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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IPO中的IP風險(三)——從“易來智能案”看“專利狙擊”

作者:黃超 王越 國浩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易來智能案”

2021年7月9日,因發行人青島易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上交所在官網發布決定,根據《審核規則》第六十七條(二),終止其發行上市審核。

現易來智能終止科創板IPO的真正原因雖未被公布,但是有許多媒體都猜測可能與其遭受了侵權訴訟有關。


易來智能自啟動上市程序以來一直廣受市場的關注。根據上交所官網的公開信息,2020年12月30日易來智能的科創板IPO申請被受理。但根據相關媒體報道,僅在易來智能被問詢后一天,即2021年1月29日,杭州鴻雁電器有限公司便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易來智能等公司告上法庭,指控易來智能的智能硬件產品落入到鴻雁電器的某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案件后續詳情雖然未被公布,但是這種有針對性的訴訟方式也引發了業內的關注,這種以專利為武器或目標精準打擊待上市企業的做法,通常稱之為“專利狙擊”。


二、專利狙擊的機理簡析

對擬進行科創板IPO 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而言,專利狙擊往往表現為,在科創板IPO進程中突擊性、有針對性地使企業遭受與專利有關的風險,以達成狙擊方的特定商業目的。


具體而言,專利狙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 以企業產品侵犯狙擊人專利為由向法院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


2.以企業侵犯狙擊人的專利權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關等部門提起行政舉報;


3. 對企業核心專利,通過職務發明等主張請求法院確認專利權歸屬于狙擊人;


4. 針對企業核心專利提起專利無效程序;


5. 以企業提起申請的專利侵犯狙擊人的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業秘密訴訟。


發動專利狙擊的主體一般為四種:


1.競爭對手企業競爭對手企業最可能發起專利狙擊,一方面是因為競爭對手需要通過專利狙擊阻礙企業在IPO成功后擴大競爭優勢,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競爭對手往往在相關技術領域持有相關專利或技術,具備發起侵權訴訟等狙擊行為的條件。


2.專利敲竹杠主體:所謂的“專利敲竹杠”(Patent Hold-up),即指在專利權人發現存在侵權行為之后,向專利侵權人主張高額的專利許可費。如今市場上廣泛存在類似現象,利用企業在上市期間規避糾紛的心理,通過提起侵權訴訟等方式索取高額和解費、許可費等。


3. 企業內部技術人員:本企業內部具有離職風險的相關技術人員往往與相關技術的發明創造有關,甚至可能是發明人,因此可能會試圖利用企業IPO過程中規避糾紛的心理,以提起專利無效程序等方式為籌碼,增強談判能力,以試圖獲得更高的離職待遇或者獲得相關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


4. 以技術入股的股東:以技術入股的股東同樣在權屬上可能與企業發生糾紛,而企業在進行科創板IPO時應對糾紛、訴訟等,相對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股東可能會在此階段提出更高的利益訴求。


發起專利狙擊的動機一般有兩種:


1. 削弱對手競爭優勢:競爭對手通過阻礙企業IPO,防止其進一步獲得競爭優勢,從而達到削弱對手實力的效果,最終旨在使自己獲取競爭優勢;


2. 獲取經濟收益:無論是進行專利敲竹杠的主體,還是企業內部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的股東,都可能通過在企業IPO關鍵節點發起訴訟等糾紛相威脅,增加自身談判能力,從而獲取更多經濟收益。


三、專利狙擊涉及的科創板IPO規則

專利狙擊對擬進行科創板IPO 的企業造成的風險點是多方面的,故筆者先梳理出如下專利狙擊涉及的科創板IPO規則:


1.《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4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3)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


2.《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 (試行)》: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3.《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企業招股說明書》: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結合科創企業特點,披露由于重大技術、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五)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4.《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8.2.4 上市企業發生下列重大風險事項的,應當及時披露其對企業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影響:(四) 核心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或者核心技術許可喪失、到期或者出現重大糾紛;


根據上述規則,進行科創板IPO的企業需要滿足專利數量等科創屬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重大訴訟風險等對獨立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而專利無效、專利權屬糾紛不僅為企業帶來訴訟等風險,還可能使得企業原有的專利權不存在或者不再歸屬于企業,進而直接影響企業科創屬性的認定。


同時,一旦遭受以專利侵權方式發起的專利狙擊,企業便可能遭受重大糾紛、重大訴訟風險。而對于專利權侵權訴訟,原告的主張通常是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停止侵權就意味著不能使用原有的技術進行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賠償損失則意味著企業需要支出額外的經費而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利潤,特別是隨著2020年專利法的修改,賠償數額也將會進一步提升,最終影響到企業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四、科創板IPO企業專利狙擊案例

科創板建立至今年數不長,但是專利狙擊頻發,筆者就各類狙擊方式分別選取了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案例一:XLJ半導體vs JFMY

JFMY在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核會議的前一天(2019年7月22日)收到了XLJ半導體提起的六起專利侵權案件的起訴狀。XLJ半導體的這一訴訟行動在戰略上有比較明顯的狙擊意味。正是由于這六起訴訟導致JFMY在審核會議的當天(2019年7月23日)被取消審議上市申請。一個多月后(2019年8月27日),JFMY通過積極抗辯等措施化解了危機,最終順利過會。


案例二:MX股份vs GR股份

2019年11月1日,MX股份向上交所提交了IPO申請。由于MX股份的發行人股東曾在GRTK、GR股份任職,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7日,GRTK、GR股份分別向法院提起5起專利權屬訴訟,主張確認發行人所有的發明專利為發行人股東完成的屬于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屬于GRTK、GR股份。最終MX股份于2020年6月2日成功過會,但是不得不在公告中作出特別風險提示。


