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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啟動階段及申請主體

作者:谷景生 李剛 國浩律師事務所

目錄

一、法院審查實質合并破產的階段及決定權

(一)法院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

(二)法院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

(三)法院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

(四)實踐中法院較少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直接裁定實質合并破產的原因

(五)實質合并破產的決定權

二、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人

(一)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二)債務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三)債權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四)清算組申請未進入破產程序的N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摘要

雖然《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采取審慎適用原則,但近年來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的案件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主體有哪些,法院在案件受理的什么階段對實質合并進行審查,實質合并是否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為什么實踐中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的案件占大多數,本文將通過梳理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關聯企業的實質合并破產,是指將兩個及兩個以上關聯企業視為一個單一企業,合并全部資產與負債,在統一財產分配與債務清償的基礎上進行破產程序,各企業的法人人格在破產程序中不再獨立。[注1]現行《企業破產法》頒布之前,司法實踐對于關聯企業采取分別破產模式,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2003〕200號)第七條規定:“財產混同的多個關聯企業同時向法院申請破產的,法院應責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財產,然后再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同時申請財產混同的多個關聯企業破產的,法院受理后應由清算組依法界定各個關聯企業的財產,不應以財產混同為由合并清算?!薄肚嗪J「呒壢嗣穹ㄔ宏P于規范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實施意見》(青高法〔2003〕181號)第五條規定:“申請企業破產時,嚴禁以任何理由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關聯企業或下屬企業及其財產列入破產范圍連帶破產。破產案件必須是‘一企一案’,不允許搞‘多企一案’”。

《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相關內容,但在其頒布之后,各地法院陸續開展了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的嘗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3〕22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管理人怠于履行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的職責,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規定提出了“合并破產”的概念,但對于如何申請、合并對象、合并審查標準等均未做規定。2018年3月4日,最高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破產會議紀要》)首次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雖然《破產會議紀要》對實質合并采取審慎適用原則,但相關案件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本文將結合地方法院的規定及案例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啟動階段以及申請主體在實踐中常見的問題進行梳理。


一、法院審查實質合并破產的階段及決定權

法院審查實質合并破產的階段,是指法院在破產程序的什么階段開展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查工作。法院是否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條件進行審查,還是必須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才能進行審查,即必須等一個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后,再審查它與關聯企業是否可以合并破產,或者幾個關聯企業破產申請分別受理后再審查它們之間是否符合合并破產條件。關于這個問題,實踐中掌握的不盡相同。

(一) 法院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

多數地方法院規定可以在案件受理前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審查后做出裁定。

1. 廣東省高院的規定

《廣東省部分法院破產審判業務座談會紀要》(2012)第8條規定:“關聯企業合并破產案件應報經有權決定管轄的上級法院批準后受理,一般由控制企業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關聯企業的個別成員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由已受理該成員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關聯企業的成員已分別在不同人民法院進入破產程序,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法院。”

該條規定了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管轄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二、三種情形規定的是關聯企業個別成員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和關聯企業的成員已分別在不同法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對合并破產條件進行審查,與這兩種情形對比,第一種情形就是在案件受理前對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進行審查?!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粵高法發〔2019〕6號)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其第二十九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多個債務人實質合并破產或者多個債務人提出實質合并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不同債務人分別編立‘破申’案號。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單個債務人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是否達到實質合并條件等進行審查。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裁定受理實質合并破產申請;不符合實質合并破產條件的,裁定駁回實質合并申請?!?/span>

2. 上海市高院的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指引(試行)》(2018年08月31日)第三部分第5條規定的是實質合并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問題,但是該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了直接裁定受理實質合并破產申請的情形,間接明確了破產案件受理前法院可以進行實質合并審查。該條第一款第(2)(3)項則規定了受理破產案件后審查關聯企業的實質合并條件的情形。[注2]

3. 云南省高院的規定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判指引(試行)》(云高法發〔2019〕3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同時申請多個債務人實質性合并破產,或多個債務人一并申請實質性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編立一個‘(××××)×破申×號’案號進行審查,并將案件相關信息登記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span>

4. 受理前進行實質合并審查的案例

案例一:恒聯公司與恒茂公司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2019年9月3日,中潤公司以恒聯公司與恒茂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為由向赤壁市法院申請對該兩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法院經審查,于2019年9月24日裁定受理。[注3]

案例二:重慶力帆公司等11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2020年8月12日,經關聯公司9家成員申請,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組織聽證,經審查后于當月28日裁定重慶力帆公司等11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注4]

