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蓉/勞動報2006-04-24
“這是雙贏!”說到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在日前聯合頒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脫口而出這樣4個字。
一贏,有利于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和發展。呂紅兵給出了3個理由,首先,《辦法》強調了市場化導向,政府所起的只是指導作用,而且充分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這完全順應了當前法律服務市場發展的規律。協議、按時、按件以及風險代理等收費方式,是當前法律服務中較常見和通行的收費方式,也就是說得到了市場的承認,這些在《辦法》里都得到了確認,有利于規范市場。其次是差異性,大牌律師在收費上優質優價。差異性體現在把律師的資質作為收費的依據之一,律師的工作信譽、工作時間都將得到充分的體現。第三是約定性,符合現實中的規律。《辦法》在收費方式上,律師和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的工作量、工作難度以及經濟實力,雙方約定一個價錢,這在國內外,特別是在一些標的較大的案件和非訴訟案件中,是比較通行的一個做法。
二贏,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呂紅兵認為,由于《辦法》對收費進行了規范化,所以是有利于當事人的。比如,《辦法》規定了律師在接受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委托時,不能以風險代理作為收費方式,就是對當事人的很好保護。《辦法》要求事務所的收費標準必須公開,而且委托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這都是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讓當事人對收費一目了然。由于《辦法》強調了約定性,因此也便于律師與當事人在收費方式及標準上,進行良好的溝通和協商。
呂紅兵透露,上海律師協會作為行業協會,在今年12月《辦法》正式實施前,他們將在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導下,出臺一些規則,以更好地維護法律服務市場,使其更加健康地發展。