案例三:GM科技vs GF科技

在GM科技上市審核的過程中,GF科技對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全部16項發明專利均請求宣告無效。今年5月8日,GM科技向上交所遞交的科創板IPO招股書中,一共就只有16項發明專利,即GM科技披露的所有發明專利均被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根據GM科技的年度報告,最終雙方在上市委會議召開前達成了和解,GF科技撤回了全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GM科技也得以成功過會,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五、預防和應對專利狙擊的策略

若是對專利狙擊沒有系統認知,而只是疲于應對專利侵權訴訟、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或者專利權屬糾紛等專利狙擊行為 ,必然陷入被動。因此筆者從主動、被動兩個視角提出IPO前、IPO中應當分別如何預防和應對專利狙擊。


(一) IPO前

1. 專業團隊:奠定預防和應對專利狙擊的基礎

企業應當在設立之后就開始著手組建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專門負責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管理團隊可以由內部的管理者和外部知識產權律師顧問組成。只有打造了知識產權專業團隊,才可能有條不紊地進行后續的管理、布局以及應對。


2. 專利布局:打造高穩定性的核心技術專利組合

根據戰略目的的不同,專利布局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保護型專利布局、對抗型專利布局和儲備型專利布局等三種。打造與企業相適應的專利布局,方能在根本上持續保持核心技術及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避免產生重大知識產權糾紛。


在布局中,應當圍繞核心技術打造穩定性強的專利組合,剔除或者替換穩定性較差的專利;企業還可以選擇通過補充申請的方式及時填補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組合中的漏洞;與此同時還可以通過自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然后力爭維持專利效力,打造具有高穩定性的核心專利技術。


3. 管理體系:構建預先評估與及時應對的制度

此外,企業設立之后就應當開始著手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企業的專利管理制度要與企業的經濟實力、經營性質、發展狀況、行業特點相適應。筆者認為應對專利狙擊最為重要的是專利數據收集整理制度、專利侵權風險評估制度和專利糾紛應急處理制度。


唯有對專利等進行穩定性評估,才能在事先發現專利被訴侵權、被宣告無效、被認定為原單位職務發明等的風險;唯有專利糾紛應急處理,才能在專利糾紛發生之初便及時厘清實際影響、篩選專利準備反制措施。


4. 主動調查:精準預防可能的專利狙擊人

除了上述主動進行專利侵權風險評估之外,企業還可以對專利狙擊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首先,企業應當在上市前進行自由實施(FTO)調查,由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其生產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害第三方專利進行檢索和評估。其次,企業應當重點關注競爭對手與企業內部成員等可能進行專利狙擊的主體,觀察其相關專利權的存續情況、權利的變動的時間點是否與企業準備上市的時間點相近、與本企業的產品或者專利有關的技術等,從而預判專利狙擊發生的可能性。


(二) IPO中

1. 快速反應:調動專利相關資源

提升企業對糾紛的反應速度彰顯了企業對于糾紛風險的預期,彰顯了企業在專業領域的重視與實力,與此同時也能避免因輿論發酵時間過長,導致輿情達到難以控制的地步。為此,上述知識產權專業團隊、收集整理的專利數據資料、專利侵權風險評估報告等都能成為應對糾紛的相關資源。


2. 謹慎評估:對糾紛進行風險評估

對于既發糾紛,企業應對訴訟結果進行謹慎評估,通過各種專利檢索系統、加之熟練的專利檢索技巧,對相關進入侵權、權屬訴訟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的專利進行研判,預判案件后續走向。在此過程中,上述專利相關資源將成為企業精準評估的重要法寶。在評估與研判之后,企業方能找到狙擊方的弱點,從而制定更為具體的應對策略。


3. 制定方略:明確應對專利狙擊的具體方式

企業面對專利狙擊,應分析研判狙擊人的身份、手段以及狙擊目的,并綜合自身專利狀態、侵權/無效可能性、上市進程等因素,選擇采取和解、對原告專利請求宣告無效、提起反訴等主動措施,或者積極尋找管轄權、訴訟主體資格等程序性抗辯事由或者原告無權利基礎、被告不侵權、現有技術等實體層面的抗辯事由。如果應對得當,非但可以化解狙擊,甚至可以展現企業的核心技術優勢,提升企業商譽。


4. 準確答復:充分說明專利狙擊事宜對企業的影響

一旦遭受專利狙擊,企業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侵權訴訟等對公司業務獨立性、經營利潤、持續經營能力等的影響程度。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提交相關第三方專業機構,由其作出侵權分析報告、涉案專利的穩定性分析報告等法律意見,在問詢回復中論證企業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或者相關專利侵權風險較低,或者涉案專利所涉技術與主營業務無關、進而不屬于核心技術,或者證明訴訟中最終能夠獲得法院支持的賠償金額不足以影響企業的運營等。對于可能的賠償金額,在問詢答復中,企業應當協調大股東、實控人等作出承諾,保證相關風險賠償數額由其賠付,以此說明該風險不足以影響到公司持續運營能力。



5. 積極公關:為企業打造良好輿論環境

在進行了上述措施之后,專利狙擊本身將得到良好應對,但若是企業能夠在合法范圍內,積極利用有影響力的媒體宣傳案件中狙擊方的真實目的以及自身的合理應對,無疑將為自身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而輿論導向,有可能影響監管方和投資者的擔憂與疑慮,進而可能影響監管方最終的決定。


作者簡介

黃超

國浩上海合伙人

業務領域:知識產權、房地產和爭議解決等

郵箱:huangchao@grandall.com.cn

王越

國浩上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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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聲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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