(二) 法院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川高法〔2019〕90號)在解答“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查應著重注意哪些問題”時明確答復:“在立案審查階段,若難以準確判斷是否構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可先分別受理破產申請或先受理控制企業的破產申請,由管理人通過對債務人企業的資產及債務等狀況進行清查,乃至借助審計等手段進行核實作出構成混同的準確判斷后,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或將其他關聯企業納入實質合并破產。

上述條文規定了如果“難以準確判斷是否構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則法院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再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但是并未限制在“難以準確判斷是否構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下,法院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審查權。

(三) 法院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進行審查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冀高法〔2019〕9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關聯企業成員、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關聯企業成員的清算責任人、出資額占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都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要求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由管理人進行調查核實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

從該規定看,實質合并的申請向管理人提出,并由管理人調查核實后,再向法院提出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既然已經有了管理人,則意味著破產案件已經受理。雖然該審理規程沒有其他關于實質合并破產立案審查的條文,但是,不能推定法院只能在破產案件受理后進行審查的結論。實踐中,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在發現管理企業具備實質破產條件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而無需以債權人、債務人向管理人提出申請為前提條件。因此,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實務中的一種常見申請方式,并沒有限制法院在案件受理前的審查權。

(四) 實踐中法院較少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直接裁定實質合并破產的原因

前述可知,各地方法院的規定雖然不盡相同,但是均沒有明確限定破產案件受理前法院對實質破產審查的職責?!镀飘a會議紀要》第33條僅僅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并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組織聽證”,并沒有明確“收到申請”是指在破產案件受理前還是受理后。因此,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后,法院均可以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條件進行審查。但是,通過不完全梳理近年來各地法院受理的實質合并破產案例,九成以上的案件都是在分別受理破產申請或先受理控制企業的破產申請后,再由管理人提請法院審查是否構成實質合并條件。法院很少在案件受理前對實質合并進行審查的原因分析如下:

1. 實質合并審查工作的復雜性

法院在審查實質合并申請過程中,不僅要查明關聯企業是否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是否過高、是否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等情形,還應綜合審查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整體清償的利益平衡、能否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實質合并審理的裁定。[注5]實踐中,實質合并破產的關聯企業少則十余家,多的甚至上百家,很多法院辦理破產案件的人員少,很難在法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另外,認定法人人格混同、財務混同、經營混同等,往往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雖然第三方機構的工作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但是這些機構的選任、溝通、協調等工作,也要占用一定的人力和大量時間。因此,法院一般會將合并審查的工作放在案件受理并指定管理人之后,由管理人通過對債務人的資產及債務等狀況進行清查,乃至借助審計等手段進行核實作出構成混同的準確判斷后,再提請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這樣既能節省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又能保證實質合并審查工作的質量。

2. 實質合并破產案件往往有巨大影響力

在實踐中,關聯企業中的核心或者控制企業往往在當地甚至全國范圍內社會影響力巨大,與其關聯的企業數量眾多,股權、人事、經濟等各種關系錯綜復雜,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如果在案件受理前審查這類關聯企業是否合并的問題,可能會因案情尚不清晰而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甚至導致不穩定因素的發生。為此,實踐中法院一般先受理其中一家控制企業或者分別受理幾家關聯企業的破產,立案后通過后續程序穩步審查,避免激化矛盾。

比之受理前審查,法院采取受理后再審查實質合并破產,在人員、技術以及時間上都有著巨大的優勢。那么,是不是受理前審查的劣勢一定不能避免呢?對于一些社會影響巨大的上市公司、國有大中型企業,涉及關聯公司破產的,可以先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構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經過調查、審核認為符合實質合并破產條件的,再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破產申請。清算組的成員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人員組成,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派人參加清算組。有政府支持和專業保障的清算組既可以保證案件受理前審核的質量,也可以解決法院受理時審查力量的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在案件受理時,法院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的,還可以保證工作的延續性,提高實質合并破產的辦案效率。

(五) 實質合并破產的決定權

《破產會議紀要》第33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應當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組織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實踐中,有些法院要求將合并破產作為一項議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例如,在縱橫集團“1+5”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中,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審議表決關聯公司是否實體合并重整,是重整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項,可作為《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的事項,執行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的一般條件,即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關于各關聯公司表決的有效性,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予以判斷。在各關聯公司分別表決后,法院應當對表決情況進行匯總。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體合并的進行應當以各關聯公司的債權人會議均表決通過為前提條件。[注6]有些法院雖然沒有做出要求,但是管理人會將合并破產作為議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例如,在克州亞星礦產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合并破產重整案中,管理人將實質合并重整議案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注7]

