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浩南京合伙人邱奎霖承辦的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新公司”)與無錫新硅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硅公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案,入選蘇州知識產權法庭2017-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案系江蘇省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權屬糾紛,并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實現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就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糾紛協同審理。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22日,新硅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于2016年1月20日獲得頒證。2017年9月,新硅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委員會提出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日新公司銷售的型號為ECH485的芯片侵害了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執法委員會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1月,日新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認為涉案布圖設計為其與新硅公司共同研發485系列芯片的技術成果,故請求確認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為雙方共同所有;同時,涉案布圖設計還屬于《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故進一步請求確認日新公司至少應當享有涉案布圖設計的使用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日新公司未能證明其對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部分作出實質性貢獻,其依據對RS485芯片產品研發所做技術貢獻主張涉案布圖設計的共有權、使用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日新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日新公司能否依據其主張的對RS485芯片產品研發所做技術貢獻的事實,主張涉案布圖設計的共有權屬或使用權。
一、關于涉案布圖設計的共有權屬。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作創作者的,應證明雙方具有共同創作合意,且在無明確約定情況下,其應對集成電路元器件及互聯線路三維配置這一設計的獨創性部分做出了實質性貢獻。同時,芯片產品研發過程中不同技術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創作者的認定,應當獨立認定、分別判斷,而不能僅憑參與某一工序環節就直接推定必然享有布圖設計權利。
本案中,日新公司未能清晰闡明涉案布圖設計獨創性部分內容,也并未主張和舉證實際參與了涉案布圖設計的創作。日新公司主張的在芯片產品研發的參數規格制定、電路設計和產品測試三個環節的技術貢獻事實不能認定對涉案布圖設計的創作構成實質性貢獻,故其不享有涉案布圖設計的共有權。
二、關于涉案布圖設計的使用權。法院認為,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布圖設計系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權能之一。涉案布圖設計通過法定程序辦理登記手續而獲得授權并予以公告,系通過公開換得保護,因此不屬于《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中的技術秘密,不能依據該條判斷其使用權的歸屬。同時,《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中的使用、轉讓、收益等權利本質上是對技術秘密成果所有權利不同權項的規定,并非單獨設定一種特定的使用權。日新公司依據該條主張使用權,本質上仍系基于對該技術成果享有所有權而主張。因此在日新公司不享有涉案布圖設計共同專有權的情況下,顯然也不享有涉案布圖設計使用權。
律師工作
本案是新硅公司維權過程中遭遇的權屬糾紛,本案結果直接決定了新硅公司在另案侵權行政查處糾紛和侵權民事糾紛中是否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和請求權基礎。國浩律師作為新硅公司代理人,在面臨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的情況下,提出以下代理思路化解難題:一方面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客體的性質出發,提出布圖設計本質上屬于技術成果,可以參照適用專利權屬的認定規則;另一方面,針對芯片開發過程中每個環節技術成果的歸屬,指出芯片開發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專業分工合作,其中電路設、布圖設計、流片、封裝、測試等工序多由不同主體完成。前后工序之間雖有關聯,但在技術上或者操作上均具有獨立性,且每一工序由不同主體實施,亦會不盡相同,因此每個環節的技術成果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歸屬于對該成果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主體。以上代理思路均得到法院的認可。
典型意義
本案系江蘇省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權屬糾紛,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如何認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作創作者并無規定,本案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這一特殊知識產權客體內涵和性質出發,參照專利法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認定標準,提出對集成電路元器件及互聯線路三維配置這一設計的獨創性部分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可以認定為創作者,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本案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實現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就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糾紛協同審理,加快推進了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處理進程,有效推動了芯片及高性能集成電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