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業破產重整成功通常需要債務人及其出資人配合,需要府院聯動,需要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也需要大債權人的支持。這給律師留下了廣闊的業務空間。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中可以擔任債務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管理人的顧問或直接擔任管理人,還可以整合資源、設計程序進入路徑和重整方案、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律師之間、律師與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之間皆可以開展破產重整業務的合作與拓展。另外,律師在從事破產重整業務過程中也面臨跨學科專業能力的挑戰、商業思維養成的挑戰和社會資源整合的挑戰。
一、破產重整及其成功的重要條件
(一) 破產重整的概念和特點
1. 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與挽救價值的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強制性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使企業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注1]
2. 破產重整的特點
相較于破產清算與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有其自身特點。第一,破產重整有拯救債務人和清償債務雙重目的。破產清算并不以拯救債務人為目的,而是以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最終注銷債務人。破產和解的目的是減免債務。第二,破產重整有很大的制度彈性。破產重整本質上是給出資人、債權人提供了一個談判框架,只要不違反法律,各利益方通過破產重整進行博弈。與破產清算不同,破產重整有廣泛的讓利空間,只要能保證債權人的待遇不會比清算狀態更差,重整計劃草案可以作各種各樣的權益調整。而破產清算必須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談判空間很小。
(二) 破產重整成功的重要條件
1. 債務人及其出資人配合
雖然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重整,但實務中通常是在取得債務人及其出資人的同意后才啟動破產重整工作。原因如下:(1) 企業的經營信息和財務資料皆掌握在債務人及其出資人手中,沒有他們的配合會給程序推進帶來巨大障礙。(2) 企業的經營管理需要債務人及其出資人配合。與破產清算不同,重整要求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皆無法勝任企業管理者角色。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后至重整計劃生效前需要留任原來的管理團隊和員工,或由債務人自行經營;重整計劃生效后仍然由債務人自己實施。(3) 重整計劃草案如果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需要取得出資人的同意。
2. 府院聯動
府院聯動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至關重要,因為“在企業破產程序中除了要解決債務清償、財產分配、企業挽救等破產法問題外,還會產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職責解決的與破產相關的社會衍生問題,如職工的救濟安置、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涉破產的稅費繳納與工商注銷登記問題等,需要進行大量的社會協調工作。這就決定了破產審判工作尤其是重大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往往離不開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黨委與政府的支持。”[注2]在企業準備申請破產重整階段,法院除了常規的法律審查,也會重視政府的意見。在破產重整程序進行階段,企業的民生保障和維穩工作需要政府和法院配合,企業的信用修復也離不開政府和法院的協助。
3. 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參與
企業重整方式大致分為債務人自救和引入重整投資人兩種模式。前者占比較低,后者為主要的重整模式。因此,當企業無法自救時,重整投資人對困境企業的起死回生至關重要。此時,重整投資人是出資為企業清償債務的白衣騎士。無法自救的困境企業重整的當務之急是獲得現金流,而現金流的枯竭正是此類企業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此種死循環只有引入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為企業注入流動性才能解決。另外,債務人后期的商業運作和戰略調整也依靠重整投資人。因此,引入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才是拯救無法自救的困境企業的關鍵。
4. 大債權人的支持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分組表決通過才能報法院批準生效。因此,沒有大多數債權人的支持,重整也難以成功。其中,大債權人的態度尤為關鍵,原因有二:一是大債權人的表決權重大,二是大債權人的影響力大,其態度會影響很多小債權人。由此可見,取得大債權人的支持會給企業的重整成功提供有力保障。
二、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中的角色與功能
鑒于破產重整程序的彈性,律師可以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和技能,為各類程序參與主體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促使各方相互妥協,以求共贏。因此,律師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可以扮演眾多角色,發揮重要功能。