關于上述做法,如果是出于更好的推進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目的,作為一種工作方法,無可爭議。但是如果作為一種硬性的必經程序,則缺乏法律規定。實質合并破產的決定權屬于法院,而不應賦予債權人。在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合并破產案中,蘇州市吳江區法院認為,關于債權人提出的合并破產應以各關聯公司債權人會議均表決通過為前提條件的意見,因關聯企業間是否構成人格混同的認定并非債權人自我權利的處分行為,故不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應屬司法裁判范疇。[注8]

綜上,關聯企業是否應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應當由法院裁定確定,無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上述先由各個關聯企業分別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是否適用實質合并破產進行表決,在表決通過后再由法院裁定批準的操作模式,這是錯誤的。決定是否適用實質合并破產的權力屬于法院,而不屬于債權人會議,各關聯企業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不是適用實質合并破產的前提條件。[注9]

二、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人

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人,即向法院提起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主體。廣東地區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經濟發展較為活躍。最早制定出有關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相關規定?!稄V東省部分法院破產審判業務座談會紀要》(2012)中,將依管理人或債權人申請作為程序啟動前提。[注1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京高法發〔2013〕242號)第7條第2款規定:“關聯企業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導致關聯企業成員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損害債權人公平受償利益的,關聯企業成員、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關聯企業成員的清算義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關聯企業成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關聯企業進行合并破產的申請?!?

《破產會議紀要》沒有明確規定實質合并的申請主體,但是其第34條規定了對裁定實質合并時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救濟:“相關利害關系人對受理法院作出的實質合并審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既然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利害關系人當然可以提出申請,這一點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粵高法發〔2019〕6號)中得到明確,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等可以提出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申請?!逼渲邢嚓P利害關系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保證人等。[注11]另外,利害關系人還應包括債務人的出資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冀高法〔2019〕9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關聯企業成員、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關聯企業成員的清算責任人、出資額占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都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要求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

綜上,債務人、債權人、清算義務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實質合并的申請人。在實務中,管理人作為申請人的案件占絕大多數,其中原因和前述法院多在受理案件后指定管理人開展實質合并破產核查工作有很大關系;債權人、債務人、清算組申請的案件較少;未見有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的案件。現將相關案件加以示例如下:

(一) 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1. 管理人申請進入破產的N家企業合并破產

案例一:嘉興嘉希公司等5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案。2016年8月15日,嘉興嘉希公司等5家企業分別向法院申請破產。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5家企業存在混同情況,申請法院對5家企業合并破產,法院作出支持裁定。[注12]

案例二:浙江東易公司等4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案。2016年12月30日,浙江東易公司管理人向諸暨市法院提出申請,以浙江東易公司等4家企業存在混同關系為由,請求合并破產清算。在裁定合并破產清算前,4家企業均已由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注13]

案例三:江蘇蘇醇公司等3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案。2017年12月29日,江蘇蘇醇公司等3家企業向遂睢寧縣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分別裁定受理3家企業的破產重整申請。鑒于3家企業的生產經營及人財物高度混同,依據管理人的申請,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3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注14]

案例四:河北威控公司等3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2018年9月12日,河北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分別受理河北威控公司等3家企業破產重整一案,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法院申請該3家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做出合并重整裁定。[注15]

案例五:山東馳中集團等13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2020年3月19日至6月18日,山東省廣饒縣法院分三批分別裁定受理山東馳中集團等13家企業破產清算案。2020年7月,13家企業的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的申請,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做出準予裁定。[注16]

2. 管理人申請進入破產的1家企業與未進入破產的1或N家企業合并破產

案例一:張家口長城釀造(集團)公司與懷來長城酒業公司合并重整案。張家口懷來縣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張家口長城釀造(集團)公司破產重整一案。2018年10月10日,該公司管理人向法院申請對懷來長城酒業公司依法合并重整。2018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合并重整裁定。[注17]

案例二:北大方正集團等5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案。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大方正集團破產重整,并指定方正集團清算組擔任管理人。2020 年7月17日,管理人以方正產業控股公司等4家企業與方正集團符合實質合并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5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做出實質合并重整裁定。[注18]

