因此,到今天算起來,與大慶聯(lián)誼打交道已有6年時間。我就不相信,投資者拿到賠償,難道還要再付出6年的時間嗎?"

[對話] "股東代表訴訟" 股民利益的又一把寶劍

  記者:像大慶聯(lián)誼這種官司,雖然起訴的投資者贏了,但公司作出的賠償,其實還是投資者的錢,雖然具體到個人是不一樣的。那么這種賠償是不是有點像把錢從左口袋搬到右口袋呢?它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又從何體現(xiàn)呢?

  宣偉華:這個問題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觀點,這也正是投資者民事賠償阻力重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我覺得,要求造假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體現(xiàn)法律公平性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對處于弱勢群體的投資者進行司法救濟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對投資者進行司法救濟,其手段應該是多樣的,我們現(xiàn)在進行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只是這種司法救濟的手段之一。但這種賠償沒有體現(xiàn)人格化的原則,公司因造假作出了賠償,產(chǎn)生了財產(chǎn)損失,但公司的高管卻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這對公司的所有股東來說也是不公平的。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還可以進行股東代表訴訟,也就是由股東出面告侵權人,告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司高管,要求他們個人對公司因向投資者賠償而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股東代表訴訟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它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宣偉華:通俗地說,股東代表訴訟就是由公司的股東向公司高管提起訴訟,通過這種訴訟,把因證券民事賠償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賠償給公司,而不是賠償給股東個人。當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是要有一定條件的,具體地說主要有兩點,一是這里的股東指的是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或以上股權的股東,二是起訴前應連續(xù)6個月或以上時間持有該公司的股份。股東代表訴訟的意義在于把這種賠償人格化,可以想見,這將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的造假。當然,這需要這個提起訴訟的股東具有一定的公益心,因為這已不是為自己個人打官司,賠到的錢也不是進自己的口袋,而是回歸公司。

  記者:這樣一來,公司高管的日子就不好過了,他們再也不能為所欲為了。現(xiàn)在有些高管把"我是股東的打工仔"這句話經(jīng)常放在嘴邊,但不過是說說玩玩而已,有了股東代表訴訟,股東就真的成為公司的主人了。

  宣偉華:是的。股東代表訴訟的意義不僅僅在于公司高管再也不敢造假,而且,如果因高管經(jīng)營管理上的嚴重失誤造成公司財產(chǎn)的重大損失,股東也可以向他們提起這種訴訟。應該看到,隨著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在明年開始實施,進行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已經(jīng)成熟了。但令我不安的是,目前一些公司的高管對此還沒有深刻的認識,比如我經(jīng)常接到一些公司的邀請去講課,但出席的往往是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員,而公司的高管卻常常以工作忙等為借口缺席。其實,最需要學習的就是這些高管,一般的管理人員聽了有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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