(一) 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中的主要角色
1. 債務人的顧問
由于長期以來對破產制度的誤解,企業通常很忌諱破產,可謂談破色變。即使企業已經陷入困境,仍然堅持自救,不知道或拒絕接受破產重整。律師可以擔任債務人的顧問,為企業提供破產重整輔導服務。基于我們的破產重整輔導實務經驗,大量的企業非常需要律師提供專業的破產重整顧問服務。原因如下:第一,企業不了解破產重整制度。雖然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已經施行了13年,但很多企業對該法不甚了解,以為企業破產只有清算一種程序,不知道還有破產重整。從破產重整實務經驗來看,律師首要的任務是對企業的董高監和股東進行教育,幫助其正確認識我國的《企業破產法》,深刻理解破產重整程序可以拯救企業,在債務減免的同時也可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資產碎片化,并固化債務規模。第二,企業不了解如何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雖然自2015年4月15日起我國將立案審查制改為了立案登記制,但是鑒于破產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和破產法庭建設的滯后,我國大多數省份對破產案件實際上仍然實行立案審查制度。因此,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通常需要先行與法院溝通,只有充分準備并獲得法院同意后,破產案件才可能立案。此外,企業也不知道如何準備破產案件的立案材料。律師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為企業設計程序進入路徑,準備立案材料,協助企業與法院溝通。第三,企業不了解如何獲得政府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對企業破產重整成功至關重要。政府可以幫助企業維穩,可以牽頭成立清算組,可以府院聯動推動企業順利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還可以在政府職權范圍內提供其他幫助,比如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項目調規。但是,企業常常不知道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為企業的破產重整尋求政府支持。律師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為企業支招,讓企業的破產重整納入到政府的關注范圍,特別是以企業的民生保障問題作為切入點獲得政府支持企業的破產重整。第四,企業難以找到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企業重生的關鍵通常是找到實力雄厚的重整投資人。重整投資人是拿出真金白銀拯救企業并清償企業債務的主體,沒有其參與,企業無法涅槃重生。但是,企業常常因主客觀障礙難以找到實力雄厚的重整投資人。律師因業務關系會與財務投資人、產業投資人發生交集,故可以利用客戶資源為企業精準鎖定潛在的重整投資人。
2. 出資人的顧問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常常不能被排除在破產重整程序之外,其不僅享有程序參與權,通常還有表決權等實體權利。從破產重整實務經驗來看,企業自愿申請破產重整都是因為出資人的支持,而出資人愿意主動申請的原因是其想通過破產重整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也需要律師給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重整投資人的顧問
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的關鍵是重整投資人。重整投資人按其功能可以分為財務重整投資人和產業重整投資人。財務重整投資人提供資金為企業清償債務并不是為了持續經營企業,而是在企業經過破產重整程序成為一個財務干凈、經營正常的企業后,通過股權轉讓或資產出售等方式收回先前的財務投資,其對持續經營企業并無興趣。此類重整投資人的代表是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比如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財務投資人的身份成為云南仁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資人,提供45億元為債務人清償債務,同時受讓債務人股權,待債務人的破產重整程序終結后,再通過股權轉讓或資產轉讓退出。產業重整投資人通常與企業處于同一行業,或者有上下游關系,其介入企業的破產重整是為了擴張自己的商業版圖,完善自己的產業鏈,通過持續經營企業獲取回報。無論是財務重整投資人或產業重整投資人,都需要律師為其提供專業的破產重整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的盡職調查、與債務人或管理人的談判、重整方案的設計、重整投資相關法律文件的起草、與法院和政府的溝通。因此,律師可以擔任重整投資人的破產重整顧問,幫助重整投資人防范和控制風險,順利完成對債務人的重整。
4. 管理人或管理人的顧問
律師在破產重整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擔任管理人。雖然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清算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是常態。另外,即使清算組、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擔任管理人,他們通常也需要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特別是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時,由于清算組是臨時機構,成員主要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具備破產重整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一般都會聘請律師擔任其顧問,幫助其履行管理人職責。
(二) 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中的功能
