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偉/經濟日報2011-9-8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化,中小板、創業板的推出以及正在討論的國際板和“新三板”,使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逐步完善。這也給資本市場的監管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目前法律中介機構全方位、多層面參與資本市場的業務活動,已經成為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發行人律師是一個頗為陌生的角色。其實,擬上市公司IPO的中介機構除了投資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來說,發行人律師指導著IPO上市事務的整個推進過程,包括對前期法律事項的判斷,上市計劃的制訂,盡職調查、重組、改制、申報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反饋意見等。發行人律師為投資者把守上市公司合法合規運作的第一道關,以降低投資者的風險。
從目前發行環節來看,與投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相比,律師事務所獲得的收入所占份額較小,但是法律中介機構在發行環節的作用卻至關重要。據初步統計,自2009年IPO重啟以來,633家公司成功IPO,65家投行從中獲得309.18億元保薦承銷收入,50家會計師事務所獲得19.4億元審計收入,114家律師事務所(按合并后名稱統計)獲得8.5億元法律服務收入。律師事務所的收費之所以遠遜于投行,主要與投行的特許資質、投行承擔的工作量特別是承擔的巨大承銷風險有關系。而證券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基本上采用分期收費的方式,公司上市時公告的律師費用經常也只是當期律師費用,而不是這個項目全過程(包括改制、輔導、申報、發行上市等階段)的所有律師費用。
不能僅以法律中介機構在發行環節所獲得的收益份額來評估其在證券發行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一般而言,發行人律師擔負著兩個方面職責:一是作為擬上市公司的專項法律顧問,為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輔導及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專項服務;二是對投資者負責,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對上市中存在的合法合規性問題作出評估并發表法律意見。同時,發行人律師兼具服務和監督兩大職能,服務是針對擬上市公司,監督則是對投資者負責。由此可見,發行人律師既是投資者的“監察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的“看門人”。
此外,在資本市場不斷完善、不斷開放的背景之下,境內外各大中介機構的協作以及經驗互通越來越頻繁,使得我國資本市場上中介機構更好地運用成熟市場經驗在發行環節上把關擬上市公司,而各大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強強聯合之勢也越來越得到市場的認同。如最近上海醫藥H股成功上市,其投行是高盛、瑞信、德銀、中金,其會計師事務所是普華,其律師事務所是高偉紳、富爾德、國浩上海、北京金杜。他們均是各自領域內的頂尖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證券法律中介機構的專業水平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雖然仍有不少方面有待改善,但證券律師對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不容置疑。筆者相信,隨著我國民事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的逐步完善,證券法律中介機構的“看門人”作用將不斷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