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紅兵(中共)/聯合時報2009年07月24日
6月27日,上海發生蓮花河畔景苑在建工程倒塌事件。事件發生后,上海律師主動、及時、依法參與,起到非常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律師參與化解矛盾的重要意義是什么?我覺得在于引導當事人的訴求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央視主持人白巖松曾說,我的工作就是讓我的觀眾“回歸常識”。同樣我覺得,我們化解社會矛盾是不是也有一個“回歸正常”的概念,即正常的訴求以正常的方式、通過正常的渠道來解決;而不正常的方式和渠道會催生不正常的訴求。其實任何一個現代國家,其基本制度本身是具備了基本維穩功能的。如現代傳媒制度保證信息發布的公信力,司法制度可以保證司法最高和最后裁判的地位。但在實踐中很多事情卻是通過“法外解決”、“特殊處理”的方式來處理的,而每一次這樣方式的處理更加烘托出正常渠道的不作為,也把很多其他當事人或者受害人引到“法外解決”、“特殊處理”的途徑當中去。“正常解決”,這一點能否上升到執政理念和執政能力的高度來認識。這是我講的第一點。
第二點是“公民意識”。7月3日的《解放日報》頭版有篇“讓群眾認識到自己的利益”的文章,這里面談到毛主席說讓群眾認識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團結起來而奮斗;實踐證明不讓群眾看到自己的利益,讓群眾跟著你走是不可能的。但我想說的是,目前社會利益格局卻是多元化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是有沖突的。所以更準確的說法是不是應該讓人們認識到自己的“合法”的“利益”,也就是法律上講的“權益”,這也是一個最基本的憲法理念,即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履行義務,不能侵害國家的、集體的、社會公共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們的法治宣傳,其核心是不是要增強“權利義務觀”?我們講官員要有“公仆意識”,而市民要有“公民意識”。
第三點“依法處理”。我參加過一個信訪案件:男方是一個大學教授,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因舉證不能故提出要分割女方占有的財產的請求在一審及二審中均未得到支持。現在他上訪了,是不是就給他解決?有專家說,現在“拆遷戶”成了“強遷戶”,再變成“上訪戶”,又成了“進京上訪戶”,于是就變成“領導督辦戶”,最后搖身而為“百萬元戶”了!培根說過一句話,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流,錯誤的判決污染的卻是水源。如果我們把生效的正確的判決推翻的話,是不是污染了水源之源呢?所以這里面有一個“依法處理”的觀念。“訪民”里面其實很多是“良民”,我們要通過依法處理的方式來減少“刁民”,消除“暴民”。在此,科學政績觀里面能不能對“穩定”的評價也應有一個科學的態度、理性的判斷?
第四點“發展解決”。我從報紙上看到:繼格林春天業主毆打保安致死事件后,上海的盛源花園又發生一例業主和保安間的流血沖突。社區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而停車難已成為當今社區不穩定的重要因素。我覺得最重要的還在于發展服務業。我們在幫助一個租車公司做私募投資時,我猛然發現了這個行業的重要性。有數據說今年第一季度全國機動車保有量日增3.2萬輛,截至3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7億多輛,私人機動車保有量已占機動車總量的76.49%,但汽車的劇增正帶來日益嚴峻的城市問題:交通擁堵、停車難、空氣污染……對此我的建議是:應鼓勵發展汽車租賃市場。有數據顯示,租車公司一輛車可以滿足40位用戶的用車需求,采用汽車租賃這一“購車替代”方案,將比較靈巧、高效地解決車輛激增帶來的“都市病”。可見,化解矛盾、穩定和諧是不是還要從發展的角度特別是發展服務業的角度來思考,特別是對于上海這樣一個特大型的城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