律師在企業破產重整中除了扮演債務人的顧問、出資人的顧問、重整投資人的顧問、管理人或管理人的顧問外,還發揮著一系列的重要功能。
1. 整合資源
律師可以在破產重整中整合諸多資源,為企業破產重整的成功提供便利和保障:
(1) 整合中介機構資源。企業破產重整需要諸多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比如律所、審計、評估、造價、稅籌、公證等機構。由于中介機構數量眾多,水平參差不齊,律師可以挑選自己熟悉的專業水平高的中介機構組成跨行業合作團隊,為企業的破產重整提供一攬子服務。比如律師事務所與熟悉的審計、評估、造價、稅籌等機構組成穩固的合作團隊,先由律師與陷入困境的房地產企業接觸,待律師說服房地產企業通過破產重整解決債務問題后,律師再介紹先行聘請審計、評估、造價、稅籌等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的必要性,即讓企業認識到破產重整輔導的重要性。企業接受后,由法律、審計、評估、造價、稅籌等機構組成的專業聯合團隊進入企業。法律機構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方案,準備破產重整申請材料;審計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審計,按照需要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或財務核查報告;評估機構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讓企業了解自己企業資產的價值;造價機構搜集整理房地產企業項目工程的造價資料,根據已有資料提供造價結論,并為破產重整程序后的工程款債權申報做好資料準備;稅籌機構從合法節稅的角度為房地產企業可能的重整交易方案提供技術支持。通過上述中介機構的聯合服務,企業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情況,也為如何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及如何重整提供了重要參考。從破產重整實務經驗來看,如果律師在與企業接觸時展示自己的中介機構資源的整合實力,會大大提高與企業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的概率。
(2) 整合重整投資人資源。管理人的重要功能是為債務人找到可靠的重整投資人。雖然法定的程序性事務非常重要,但這并不能保證債務人重整成功。如果無法找到重整投資人,無論管理人的日常工作多么出色,只會導致企業轉入破產清算。因此,律師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必須充分發揮整合重整投資人資源的功能。以云南仁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為例,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破產法律服務團隊利用律所的客戶資源,經初步篩選和深入接觸談判,最終為云南仁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確定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財務重整投資人,同時確定龍湖、綠地作為產業重整投資人,并通過牽線搭橋,讓財務重整投資人和產業重整投資人攜手合作,互相配合,最終成功完成云南仁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重整,實現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政府和法院的共贏。
(3) 整合法院和政府資源。企業破產重整離不開政府和法院的配合,即府院聯動。除了北京、上海和江蘇、浙江、廣東等少數幾個沿海省份外,其他省份的府院聯動機制建設和運轉或空白,或停留于文件,無法落地。律師可以利用與法院和政府的良好關系,幫助企業順利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如果條件具備,律師可以發揮更大的資源整合功能,推動政府和法院以聯合發文的形式就破產案件建立常態化的府院聯動機制,這對地方法制建設有重大意義。以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破產法律服務團隊為例,由于云南地處西南邊陲,地方政府和法院對我國的《企業破產法》了解不夠,觀念滯后,談破生變,無法以平常心正確看到企業破產現象。但是,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破產法律服務團隊并不氣餒,一直利用與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良好關系,積極推動府院聯動機制的建立,為企業破產創造便利。經不懈努力,云南省政府已經高度重視企業破產,逐步認識到《企業破產法》是拯救企業和出清僵尸企業的最佳路徑,也意識到府院聯動機制是企業破產的重要制度保障,相關的府院聯動機制建設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
2. 設計程序進入路徑和重整方案
律師在企業破產重整中還發揮著“總設計師”的功能。首先,律師可以為企業設計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最佳路徑。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需要解決的問題紛繁復雜,但如何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是主要問題之一。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了三種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路徑:(1) 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2) 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3) 債權人先申請破產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律師需要幫助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設計程序進入路徑。