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圓律政》2014年第二期 記者/王婷婷
2014年兩會前夕,北京春寒料峭。“檢律良性互動關系”宛如一線暖陽,讓律師代表委員們感覺到法律職業共同體前景燦爛。自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律師界代表委員座談會上首次提出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以來,有關討論和瞳憬已呈星火燎原之勢。
檢察制度和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官和律師同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因此構建檢察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關系,就是推進我國法治建設的必要舉措。然而在現實環境下,律師和檢察官因法庭上的抗辯而產生關系上的對立延伸至法庭之外,成為影響檢律關系和諧的障礙?如何構建律檢良性互動關系,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本刊邀請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兩位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和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施杰一起做了探討。
方圓律政:曹建明檢察長提出“建構檢察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系,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您如何看待這一論述?
秦希燕:曹建明檢察長提出建構“檢律良性互動關系”,十分及時,而且很有必要,能夠保障律師和檢察官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共同發揮好各自的正能量。眾所周知,由于檢察官和律師的職責任務、訴訟角色各不相同,在訴訟活動中雙方的訴訟主張存在差異甚至截然相反,因法庭上的抗辯而產生關系上的對立,造成對彼此的認識不足、尊重不夠、理解不夠,導致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出現不信任、抵觸、抱怨攻擊。這樣的對抗關系,不僅不利于個案公正,而且不利于中國的法治建設:要讓社會公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律師和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應該相向而行,不能背道而馳。
施杰:“既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規范透明、互相監督”一一曹建明檢察長用這36個字高度概括了檢律良性互動關系的實質、要求、表現和保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是對檢察官和律師自身工作的基礎性要求,“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是雙方發展良性關系的目標,“相互信任、平等交流”是檢律關系良性發展的表現,“規范透明、互相監督”是檢律關系良性發展的保障。
建構“檢律良性互動關系”,是最高檢對目前司法關系的敏銳反應,是對律師作用的肯定,是構建公正司法環境的重要思路。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可以更好地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理念的形成,如果這一理念能真正落實到各項制度和舉措上,對于促進司法公正環境的形成、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信任、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方圓律政: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您如何評價這些改善檢律關系的具體工作?
秦希燕:最高檢出臺上述系列規范性文件,對于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明確檢律職責分工,正確處理檢律關系,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規范性文件通過細化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讓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執業權利“看得見”、“摸得著”,對于解決律師執業尤其是刑事辯護律師執業過程中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權形同虛設”等問題起到了很好的規范作用;對更好地發揮律師的執業作用、更好的實現律師和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的良性互動,確保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規范性保障。
李大進:我知道本屆最高檢有很多的舉措在努力改變一些現狀,我樂見其成,希望它有好的推動。不過,很多政策的出臺,都存在透明度、宣傳力度不夠的問題,影響了這些政策的實施效果。這不單是檢察機關的問題,也是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的問題,當新規定出臺,一定要“廣而告之”,與大家分享,讓它成為改善檢律關系的一種動力或者依據。
施杰: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深化,檢察機關在改善與律師的關系上做出了許多努力和改進,早期律檢關系的緊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不少檢察官愿意聽取律師對案件的觀點,對于律師閱卷、遞交材料的程序和渠道也越來越暢通,這些都是非常好的值得肯定的變化。
方圓律政:作為代表委員和資深律師,您認為當前檢律關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這些問題會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李大進:記得在曹建明檢察長與律師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座談會時,我曾直言,“在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上,我能明顯地看到最高檢的想法,一是清晰,二是堅定,一定要改善,一定要促進。但是,在實際辦案中,落實這一理念確實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建構檢律良性互動關系,絕非曹檢一個人的事情,需要仰仗全體檢察人員的共識。只有當全體檢察人員就此達成統一思想、統一行動,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檢律關系。檢律關系處理不好,損害的是國家法律體制、國家的法律威嚴,它不僅僅關乎檢察官或律師其中一方,更多是雙方互損,而最最重要的,是直接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后果是顯而易見的。
秦希燕:我認為當前檢律關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檢察官和律師對相互之間的職業作用、角色定位認識不到位。有的檢察官認為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產生優越感;有的檢察官認為,律師和檢察官收入差距大而產生不平衡感;有的檢察官不依法辦案,辦案設立防火墻,造成律師與當事人的會見難、對當事人的資料閱卷難;有些檢察官不愿意聽取律師意見;些律師對檢察官不信任、不愿意與檢察官進行正常的溝通,搞“證據突襲”,浪費司法資源;有些律師與檢察官存在不正當關系,通過請客吃飯,搞關系,辦人情案,充當當事人和檢察官之間的“掮客”,在法律和事實面前與檢察官進行“勾兌”,造成了極其不良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上述這些檢律之間的非良性關系,不利于檢察官和律師對立統一的良性互動關系構建,不利于以公正司法為核心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打造,甚至可能造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部分歧而阻礙中國的法治建設。
方圓律政:構建檢律之間“既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規范透明、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您認為首先應從哪幾方面著手?如何落實?