案例三:湖南華信公司等6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2020年3月2日,湖南郴州中院裁定受理湖南華信公司破產重整。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湖南申暉公司等5家企業與華信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于2020年6月1日向法院申請6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2020年6月17日,法院裁定6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注19]

3. 管理人申請進入破產的N家企業與未進入破產的N家企業合并破產

案例一:吳江市巨誠公司等12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2017年4月11日,吳江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對吳江市巨誠公司等5家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并分別指定管理人。財產實際控制后,管理人發現除5家企業外,另有15家關聯企業。經管理人申請,同年7月31日,法院裁定20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注20]

案例二:遼寧輝山乳業集團等78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案。2017年12月4日起,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裁定受理了遼寧輝山乳業集團(沈陽)公司等53家企業的重整案件,并指定共同管理人。2018年4月9日,管理人申請輝山乳業(中國)公司等已經受理的和尚未受理的共計78家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做出實質合并重整裁定。[注21]

案例三:安徽文達電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一案。2019年4月16日,合肥市中院受理了安徽文達電子公司等7家企業的重整申請。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該7家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與12家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符合實質破產條件。管理人申請將19家關聯企業進行合并重整,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裁定合并重整。[注22]

案例四:中國華信能源公司等11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院先后分別裁定中國華信能源公司等4家企業破產清算。2020年2月12日,法院裁定4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2020年4月17日,上述4家企業的管理人申請4家企業與未進入破產的7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法院于2020年8月6日裁定11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注23]

(二) 債務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1. 債務人申請未進入破產程序的N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案例一:樂山沙灣國宏公司等6家企業合并破產重整案。2015年8月17日,樂山沙灣國宏公司等6家關聯企業向四川省樂山市中院申請對其進行合并破產重整。法院經審查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合并破產重整裁定。[注24]

案列二:重慶力帆公司等11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2020年8月12日,重慶匯洋公司等9家企業,向重慶市第五中院申請包括自身在內的11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法院經過審查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實質合并重整裁定。本案中,重慶匯洋公司等9家破產申請人是實質合并重整案的債務人。[注25]

2. 未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申請與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案例一:大連機床防護公司等27家企業合并重整案。2018年6月25日,大連機床防護公司等23家未進入破產的企業與大連機床集團等4家進入破產的企業的管理人,共同向大連市中院申請該27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法院審查后于2018年7月5日做出實質合并重整裁定。[注26]

案例二: 沈陽北方重工與沈陽鑄鍛工公司合并重整案。2018年6月29日,沈陽市鐵西區法院裁定受理沈陽鑄鍛公司破產重整,2019年3月11日,沈陽北方重工向法院申請本公司與沈陽鑄鍛公司合并重整,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兩公司合并重整。[注27]

3. N家債務人分別進入破產程序后申請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代表債務人行使權利,實質合并破產也應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申請。之所以出現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仍由債務人自己申請實質合并的情形,往往是因為在實務中法院指定管理人滯后所致。

案例一:宏興科旺公司與東科實業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2018年6月14日、6月28日,重慶市第五中院分別裁定受理宏興科旺公司、東科實業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并將案件交由重慶市永州區法院審理。7月6日,永州區法院分別立案受理宏興科旺公司、東科實業公司破產重整。7月25日,宏興科旺公司、東科實業公申請將兩公司合并重整。9月14日,法院為兩公司指定管理人。2020年7月15日,法院作出實質合并重整。[注28]

案例二:江蘇龍騰鵬達公司等4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案。2019年2月11日,江蘇省啟東市法院分別裁定受理江蘇龍騰鵬達公司等4家企業破產重整案。后該4家企業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重整的申請。2019年5月27日,法院裁定4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注29]在法院組織的聽證會上,4家企業的管理人也認為其符合實質合并重整的情形,并提交相關證據。可見破產受理后,4家企業是有管理人的,至于為什么還要由破產企業(即債務人)提出申請,不得而知。

(三) 債權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

1. 債權人申請未進入破產程序的N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案例一:債權人蕪湖凱源公司申請南陵模具城置業公司等2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案。2013年1月18日,債權人蕪湖凱源公司以南陵模具城置業公司資不抵債且與南陵縣模具城公司存在嚴重的組織機構、人員、資產、財務混同為由,向南陵縣法院申請對該兩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法院于2013年2月5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該兩公司合并破產的申請。[注30]