比如有些企業的出資人就是否破產重整意見不一致,但確實有破產重整的客觀需要,此時只能曲線救國,由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又比如有些企業情況復雜,直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必須依照《企業破產法》在最長九個月的時間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為了給企業重整留下足夠的時間,可能需要債權人先申請破產清算,然后再由債務人或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申請破產重整。其次,律師可以為企業設計重整方案。重整方案如何設計是企業破產重整需要解決的另一個主要問題。從破產重整實務經驗來看,重整方案的設計應當遵循“一企一策”的原則,即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情況量身設計重整方案,避免生搬硬套。為此,律師需要綜合考慮企業的資產狀況和價值、債務金額和結構、重整投資人、債權人和出資人的利益訴求,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靈活設計重整方案。特別是重整投資人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其重整投資方案本質上是一個商業方案,需要律師為其進行法律語言的翻譯,將商業方案完美轉換為法律方案。
3. 提供綜合性的法律服務
律師在企業破產重整中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提供綜合性的法律服務。主要服務內容如下:(1) 幫助企業和出資人化解刑事法律風險。正常經營的企業總是相似的,破產的企業各有各的致命風險,其中刑事法律風險是高懸于企業和出資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從破產重整實務經驗來看,破產企業及出資人經常涉及非法集資、挪用企業資金、侵占企業財產等刑事法律風險。因此,律師可以幫助企業及出資人通過破產重整程序收回相關財產,最大程度滿足債權人的清償需求,平息債權人的不滿情緒,實現企業破產重整的成功,獲得債權人和司法機關的諒解,降低或化解刑事法律風險。(2) 幫助企業的出資人、法定代表人、董高監免除個人連帶保證責任。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法定代表人、董高監經常為企業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導致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無法實現上述人員連帶保證責任的免除。因此,律師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談判能力,借助破產重整程序,通過私下溝通談判,讓債權人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追究上述人員的連帶保證責任。(3) 承接破產衍生訴訟。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會衍生大量訴訟,或者債權人是原告,或者債務人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是原告,此類訴訟不但大大加重管理人的工作量,還對擔任管理人的清算組、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提出了艱難的專業挑戰。此時,律師可以與管理人合作,承接上述衍生訴訟。(4) 解決應收賬款問題。破產企業通常都會有應收賬款,特別是在應收賬款涉及家數比較多、金額比較大時會給管理人造成很大困擾。此時,律師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應收賬款的壞賬核銷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利用廣泛的客戶資源,幫助管理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感興趣的不良資產處置機構。(5) 提供稅籌方案。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律師考取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甚至部分律師專注于稅收糾紛的解決和稅籌方案的設計,使得律師也可以利用稅法和財務知識為企業提供稅籌服務。
三、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領域的合作與拓展
(一) 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與拓展
常言道,同行是冤家。律師之間在傳統業務領域經常拼得你死我活,但是在破產重整業務領域可以轉換思維,通過合理讓利實現共贏。
1. 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
律師的專業化是當今社會法律服務的趨勢和客觀要求。一名律師或一個律師團隊將自己的注意力和專業服務聚焦于某一領域,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專業化法律服務已經成為律師界的共識。就破產重整法律服務而言,其綜合性、復雜性和專業性使得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水到渠成。具體而言,律師之間在破產重整業務領域存在以下合作模式:(1) 律師之間跨地區合作。我國各地區破產業務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一般而言,經濟發達、觀念開放的地區,破產業務發展水平就高,反之則低。這客觀上促成了律師跨地區業務合作。以國浩昆明為例,由于云南的破產司法審判發展落后于沿海,導致律師的破產業務發展整體滯后。為了開拓本省的破產市場,彌補破產業務領域專業知識的短板,國浩昆明積極與國浩南京、國浩深圳合作,虛心學習,不但打造了一個專業過硬的破產法律服務團隊,還承接了一系列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2) 律師之間跨專業合作。術業有專攻。律師在破產重整案件中沒必要大包大攬,對于自己不熟悉的法律問題可以交給對該問題擅長的律師去處理,這既能減輕自己的工作壓力,也能保證法律服務質量。
2. 律師之間的業務拓展