李大進:在檢律良性互動關系中,如上所言,檢察機關需要自省,執業律師也同樣需要自省。正人先正己,首先所有承辦刑事案件或者可能與檢察機關打交道的律師,都要嚴格履行法律賦予律師的執業權,不應當留下任何瑕疵,執業定位高標準;其次,律師與檢察機關人員在工作層面的溝通,不能戴有色眼鏡,要把心態放平,讓檢察官感覺到與律師可以在思想上溝通、在理念上彼此認同;再次,每個律師在辦理個案與檢察機關接觸中,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有法依法、有規依規、沒規沒法的要用平和態度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此,構建檢律良眭互動關系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秦希燕: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我認為首先應充分認識良性和互動的有機統一關系。我認為,“檢察官與律師良性互動”包含至少兩層意思:其一,必須是良性的。所謂良性,就是要求檢察官和律師圍繞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這個共同目標,依法充分履行各自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規范透明、互相監督,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權威;其二,必須是互動的。所謂互動,就是說要充分認識到檢察官和律師既不是簡單的訴辯關系,更不是簡單的對抗關系,而是對立統一、相互依存、平等對待,彼此促進的互動關系,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平等交流。總之,檢律關系應該是“交鋒不交惡、溝通不串通、行權不越權”的良性互動關系。
具體而言,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應從以下幾點入手:1.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檢察官和律師是追求法治、追求真相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要尊重、理解和認識彼此的職業特點、職業性質。2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推進檢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律師和人民群眾的監督。3建立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業務溝通交流、信息共享、工作會商等互動溝通機制,形成更加融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增進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真正實現良性互動。4.檢察官與律師應當加強協作,檢察官要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建立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化渠道。對檢察機關主持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解工作,律師應當積極配合,檢察官和律師應當共同努力,使訴訟過程同時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通過平衡各種社會關系,為社會利益找到最大平衡點。5.創新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人才互換”機制,探索從律師隊伍中遴選檢察官,聘請律師擔任人民監督員、檢察院咨詢委員會委員等。
施杰:在推進檢律良性互動關系中,檢察機關因其國家機關的身份,擁有更多的司法資源和話語權,在推進過程中占有較為主動的地位,應發揮主動、主導的作用。例如檢察機關建立案管平臺,為律師閱卷、遞交訴訟資料、辯護意見提供暢通的渠道,保障律師及時會見當事人的法定權利,這些都是檢察機關應該做、且已經在實踐的工作,都是推進律檢關系良性發展的很好的舉措。具體而言,要著手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其一,觀念上的改變。改變過去認為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幫兇”、是對公檢機關的工作“找茬”的看法,將律師、檢察官看做中國法治建設下的職業共同體,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者,在法律公信力上是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檢察官、律師應該從更高層面去理解、把握律檢關系,將雙方視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合作者,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追求,才能從根本上改進律檢關系。其二,律師應該從單純的追求辦案收益轉變為同時兼顧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向社會傳遞更多的正能量;檢察官從追究工作業績、勝訴率轉變為同時兼顧程序正義、保障人權,與律師相互監督、相互促進、良性互動。其三,建立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交流機制,例如設置律師閱卷接待部門,及時滿足律師閱卷的法定執業權利,現在已經有不少檢察院設置了這樣的部門,以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又如檢察院可聘請律師擔任監督員,司法局、律協可邀請檢察官與律師進行業務交流,讓律師和檢察官對彼此的工作有一個更為深入的認識,加強律師與檢察官之間的信任。
方圓律政:在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方面,您還有何建議?
李大進:建議不敢說,只想特別強調,如何讓檢察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不僅僅是檢察長個人,能形成一個集體共識,讓曹檢提出的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理念轉變成統一的思想,讓文件在出臺后形成統一的行動,這的確是檢察機關需要思考和解決的難題。
秦希燕:構建檢律良性互動關系方面,我還建議:推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制度,杜絕司法機關刑訊逼供,督促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真正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實現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律師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