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2015年03月03日 記者 余寒
這是全國政協委員施杰第八次上會,3月3日,他遞交了一份關于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提案,希望通過一定合理時期的過渡,最終通過修改《法院組織法》取消審判委員會這一設置。
施杰認為,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審判委員會主要根據承辦法官的口頭或者書面匯報作出裁決,并未直接參與庭審,有違背直接審判和審判公開原則之嫌;二是審判委員會的決議很大程度上受到“領導意志”的左右,具有較強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具有隨意性,所謂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是個寬泛的概念,造成司法實踐中較多依賴主觀性判斷的局面;四是基于審判委員會自身集體討論、集體負責的特性,不排除某些法官在辦理個案中逃避責任、以此作為“擋箭牌”的可能性。
事實上,類似的提案,多年從事律師職業的刑辯律師施杰在去年已經提出,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從答復中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視審判委員會改革,已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通過設計過濾機制對提交審委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做出嚴格限定,在限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數量的基礎上將討論案件的范圍限縮為法律審,這樣一來可以有效避免‘審判委員會成為主審法官承擔責任的擋劍牌’的弊端”,施杰認為如今審判委員會制度已經做了非常大的改革,“但是我個人覺得要進一步防止審判權被利用或者被濫用,把審判權從真正意義上交還給法官,才能真正實現由審理者裁判,才能遵守裁判終身擔責的最基本司法原則”。
兩個月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讓施杰看到了希望,《規定》中提到“巡回法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全文未再提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重視讓施杰更有信心,今年兩會期間,施杰再次提出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問題,希望通過巡回法庭、試點法院對審委會改革的落實和推進,最終通過修改《法院組織法》,取消審判委員會。
不過,任何一項改革的推動都需要經過一個合理的過渡時期。施杰提出,在過渡期內,一是需要對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作出轉變,把審判委員會定性為一個業務指導和咨詢機構;二是優化審判委員會成員構成,審委會成員必須是從事過審判實踐的法官,從學歷、擔任法官的年限及審判案件的質效等作出明細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