律師在傳統業務領域是零和思維,即我搶到一單業務意味著其他律師喪失了這單業務。但是,在破產重整業務領域可以轉換思維,通過彼此之間的配合順利完成企業的破產重整,最終實現各收其利。破產重整涉及債務人、出資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眾多利益主體,企業破產重整成功需要上述利益主體妥協配合,形成合力。舉例而言,律師在前期介入企業的破產重整事務,比如擔任企業的破產重整輔導人,為了便于后續工作的開展,可以介紹自己熟悉的律師擔任出資人、潛在重整投資人和主要債權人的顧問。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由于主要利益主體的顧問皆是自己熟悉的同行,可以在合作共贏的氛圍中協調談判,避免惡意破壞重整的行為,從而最大程度保證重整的成功。此種合作共贏思維至關重要,既可以大大拓展律師的業務,還可以為企業重整成功創造良好的人和條件。
(二) 律師與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之間的業務合作與拓展
律師雖然經常是破產重整業務的主角,但是離不開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協助和配合。從業務拓展角度看,律師還可以通過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拓展破產重整業務。
1. 律師與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合作
企業破產重整不但需要法律服務機構,還需要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以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而言,除法律服務機構外,標配的中介機構包括審計、評估、造價、稅籌等。另外,根據業務需要還可能涉及公證機關。從破產重整實務經驗來看,律師需要固定且可靠的中介機構合作伙伴,盡量避免在不同的破產重整業務中與不同的中介機構合作,原因是固定的中介機構合作伙伴彼此熟悉信任,互相配合而不是拆臺,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為企業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管理人聘請中介機構的權限,為律師固定中介機構合作伙伴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如果律師擔任企業的破產重整輔導人,也可以說服企業聘請固定的中介機構合作伙伴先行提供審計、評估、造價、稅籌等專業服務,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做好準備。
2. 律師與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之間的業務拓展
破產重整業務的拓展也可以借助其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實現。中介機構服務于各行各業,特別是當地的頭部中介機構積累了大量的企業資源,對每一家企業的基本情況非常了解。如果一家企業陷入困境,為其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會第一時間知悉。因此,律師應當積極與其他中介機構人員合作,將自己的破產重整業務向他們詳細介紹,讓他們了解破產重整制度,明白破產重整是困境企業涅槃重生的重要途徑,并為律師與困境企業牽線搭橋。一旦困境企業接受破產重整后,律師可以作為破產重整輔導人或管理人與中介機構合作,形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環。
四、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中面臨的挑戰
破產重整業務是一種綜合性業務,對律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涉及跨學科專業能力、商業思維的養成以及社會關系構建與整合等一系列挑戰。
(一) 跨學科專業能力的挑戰
一名合格的破產重整業務律師應當精通法律、財務、稅務和管理知識。當然,這是一種理想狀態。退而求其次,從事破產重整業務的律師應當精通法律,同時熟悉財務、稅務和管理,努力成為綜合性人才。
1. 精通法律
精通法律是對破產重整業務律師的基本要求。破產重整業務會涉及各個法律領域的問題,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具體而言,首先,律師應當精通破產法。律師應當深刻理解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同時還要掌握破產法原理。其次,律師應當精通物權法和擔保法。破產企業大量的資產被抵押、質押,企業出資人、法定代表人、董高監經常涉及連帶責任保證,需要律師處理上述擔保糾紛。第三,律師應當精通合同法。比如債權申報皆以合同為依據,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把握至關重要。第四,律師應當精通刑法。破產企業可能會涉及刑事法律風險,如何化解上述風險需要刑法專業知識的支持。第五,律師應當精通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是一種集體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延伸,很多原理與民事訴訟法相通。因此,《企業破產法》第四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 掌握基本的財務知識
律師從事破產重整業務應當具備基本的財務知識。理由如下:(1) 閱讀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需要具備基本的財務知識。律師介入企業破產重整事務,必然需要掌握企業的財務信息。此類信息有賴于律師自己閱讀企業的財務會計表和財務資料獲取。(2) 與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溝通需要基本的財務知識。律師承接破產重整業務需要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的協助,無論是作為破產重整輔導人或管理人,頻繁與上述中介機構溝通協調,聽取中介機構的建議,向中介機構提出要求,皆需掌握財務語言。(3) 設計重整方案需要基本的財務知識。重整方案需要符合商業邏輯,本質上是財務算賬結果能夠平衡各方利益,比如重整投資人的投資回報金額、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的測算,皆需財務知識作為基礎。
3. 掌握基本的稅務知識
