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云南西游洞旅游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西游洞公司”)訴被告重慶市西游洞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國浩律師李瑋、唐忠安于本案二審階段接受原告委托介入,最終成功幫助原告實現訴訟逆轉。
基本案情
西游洞風景區位于昆明市昆祿公路6公里處,是距昆明市區較近的喀斯特地質溶洞,前身為仙橋溶洞,因電視連續劇《西游記》續集在此取景拍攝,故更名為西游洞。2010年11月7日,云南西游洞公司(2021年3月更名前為“昆明市西游洞公園管理有限公司”)獲準注冊了第7072976號“西游洞”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游樂園、娛樂、演出、娛樂信息、現場表演、音樂廳、假日野營娛樂服務、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提供娛樂場所、公園。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該商標曾在游樂園項目上獲得昆明市知名商標、云南省著名商標稱號。2008年至2020年期間,云南西游洞公司通過電視臺、電視、公交車車身廣告、戶外廣告牌、樓宇廣告、網絡視頻廣告等多種媒體對其經營的西游洞風景區進行了大量宣傳。
重慶西游洞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其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4月28日核準注冊了第10564997號“鹽井西游洞”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9類,主要包括觀光旅游等,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該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曾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決定,對其異議理由不予支持,該商標準予注冊。2013年6月28日,重慶西游洞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第10564997號“鹽井西游洞”商標使用權。2014年9月1日,重慶西游洞公司所經營的溶洞景區被評定為國家AA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景區證書》記載的景區名稱為“萬州西游洞”。
云南西游洞公司于2020年4月以重慶西游洞公司實施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將其起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重慶西游洞在其經營溶洞景區中使用“西游洞”標識的行為侵害了云南西游洞公司對第707297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而重慶西游洞公司使用案涉商標“西游洞”文字和云南西游洞公司的“西游洞”字號作為其公司字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駁回了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云南西游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一、重慶西游洞公司在經營和宣傳中使用“西游洞”標識是否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基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于第39類和第41類服務內容的解釋,案涉商標和“鹽井西游洞”商標所核定的41類和39類服務項目界限并非涇渭分明,尤其是第41類中的公園、游樂園與第39類中的觀光旅游部分內容構成類似;重慶西游洞公司雖以旅游開發為主營業務,但其經營的萬州西游洞景區集景觀欣賞、文化娛樂、休閑為一體,包括滾筒、橡皮艇等水上游樂項目,其提供的服務顯然已不局限于第39類服務中的觀光旅游,還涉及第41類服務中的公園、游樂園等,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重慶西游洞公司在其經營溶洞景區中使用“西游洞”的行為與案涉商標所核定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
同時,重慶西游洞公司使用的“西游洞”標識僅改變案涉商標“西游洞”文字的字體及排列方式,在音、形、意上與案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基本無差別,從而與案涉商標構成近似,因此重慶西游洞公司在其經營溶洞景區中使用“西游洞”標識的行為侵害了云南西游洞公司對案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重慶西游洞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西游洞”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禁止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根據前述規定,經營者在選擇企業名稱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作合理避讓,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本案中,云南西游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9日,案涉商標于2010年獲準注冊,其企業字號及商標經過多年的持續使用和宣傳,獲得了一定的影響力。重慶西游洞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且重慶西游洞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3月申請注冊“鹽井西游洞”商標時,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曾提出異議,可見重慶西游洞公司登記注冊時已經知曉云南西游洞公司及其案涉商標,作為同樣經營旅游景區的企業,重慶西游洞公司即使擁有第10564997號“鹽井西游洞”注冊商標,也應在企業名稱上施以更多的注意義務,對云南西游洞進行合理避讓。因此,重慶西游洞公司與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字號完全相同,主觀上難言善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重慶西游洞公司將“西游洞”作為企業字號進行使用的行為構成對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律師工作
國浩律師李瑋、唐忠安于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接受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的二審階段。由于云南西游洞公司在本案一審中完全敗訴,國浩律師克服重重困難,在所剩不到十天的上訴期限時間范圍內完成了對一審訴訟資料的熟悉、對上訴思路的整理與確定、上訴狀的撰寫等多項繁雜的工作;并在二審程序中提交了多達130份證據以證明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字號和案涉商標經過多年的持續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影響力,重慶西游洞公司將“西游洞”作為企業字號具有明顯主觀惡意等其他相關證明內容的舉證,并且在上訴狀、代理意見和庭審中駁斥了一審判決中有關將企業字號“具有一定影響”理解為“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對注冊商標的不規范使用可以避免商標侵權的指控和比對等錯誤觀點,最終二審法院基本采信了云南西游洞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作出撤銷一審判決,并基本支持云南西游洞公司訴訟請求的二審判決,云南西游洞公司在本案中實現訴訟逆轉。
典型意義
一、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商品和服務內容的解釋、區別及認定方式對其他類似案件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本案二審法院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41類和第39類服務進行解釋,認為其界限并非涇渭分明,尤其是第41類中的公園、游樂園與第39類中的觀光旅游部分內容構成類似。同時認定重慶西游洞公司所提供的旅游服務明顯不局限于第39類服務中的觀光旅游,還涉及第41類服務中的公園、游樂園,從而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侵權認定中“類似商品”的標準。
二、綜合主觀惡性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性
一審法院僅以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來認定是否會產生混淆。而二審判決則嚴格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以重慶西游洞公司所使用的“西游洞”企業字號是否為云南西游洞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和案涉商標是否為有一定影響力的注冊商標的混淆標準,并考慮重慶西游洞公司是在明知存在云南西游洞公司和案涉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將“西游洞”文字作為其企業字號登記注冊,主觀上難言善意,容易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從而認定重慶西游洞公司將“西游洞”作為其企業字號進行使用的行為構成對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性,具有積極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