案例二:債權人蘇州中潤幕墻公司申請湖北恒聯公司、赤壁恒茂公司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2019年9月3日,債權人蘇州中潤幕墻公司以湖北恒聯公司及赤壁恒茂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為由向赤壁市法院申請對該兩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該兩公司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的申請。[注31]

2. 債權人申請已經分別進入破產程序的N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案例:債權人申請華泰公司和龍翔公司合并重整案。2020年4月,廣東利安公司等4家債權人向河南省沁陽市法院申請華泰公司和龍翔公司合并重整。在此之前,華泰公司和龍翔公司已經分別被裁定破產清算。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龍翔公司、華泰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破產重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債權人的基本主張。龍翔公司或華泰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重整申請,有利于挽救企業,并對利益相關方進行整體保護,符合破產法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價值目標。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裁定準許華泰公司、龍翔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注32]

(四) 清算組申請未進入破產程序的N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

案例:閩發證券公司等5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案。申請人閩發證券公司清算組于2008年7月5日以閩發證券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福州市中院申請宣告閩發證券破產還債,并申請將上海元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辰達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紀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納入閩發證券破產清算程序,合并清算。法院經審查后于2008年7月18日裁定立案受理閩發證券公司等5家企業合并破產還債案。[注33]

通過破產審判實踐中的大量案例可以看出,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啟動階段,盡管法律沒有限制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對實質合并進行審查,但是法院通常在多數案件中采取立案后先由管理人核查,管理人順理成章的便成為實質合并破產案件的申請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的重要價值,體現了管理人在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尤其是類似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這樣的復雜疑難案件中,擔任著無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對于需要及時進入實質合并程序的案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可以先行成立清算組對實質合并調查審核,梳理出案件受理所需要的材料后,再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法院受理案件后,同時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以方便順利推進實質合并破產案件的審理。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王欣新:《<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要點解讀》,載《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

[2] 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指引(試行)》第5條:實質合并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案件,可以根據下列情形指定管理人:(1)直接裁定受理實質合并破產申請的,原則上應當在一級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2)裁定關聯企業與已經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的案件實質合并審理的,報經高院核準,可以繼續指定該管理人擔任合并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者重新指定管理人;(3)多個關聯企業破產案件已經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的,裁定實質合并破產后,合并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指定核心控制企業的管理人擔任管理人,或者重新指定管理人。

[3] 參見: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

[4] 參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破166號民事裁定書。

[5] 參見:《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2、33條。

[6] 史和新、張 帆:《縱橫集團“1+5”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載2013年人民法院案例選 第4輯,總第86輯。

[7] 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30民破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8] 參見: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0)蘇 0509 破 2 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9] 王欣新:《<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要點解讀》,載《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

[10]《廣東省部分法院破產審判業務座談會紀要》(2012)第7條規定:各級法院應當積極探索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問題,在充分尊重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上,對于關聯企業成員存在法人人格、財產高度混同、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債權人利益等情形的,可依據管理人或債權人的申請采取關聯企業合并破產方式。本條所稱關聯企業包括相互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或者其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11] 王欣新:《<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要點解讀》,載《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

[12] 參見: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破1、2、3、4、5號民事裁定書。

[13] 參見: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破14號之二民事裁定書。

[1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江蘇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2020年02月發布。

[15] 參見:河北省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冀0691破3號民事裁定書。

[16] 參見: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20)魯0523破2號民事裁定書。

[17] 參見:張家口懷來縣人民法院(2018)冀0730破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18] 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 01 破申 530 號民事裁定書。

[19] 參見:湖南省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10破2號民事裁定書。

[20]《吳江市巨誠噴織有限公司等二十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載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網,http://wjs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82344.shtml。

[21] 參見: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1破申42-1號民事裁定書。

[22] 參見: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1破申37-0號終結裁定書

[23] 參見: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3破9號之六民事裁定書。

[24] 參見: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樂民破(預)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

[25] 參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破166號民事裁定書。

[26] 參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破15-37-1號民事裁定書。

[27] 參見: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6破申4-1號民事裁定書。

[28] 參見:重慶市永州區(2018)渝 0118 破 2 號、3 號民事裁定書。

[29] 參見: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19)蘇 0681 破 2、3、4、5 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30] 參見:安徽省蕪湖南陵縣人民法院(2012)南民破字第0002號民事裁定書。

[31] 參見: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

[32] 參見: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2破2號、3號民事裁行書。

[33] 參見: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辰達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紀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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