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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難上加難”的破產重整申請受理

作者:龐曉楠 國浩律師事務所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需遵照法定程序進行,但《企業破產法》對此規定不詳。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人為設置附加條件、期限等,拖延甚至阻止破產重整申請的受理,嚴重影響了破產重整程序的順利啟動。有鑒于此,筆者嘗試通過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以期使讀者明晰破產重整的啟動程序,供申請人在實踐中參考使用。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破產案件一直存在“受理難”的現象。而破產重整申請的受理,較之破產清算、和解,其程序又更為復雜、時間更為漫長,可謂“難上加難”。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人民法院進行受理審查時,需考慮債務人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而實務中對此難以制定統一標準,法官必須根據個案情況和自身工作經驗作出判斷。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破產重整申請受理程序混亂不清,缺乏針對性的操作規范。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程序進行梳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span>

《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span>

《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11〕22號)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11〕22號)第九條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后,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 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可以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span>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五條規定:“重整案件的聽證程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債務規模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可以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聽證。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參加聽證。聽證期間不計入重整申請審查期限?!?/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法明傳[2016]469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對于債權人、債務人等法定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一律接受并出具書面憑證,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按2016年8月1日起實施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及代字標準》,以“破申”作為案件類型代字編制案號,當場登記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釋明,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應當補充、補正的材料,補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按要求補充、補正的,應當登記立案。立案部門登記立案后,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業務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法明傳[2016]469號)第三條規定:“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立案及合議庭組成情況通知債務人及提出申請的債權人。對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在通知中向債務人釋明,如對破產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法明傳[2016]469號)第四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自債務人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自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審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重整申請審查工作指引(暫行)》(渝高法[2018]190號)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審查重整申請以聽證審查為原則,書面審查為例外。聽證期間不計入重整申請審查期限”。

三、破產重整申請的受理程序

通過對上述法律法規的梳理,筆者認為:破產重整申請的受理適用破產申請受理的一般程序,只是人民法院需對債務人企業重整原因、重整價值作特別審查,因此會增加聽證等程序,導致受理時間的延長。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申請材料的接受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遞交申請材料后,立案部門會首先對“本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進行審查。如接收材料的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立案部門會將申請材料退回,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重整申請。如具有管轄權的,對于債權人、債務人等法定主體提出的重整申請材料,根據《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款的規定,立案部門應接受申請材料并出具書面憑證。但在實務中,立案部門往往以“需業務部門審查”為由,只是接受材料而不予出具書面憑證。對此,申請人可根據上述規定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至于管轄權審查的期限和管轄權異議問題,破產法并沒有專門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條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對現場遞交重整申請材料的,立案部門應當場進行管轄權審查,否則無法滿足當場登記立案的要求。對非現場遞交申請材料的,立案部門也應當最遲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內審查完畢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二) 形式審查和登記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接受申請材料后,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及時進行形式審查,包括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等材料。經審符合規定的,立案部門應當場登記立案。不符合規定的,立案部門應予釋明,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充、補正的,應當登記立案。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登記立案與破產受理并非同一概念,破產受理應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裁定為準。

立案部門的形式審查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五日內完成,符合規定的當場立案,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進行補充、補正。申請人補充、補正的期限并無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給予申請人合理期限,該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 實質審查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登記立案后,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業務部門。由審判業務部門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重整原因以及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將立案及合議庭組成情況通知債務人及提出申請的債權人。對于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的,還應在通知中向債務人釋明,如對重整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的形式一般包括書面審查和聽證審查?!度珖ㄔ浩飘a審判紀要》規定,對于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債務規模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可以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聽證。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參加聽證。聽證期間不計入重整申請審查期限。

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的核心為重整企業的識別審查,主要是根據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技術工藝、生產銷售、行業前景等因素,來判斷企業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及拯救的可能性。審查人員可能囿于工作經驗、精力有限等因素,無法準確作出準確判斷。因此,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產重整申請材料,應當著重組織能夠體現企業重整價值的證據材料,并且通過聽證、專項說明等方式作詳盡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法明傳[2016]469號)第三條規定的審判業務部門通知債務人及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的期限是五日內。結合《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筆者認為:此處的五日內應當自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而非自審判業務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四) 裁定

審判業務部門審查重整申請材料完畢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重整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準許。

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自債務人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審判業務部門應當自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審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五) 送達

人民法院針對破產重整申請作出的裁定,應當送達債務人和申請破產的債權人。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相關人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重整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 救濟程序

1.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未按規定登記立案,或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接受材料、審查、裁定等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由其責令下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人民法院未按照期限作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

2.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受理重整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上市企業破產重整的受理

(一) 法律規定

考慮到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審理的復雜情況,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了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的座談會,并于2012年10月29日公布并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

根據《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應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出資額占上市公司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上市公司進行重整。申請人申請上市公司重整的,除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通報情況材料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預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重整的,還應當提交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

《座談會紀要》還規定,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上市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或者債權人、上市公司、出資人分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的,應當于聽證會召開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并送達相關申請材料。公司債權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就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經發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聽證。

鑒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較為敏感,不僅涉及企業職工和二級市場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安排,還涉及與地方政府和證券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申請前,應當將相關材料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二) 實踐案例

以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天船舶”)重整案件的相關節點對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受理進行說明。舜天船舶是南京市一家從事船舶及非船舶貿易的上市公司,受航運及船舶市場持續低迷的影響,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經營危機和債務危機開始顯現且日趨嚴重,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6日停牌。

2015年12月22日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舜天船舶進行重整。該案系由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6年1月15日,南京中院組織召開聽證會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南京中院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要求申請人及舜天船舶按照《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補充補正材料,并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對重整申請作了實質審查。

2016年2月5日,經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公司破產重整一案。自申請人向南京中院提交申請材料,到南京中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歷時近1個半月時間。

至此,債權人提起的舜天船舶破產重整申請,由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后,該案充分運用《座談會紀要》規定的與證監會及交易所的會商機制,充分聽取專家咨詢意見,創造性使用上市公司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并行的方式,高效快捷地完成了重整工作。2016年9月7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2016年9月23日,債權人會議對舜天船舶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議并表決通過。2016年10月24日,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批準了重整計劃,該案破產重整的司法程序圓滿落幕。


五、結 語

破產重整申請的受理,關乎到重整程序的順利啟動,申請人對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審查要求等均應予以重視。當然除了以上提到的直接申請破產重整外,還可以通過破產清算或和解轉入重整程序,這主要涉及到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問題,本文不再深入探討。近年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各地法院先后出臺了專門針對破產重整申請審查的工作指引,破產專家、學者以及破產實務工作者也在不斷研究、實踐,以期總結出一套較為完整的受理程序用于貫徹執行。但考慮到破產重整相較破產清算、和解而言的特殊性,筆者認為破產法應在該問題上制定更具有針對性的規則,以進一步完善破產重整制度。


參考文獻:

[1] 皮劍龍:《破產清算律師實務》[M].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

[2] 周繼業:《人民法院破產審判:江蘇實踐與經驗》[M].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

[3] 劉延嶺,趙坤成:《上市公司重整案例解析》[M].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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