律師處理破產重整事務需要掌握基本的稅務知識。具體包括:(1) 我國現行稅種的基本知識。律師應當對我國現行18個稅種有大致了解,包括其概念、原理、基本稅率、繳納條件等。(2) 我國稅收征管體制和程序。律師應當了解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知道稅務機關與企業的日常稅務工作內容和基本流程。(3) 涉稅風險。律師應當了解企業的涉稅風險,包括行政責任風險和刑事責任風險。
4. 掌握相應的管理知識
破產重整業務經常需要團隊作戰,特別是律師承擔管理人工作時,必須依靠團隊。因此,作為團隊負責人的律師需要懂得如何管理團隊,包括紀律約束、物質和精神激勵。另外,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時,律師需要管理債務人企業,這也需要掌握企業管理的基本知識。
(二) 商業思維養成的挑戰
律師處理破產重整事務需要基本的商業思維,商業思維的缺乏或者會導致律師對企業能否重整作出誤判,或者會因無法與重整投資人順利溝通導致重整失敗。
1. 遵循商業邏輯是重整成功的基礎
正常情況下企業重整成功本質上是遵循了商業邏輯。從破產重整的角度看,商業邏輯是指在滿足債權人最基本的清償要求的前提下,重整投資人有利可圖。律師在破產重整業務中經常犯的錯誤是為了讓企業進破產重整程序而進程序,即違背商業邏輯,將不具有重整價值或難以重整的企業強行推入破產重整程序,導致無法找到重整投資人,造成重整失敗轉入破產清算。因此,律師需要養成基本的商業思維,遵循基本的商業邏輯,對企業能否重整事先有著準確的判斷。
2. 商業思維是與重整投資人溝通的橋梁
成功引入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是企業重整成功的關鍵。重整投資人通常是商人,其介入企業的破產重整是為了謀取利益。因此,律師需要換位思考,站在重整投資人的角度思考重整問題,明白其利益訴求,并為其設計切實可行的重整方案。不如此,律師無法和作為商人的重整投資人順利溝通,進而影響后續合作,甚至導致無法為企業找到重整投資人。
(三) 社會關系構建與整合的挑戰
律師從事破產重整業務除了扎實的跨學科專業能力和商業思維以外,還需要與影響企業能否重整成功的相關主體建立良好的關系,并整合上述關系資源。
1. 社會關系的構建
律師做成一件破產重整案件需要人和。具體而言,律師需要和以下主體建立良好關系:(1) 債務人及其出資人。律師需要提前接觸債務人及其出資人,取得后者的信任,讓后者理解和接受破產重整。否則,缺乏債務人及其出資人的配合,企業的破產重整難以啟動。即使強行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也會給后續的重整工作帶來諸多障礙。(2) 其他中介機構。律師主要負責破產重整的法律事務,諸如審計、評估、造價、稅籌、公證等服務皆依賴相關中介機構。因此,律師應當與熟悉可靠的中介機構形成比較固定的合作,這不僅能保證服務的質量,也能最大程度地獲取債務人及其出資人的信任。(3) 政府。企業破產重整常常會涉及民生保障和維穩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政府的配合與支持。另外,法院基于風險控制和自身責任減免的考慮,可能會要求政府牽頭成立企業清算組,并在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時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如果政府不介入企業的破產重整,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企業的破產重整申請。因此,與政府建立良好關系對推動企業順利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非常重要。(4) 法院。律師需要與法院建立良好關系。一方面,如果律師擔任企業的破產重整輔導人,需要頻繁與法院溝通,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排除障礙;另一方面,對志在擔任管理人的律師,只有讓法院了解和肯定律師的專業能力,才能在管理人的競選中獲得優勢。(5) 潛在的重整投資人。律師需要為企業尋找合適的重整投資人。這可以從自己的客戶資源中挖掘,也可以通過其他律師、中介機構或客戶介紹,還可以直接聯系。(6) 大債權人。大債權人特別是有財產擔保的金融機構等大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律師也需要和大債權人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
2. 社會關系的整合
律師從事破產重整業務需要整合關系資源,形成合力。比如律師擔任債務人的破產重整輔導人,為了推動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可以聯合債務人、潛在的重整投資人、政府一同與法院溝通,讓法院明白上述主體對破產重整的支持態度,同時增強其成功辦理該破產重整案件的信心。又比如為了讓政府支持企業的破產重整,律師可以聯合債務人、潛在的重整投資人、大債權人共同與政府溝通,讓政府明白企業重整是可行的。
五、結語
目前,破產重整業務已經成為律師群體的業務藍海,特別是廣大中西部地區,有廣闊的破產重整業務市場等待律師開拓和挖掘。律師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能力和人脈資源,爭取擔任債務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債權人的顧問,或者爭取成為管理人,發揮自己的資源整合、方案設計和綜合性法律服務功能。另外,律師與律師之間可以實現跨地區、跨專業合作,律師還可以與審計、評估、造價、稅籌、公證等中介機構開展破產重整業務合作,互通有無,各取所需。當然,律師從事破產重整業務也面臨一系列挑戰,包括但不限于跨學科專業能力、商業思維和社會關系的培養。這些挑戰跨越不過,就是障礙;迎難而上加以克服,就是機遇。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律師同仁只要在破產重整業務領域發揮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念念不忘,必有回響。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王欣新:《破產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頁。
[2] 王欣新:《府院聯動機制與破產案件審理》,載《人民法院報》2018年2月7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